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项目法律简析/蔡英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49:01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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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项目法律简析

蔡英杰


  众所周知,石油天然气都是国家战略性资源,民间资本进入尚难,遑论外资。近年来,煤层气(煤矿瓦斯)的地位亦越来越重要,国家多次出台文件发布鼓励政策。但是在对外开放方面,放开的尺度一直有限。结合笔者实际操作过几个项目,拟作拙文简要介绍一下目前我国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包括海上和陆上石油天然气项目)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包括煤矿瓦斯抽采项目)的对外合作体制。

  根据我国2007年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外方是不能在中国大陆独资从事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勘探开采等经营活动的。国外投资者要想在中国大陆从事上述业务,必须同国家指定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公司进行合作,即所谓陆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专营或海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专营或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体制。这个体制已经实行了多年,而且在这些年来变化不太大。

  一、享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中方公司

  1、陆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7号),享有陆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的中国公司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8号),享有海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的中国公司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3、煤层气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享有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的中国公司为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分出来之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享有了部分煤层气对外合作区块。不过对于新的煤层气区块,中石油是否享有对外合作专营权,尚无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不过可能实践中影响并不大,毕竟国内的煤层气区块基本上已经登记完了。

  此外,根据2007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7号)规定,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也可以享有专营权,但是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文件指定其他公司。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会在2007年的商资函【2007】第94号文中提出要发展若干试点企业使其具有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但是该试点企业名单一直未出。据说已经很多企业上报了材料,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批。

  二、外国投资者的资质要求

  1、陆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相关法律文件尚无明确要求,但不排除实践中商务部等监管部门会要求,从现有项目来看,外方通常是有石油或相关能源开发经验的公司,如英荷壳牌石油公司。

  2、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相关法律文件尚无明确要求,但不排除实践中商务部等监管部门会要求,从现有项目来看,外方通常是有石油或相关能源开发经验的公司,如美国阿帕奇(中国)公司。


  3、煤层气项目: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作为合作对象的外国企业应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并由商务部进行审核:
  (1)至少有5年以上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从业经验;
  (2)国际先进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及相应的技术队伍;
  (3)组织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管理能力;
  (4)良好的资信和充足的资金。  

  上述资质要求是第一次正式体现在法律文件中,以前并没有这样的要求,这一点对外国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如果严格执行该政策的话,那么不符合上述资质和条件的外国投资者以后便不能同中联煤或中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了,而且已经正在与中联煤或中石油合作的外方也很难将其合同权益转让给不符合上述资质和条件的外国投资者。不过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外国投资者同拥有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合作的话,应该不需要满足上述资质和条件。

  三、合作模式

  1、陆上石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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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0〕2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贺州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的核定,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对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地下建筑物,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配电室、各类泵(站)房、防灾减灾通道、地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对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等经营性用房的,其面积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架空层用作公共通道、绿化、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第四条 容积率是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严格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开发强度、建筑后退红线等规划条件和建筑体量方案(含建筑长、宽、高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及建筑体量方案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为将贺州市建设有贺州特色的国家级园林城市和华南生态旅游名城,规划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绿地率不得低于:新区建设项目33%,旧城改造项目28%,工业区项目25%;

2.停车位不得低于:商业建设项目按照规范执行,新区建设项目按住宅户数1:1配备,旧城改造项目按住宅户数1:0.7配备;

3.建筑红线后退:按规定的建筑后退为基础,每加高一层,建筑后退增加0.5米;

4.在规划区范围有石山的,在山体起伏点起5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在山体起伏点起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容积率指标。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严格审查容积率指标,并对各环节审批结果公示;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镇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2.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3.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4.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本条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5.城市总体规划或专业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6.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7.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变更容积率的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容积率的申请后,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容积率调整不降低绿地率,提高容积率必须降低建筑密度;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并收集、梳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的论证意见及征求到的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5.经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备查。

第十二条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经国土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或重新挂牌出让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用地容积率和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允许的容积率和总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查时,发现实际容积率超出规划条件或者超出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的容积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行为,对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中 央
2001年1月21日

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21世纪的第一个5年,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大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为此,特制定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一、总结历史经验,适应新世纪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把干部教育培训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

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已经走过了近80年的历程。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和培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紧密结合各个历史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在培养大批治党、治国、治军的领导人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主要是:干部教育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全面、正确、积极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务;必须遵循干部成长和人才培养规律,着眼于全面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服务;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必须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必须面向世界,从中国的实际需要出发,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知识和经验;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全面加强各级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落实规划,使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形成整体效应;必须加强理论研究,注意探求和遵循工作规律,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认真总结、充分运用这些基本经验,对于做好新世纪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包括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在内的综合国力的较量日趋激烈。当今和未来世界的竞争,从根本上说是人才特别是各类领导人才的竞争。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发展,中国要在未来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关键在于我们党,特别是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包括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战线干部在内的规模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这些年来,围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积极开展对干部的教育培训,有力地促进了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但也要看到,一些干部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和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还不适应甚至很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当前党的干部队伍正处在整体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时期。在当今世界发生大变化、当代中国处于伟大变革的新形势下,年轻干部更需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这样才能确保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代代相传,确保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确保我们党永葆活力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大力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使之为培养和造就大批符合 “三个代表”要求、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干部发挥应有作用,已经成为当前各级党委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创新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走在时代前列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2.工作目标

