与印刷电路板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杨安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19:54   浏览:8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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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印刷电路板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杨安进律师

印刷电路板(英文名称为Printed Circuit Board,简称PCB)是伴随着电子电路工业应用、设计和制造的发展,尤其是集成电路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自其诞生以来便以其众多优势而被广泛采用,至今更是成为人们进行电路设计和联线的绝对主流的方式和制造工艺。电子技术领域信息化、标准化的提高,使得电路板的设计、制造更加规范,被重复使用、进行工业化大生产的可能性和规模日益扩大。在全球工业化已高度发展的今天,随着电路设计制造技术、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印刷电路板正以各种形式普遍应用于各种电气、电子产品中,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印刷电路板这种工业产品在其日益广泛的应用中,其设计和制造也经历了从简单、粗糙到复杂、精密的发展过程,并日益朝着多层、高密度、原理复杂的方向发展。因此,人们在电路板的设计、制造中投入的智力劳动更复杂,投入的财力更加巨大。与印刷电路板相关的知识产权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在许多行业甚至成为企业的命脉。

本文试图就与印刷电路板设计、制造中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阐述个人意见。



印刷电路板简介
从现有的技术设计和制作工艺看,印刷电路板是在一片由金属片(一般是铜)和绝缘体压合而成的板子上,完全按照事先设计的电路布线图,利用特定的工艺将金属片艺刻蚀成所需要的电路布线。在刻蚀后的电路板上往往还要印上事先设计好的电子元器件排列图,以标注各个部位所焊接的元器件。焊接上相应的元器件后,电路板就完成了设计者所需要的电路连接,才可能具有所设计的功能。

在设计、制造电路板之前,先要进行电路原理图设计。原理图的设计现一般采取计算机辅助设计的方式,复杂的原理图往往由各模块组成。这些模块有的是公知的、具有特定电功能的通用模块,大部分是设计者根据电路功能需要而独特设计和划分的。

整体完成后的原理图,有的能独立实现某种具有实用价值的功能,有的只属于电路或整个设备中的一部分,独立使用时不具有实用功能,只具有某些纯理论上的电功能,需配合其他电路、设备才能实现实用功能。

原理图被确认后要进行电路板布线设计,同时要根据所具体选用的元器件进行元器件具体位置的排列布局设计。这时候要综合考虑电路板尺寸、具体元器件尺寸、布线层数、接口、电磁兼容等因素,最终完成电路板这种工业品的具体联线方案。

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进行电路板的布线和元器件排列。这些工作现都可以进行计算机辅助设计,甚至可以根据原理图进行一定程度的自动布线。但是,这种自动布线对于比较复杂的电路,尤其是元器件数量多、耗电、电磁兼容问题复杂、某些接口和元器件位置具有固定性的情况下,其实用性较差。自动布线只在一些简单电路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现在大部分电路都是利用计算机进行人工布线。这是非常复杂的脑力劳动,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

布线工作完成后,也就意味着元器件排列等相关工作均已完成,可以将相应的设计图交由专门的印刷电路板制造厂商进行制造。制造的过程一般是纯机械的过程,只存在工艺的问题,与具体设计无关。电路板制作完成后,便可接插选用的元器件并进行焊接,最终得到具有设计功能的工业制成品。

但是,一个复杂电路板的设计一般不可能按照上述程序一次性完成,都需要一些试验、修改的过程使之优化,才能最终批量生产。

由于电路板的这些特征,使得两个独立的设计的电路板应该在原理图及布线上存在巨大差异,即使按照同一个原理图分别进行布线,则绝大部分电路布线都应是存在巨大不同的、个性化的。电路板的高密度性使得对电路板任何一个元器件位置的变更,任何一个重要元器件的增删都会导致全盘性的变化,其多层性和高密度性还导致对电路板实物进行复制抄袭或进行反向工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对电路板的抄袭必然是源头上对图纸的抄袭。两个具有一定复杂程度的电路板如果存在布线上和元器件排列上的大部分实质相似,可以判断两者之间存在源头上的复制关系。



二、图纸的著作权

从上述介绍可见,电路板的设计制造中必然会产生以下重要图纸:

电路原理图;
各层PCB布线图;
元器件排列图。
这三种图集中体现了电路板的智力劳动成果,是这种产品设计制造中必不可少的产品设计图纸,也是企业对这类产品所拥有的最核心的知识产权所在。

电路所采用的设计原理及所实现的功能虽然不受保护,但实现这些原理和功能的具体方式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当然,其中一些通用的独立功能设计可能不受保护,但是,一些计算机CPU厂商为计算机主板生产厂家提供的特定CPU主板具有指导性的粗略设计规范,有的称之为公板设计,是享有著作权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的规定,电路原理图、电路布线图和元器件排列图应当属于产品设计图纸。这些图纸的设计者,享有对该图纸的著作权。

除上述图纸之外,在电路板制造工艺中还会产生一些其他图纸,如电路板尺寸方位图,过孔、焊孔图等,也属于产品设计图纸中的一部分,但其主要从上述三种图纸衍生而得,主要用于制造工艺需要,单独体现的智力劳动不多。



三、其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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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0]82号

1980-06-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

  随着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内兴建、购买厂房,华侨、侨眷购买和建造住宅的情况也在发展。不少地区和部门,要求我部对合资企业和华侨、侨眷占用房地产的税收问题予以明确。现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0]61号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委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室[1980]室字第12号转发旅游总局《关于美国伊沈公司在北京、上海合作建造和经营旅游饭店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征免房地产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地区,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当地房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仍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即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5年,期满后,按实际价格计算征收。
  三、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或单位,其房地产税的征免,可参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望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布置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诉我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司法部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司法通〔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已经司法部2011年12月1日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二、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

三、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四、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五、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存入该律师执业档案。

六、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七、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本决定执行。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