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开拓党建工作新领域---------关于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调查与思考/李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51:40   浏览:8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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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开拓党建工作新领域 ---关于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李 彦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我区各类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并焕发出勃勃生机。目前,我区各类私营企业占全区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创造的工业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上缴税收占全区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左右。随之而来的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党建新领域,对邗江的经济格局来说,意义更为重大。暑期,我们采取个别走访和集中座谈等形式,就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进行了专题调查,并形成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所见所闻,使我们深切感受到,在私营企业中开展和加强党的工作,不仅是私营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巩固党在新形势下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需要 ,私营企业党建大有作为。
一、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做法
首先是思想逐步统一,认识逐步到位,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氛围初步形成。区委、各镇党委及多数私营企业把加强这一领域的党建工作逐步摆上重要位置,提上议事时程。私营企业中要求建党组织的呼声比较高,在我区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私营企业中,有的听说同行有建党组织的,自已也积级要求建立;有的由于新聘用党员职工组织关系转不过来,新聘预备党员职工不能如期转正而非常着急;一些私营企业摊子大了,员工多了,管理需要规范,思想工作需要跟上,业主希望建立党组织,以求助其健康发展。目前,全区私营企业已建立党组织525个,其中党总支43个,党支部482个,全区私营企业中党员总数已达6000多名。从总体上看,这几年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基层党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展
其次,逐步探索出了一些党组织设置,党员教育管理的新办法。各镇党委,私营企业因企制宜,积级稳妥地解决好党组织的设置问题。党组织的设置一般有这样几种方式:一是单独组建。这是企业党组织设置的首选方式。按党章规定有3名以上党员,党员构成合理,有合适的支部书记人选,企业有一定规模,产品和市场生产稳定期,都积级独立组建党组织。如:杭集镇三笑集团,瓜洲镇的远洋船用电缆厂等都单独建立了支部,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二是联合组建。规模小,党员人数偏少的企业,本着便于联系和管理的原则,与同行业或地域邻近的企业联合建立跨企业的联合党支部,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党小组,如:杭集镇,红桥镇等党委成立民营企业总支部,下设若干企业的党小组;三是关系挂靠。对那些仅有个别党员的企业,将组织关系挂靠到镇企管站等。四是派驻党建特派员。对党员人数极少或没有党员的企业,由镇党委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有责任心和较强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担任党建特派员进驻企业,帮助指导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目前,我区已向1200多家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企业派驻了800多名党建指导员和特派员,效果良好。另外,还有组建临时党支部,属地管理等形式。通过采取以上形式措施,逐步减少、消除了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中的空白点、盲点。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大部分建立了党组织的私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私营企业,基本沿袭了以前的教育模式,组织生活基本能正常开展,定时对党员进行理论,时事政治,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教育,教育他们自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他们懂得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私营企业工作也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第三,在私营企业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一定发挥。一是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业主和职工中积极做好团结、教育,引导工作,不断扩大党的影响力;二是围绕生产经营活动出谋献策,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大部分组织生活都是围绕企业发展,为决策层担供合理化建议展开的;三是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既注重协调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关心和保障企业职工利益,又注重协调厂地,企业与有关部门纠纷等外部联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很多企业主反映,建立党组织以后,与各部门更好沟通了,企业发展更顺了;四是多种形式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如:有的企业设立党员示范岗,有的企业开展“党员身无次品”活动,有的企业开展党员与失学儿童结队帮扶等活动。
第四,一批优秀分子被吸收入党,党员队伍结构有所改善。据调查,各镇近几年来,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中发展新党员的迅速、比例都有所上升。方巷镇从98年以来,在私营企业中培养党员35名,其中,12名是私营业主。这批新党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活跃,敢闯敢干,年纪轻,有文化,拥有技术专长,善于经营管理,他们正成为私营企业的领导骨干。
二、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较苏南发达地区相比,与我区私营企业经济发展速度相比,党建工作仍很滞后,主要存在着“四难”。
组织建立难。我区实际建立党组织的私营企业比例仍较小。党组织建立难,原因有三:一是少数主管部门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为私营企业党员数量少,党的力量薄弱,建不建党组织关系不大。加之情况复杂,党建工作难开展,“不愿作为”,“不敢作为”的思想较突出,没有真正看到在私营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为数不少的私营企业主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经济,轻党建”,“重建厂,轻建党”思想,部分业主认为建党组织“没必要”或“可有可无”。没有看到开展党建工作,对企业凝聚人心,改善管理,树立形象,促进发展的作用,有的甚至担心党组织要“分权”,“争权”、“夺权”,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同时,担心增加管理人员,加大经营成本,开展党的活动会挤占时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建立党组织不支持,甚至反感,排斥;三是有的乡镇私营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未及时理顺,存在多种“条块混合”管理模式,存在“有组织无上级”这种不正常现象,使党组织建立受到影响。
活动开展难。实际上,目前,我区私营企业中党的活动能正常开展的只在少数。一些私营企业虽然建立了党组织,但“有组织,无活动或少活动”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业主因害怕影响生产经营,要求党的活动少安排,还有些业主认为开展党建活动,不但不会创造经济效益,反而增加企业负担,尤其是那些不景气的企业,不仅不主动开展党建活动,对上级布置的基本任务也采取明“推”暗“顶”,不提供活动经费和场地,加上企业管理体制的因素也直接影响了党建活动的正常发展。同时,有的私营企业虽然活动开展了,但没有坚持“为党员所欢迎”的原则,大部分党组织生活还停滞在开开会,读读报的层面上,形式单一,内容枯燥,党员自身对开展活动也没有兴趣。
作用发挥难。调查中,我们发现,党组织在私营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到底是什么?主管部门的党务工作者、私营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都说不太清楚,很难确定。要说是战斗保垒和政治核心作用,但私营企业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业主支配企业的一切,党组织若真正履行职责后会引起业主不满;要说是“保证监督”作用,党组织努力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目标任务的实现,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一些党员存在着“雇佣”思想,认为受雇于人必受制于人,党员包括党组织负责人随时有被“炒鱿鱼”的可能,有作为风险大,满足于只要能打工挣钱,养家糊口。既使业主本身是党员,又兼任党组织负责人的私营企业中,党组织发挥作用也有难度。一方面,上级党组织对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未能及时有效指导,党务干部没有得到业务培训,使其对自身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不清楚,不能有效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加强党员地教育、管理、服务,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甚至感到束手无策;另一方面,一些从业党员对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找不准结合点,存在着不知道怎么发挥的问题,加之一些党员自身能力、素质不高,不想发挥和不能发挥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队伍稳定难。私营企业中党员流动性较大,组织关系较分散。组织关系有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的,有在原住地和原单位的,有在自已“口袋里”的等等。情况不一而足。组织关系“挂空”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党员担心影响自身利益,根本不愿暴露身份,长期游离于组织之外,难以使其纳入到党组织有效管理和监督之中,从总体来看,一些私营企业党组织没有开展有效活动,缺乏吸引力,党员发展工作比较薄弱,党员队伍发展壮大缓慢,难以稳定。
三、开展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对策思考
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思想和“5。31”讲话精神,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做好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紧迫感。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不应排斥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而对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区建设实际来看,大批新型经济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的不断涌现,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党的组织及时建起来,站起来,代表他们发展,促进他们发展,要鼓励、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就应切实加强企业的党建工作,积极主动地占领这块阵地。如果认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无关紧要,无关大局,行动上无所适从,就会丢掉私营企业党建这块阵地。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建党思想,用改革的精神及时研究和解决党建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思想认识的统一和提高,才能使得我们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去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须明确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私营企业党组织要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在广大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企业党的建设与促进企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党员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引导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要把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私营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影响力,为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3、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要不断探索私营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抓住私营经济的特点来开展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把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作为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建工作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二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融合、落实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把广大职工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增强党组织凝聚力。三要扎实有效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由于私营企业环境特殊,私营企业党员比较容易产生组织观念淡薄、雇佣思想或拜金主义,因此,要对他们进党员标准、组织纪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塑造好党员形象,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四要有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党组织的活动要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开展党组织活动,要有利于企业中心任务的完成,有利于职工队伍思想的稳定和健康,有利于解决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组织活动方式要主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相对集中与分散活动相结合,使之真正为党员和广大职工所欢迎,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所理解和支持。同时,还要注意调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4、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要选准配强党建工作主要负责人。调研中我们发现,要搞好私营企业的党建工作,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选配非常关键。实践证明,党组织负责人选得好,党建工作抓得就好,否则相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有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理论水平;要有协调监督能力,善于协调各种关系,懂法、守法,能够维护职工、业主和国家三者的合法权益;要严以律己,具有奉献精神,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主管部门还要加强他们的业务培训。
在私营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是一个新领域,我们一定要以“三个代表”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提高认识,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探索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党与在私营企业中劳动的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在新形势下执政的群众基础,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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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规划[2004]68号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启动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国资委于2004年2月印发《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4]10号),对企业新一轮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下达后,部分企业认真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并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问题与我们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们编制了《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编制大纲》),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鉴于中央企业分布于国民经济不同领域,情况差别较大,企业在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增加部分内容。但《编制大纲》中的内容,是本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涵盖《编制大纲》提出的内容,表格要求填写完整。

  附件: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投诉处理规定、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和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投诉处理规定、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和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制度的通知

浙司〔2006〕38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投诉处理规定》、《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和《浙江省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司法鉴定投诉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监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第三条 省司法厅、设区的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是办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投诉案件调查部门)。
  第四条 司法鉴定违法案件处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工作一般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省司法厅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司法鉴定机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投诉后按前款规定转由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函告投诉人。
  第六条 投诉案件调查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七条 投诉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建立投诉登记制度,详细记载投诉受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八条 调查人员向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被投诉人应当自觉接受调查,提供有关材料。
  被投诉人是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助投诉调查工作。
  第十条 调查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投诉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投诉案件调查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处理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处理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二)被投诉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省司法厅作出处罚决定;由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调查案件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司法厅。
  (三)构成犯罪的,由处理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处理结果以及经查投诉不实或者未涉及违法违纪的,处理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函告投诉人;对省司法厅交办投诉的处理结果,并报省司法厅。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投诉事项特别复杂的,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四条 投诉案件调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者不按规定办理投诉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鉴定工作透明度,维护鉴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质量管理评估考核。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以前完成以下事项的公示:
  (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
  (二)本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名录及照片;
  (三)司法鉴定收费依据和标准;
  (四)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
  (五)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
  (六)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七)鉴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八)投诉受理机关电话;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场所明显位置通过公示栏(墙)等方式展示。具体式样、制作材料、规格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第六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的具体指导、检查。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按本制度规定要求公示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鉴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履行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情况纳入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质量管理评估考核。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以前拟定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并依照《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要求予以公示。
  第五条 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遵守鉴定规则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不泄露国家秘密、委托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取费用,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五)遵守回避制度,不私自接触委托案件的当事人;
  (六)不损坏、丢失当事人鉴定资料;
  (七)按时完成鉴定事项。
  (八)依法按时出庭作证。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履行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情况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