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得到认真贯彻执行;适应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需要的教育培训目的更加明确;以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锻炼、业务能力为框架的教育培训内容初步形成;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充满活力的教育培训格局更加完善;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得到加强,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师资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各项保障措施得到切实落实;干部培训制度进一步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体现党管干部原则的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和管理体制更加健全;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以需求为导向,实行组织按计划调训与干部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等。

3.工作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坚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领导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注重培训质量。着眼于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坚持从严治学。加强对培训需求的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优化培训内容,精心编选培训教材,努力提高师资水平,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评估体系,严格考核制度。

——培训与使用结合。全面认识教育培训同干部成长、促进工作的关系。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任务,按需施教,因材施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和在职定期进修的制度。要把学习和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坚持改革创新。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的观念,按照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创新的要求,遵循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改革人才培养的模式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4.主要任务

按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明确各级各类干部在理论素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

继续把推进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要重点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二、三卷,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论述,同时精读马列和毛泽东同志的部分重要著作,特别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努力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经过努力,使广大干部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学会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现实问题的本领。

坚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巩固和扩大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成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党的意识,提高党性修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剖析典型案例,经常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教育等等,使广大干部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凝聚群众的人格力量,真正起到表率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继续抓好干部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培训。要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等,还要学习和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以及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要把学习各种知识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国际国内若干重大现实和战略问题以及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讨论,努力使广大干部精通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适应干部成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要学习历史、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以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全面提高干部素质。

继续改善干部的文化和专业结构。鼓励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坚持利用业余时间在职自学,提高科学文化水平。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培养一大批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三、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分级分类培训,确定干部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

1.党政领导干部

要继续坚持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不少于3个月到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基地脱产进修的制度,坚持党委中心组每年不少于12天的集中学习研讨制度,坚持经常性在职自学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中央将每年举办一期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参加的专题研究班。同时,每年安排400名省部级在职领导干部,分别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防大学进修班、专题研究班的学习,5年内共安排2000人。在安排好地厅级领导干部学习的同时,县(市)委书记纳入中央党校的培训轮训范围,每年安排400人,5年共安排2000人。继续安排一定层次的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直接组织地厅级和省部级领导干部1000人出国(境)学习考察。根据以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认真做好学员选送工作,同时对分管干部的培训作出规划安排。

2.年轻干部

要采取多种措施,抓紧培训年轻干部。坚持学员选调与后备干部培养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方针,继续办好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5年内,中央党校培训1000人,省级党校培训20000人。国家行政学院要继续办好在职公务员优秀后备骨干和少量优秀大学毕业生参加的培训班。同时,通过选派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方锻炼,到高等院校进修,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到国(境)外培训等方式,多渠道地培养年轻干部。

3.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等工作人员

要围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目标,按照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以及职位和职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法规,有计划地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进一步规范初任培训;加强任职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坚持先培训后任职;抓好包括更新知识和专门业务培训的在职进修,每个部门至少要确定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同时要注重办公信息化、自动化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团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也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素质。

4.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

继续开展工商管理培训,在国有企业逐步推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搞好多种形式的适应性短期培训,积极进行企业自主培训。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有计划地参加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的培训;国务院重点联系的520户企业、金融系统的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划进行培训。要做好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中方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工作。要选配年纪轻、有发展潜力的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外培训和国内一些优强企业学习,培养大批能够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优秀人才。企业管理培训工作也要深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为全社会各级各类企业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5.专业技术人员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实施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工程,完善继续教育法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在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的同时,重点加强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和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尤其要培养一大批急需的信息、金融、财税、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还要重视对文化、教育干部的培训。

6.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政法干部

根据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和政法队伍的状况,由政法机关负责分期分批对政法干警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政法队伍的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做到公正执法。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强化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任职前的资格培训制度。要有计划地培养大批政法工作领导干部和高层次的法律专业人才,优化政法队伍的人才结构。

7.基层干部

以街道、乡镇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干校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基层干部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可根据不同类型干部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今明两年,在全国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重点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要保证实效。坚持经常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群众路线教育、政策法制教育和无神论教育。

8.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

要抓好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等的培训,特别要注意培训其中优秀的年轻干部。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妇女观教育,坚持办好中央党校新疆班、西藏班等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继续办好少数民族州长、县长经济管理培训班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培训班。

9.西部地区干部

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针对更新观念、实施重点开发项目等,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的力度,抓好人才资源的开发。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东部省市支持西部地区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计划。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要继续办好为西部地区干部开设的各类培训班。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重点抓好为西部地区干部补充新知识和新技术的专门培训班,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定期在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形势、政策、知识讲座。继续抓好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东部较发达地区也要加强与西部地区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面的合作。要支持西部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继续在政策、培训经费上给予倾斜。安排出国(境)培训,要对西部地区干部给予优先考虑。要根据新世纪扶贫开发的整体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国贫困地区干部的培训工作。

四、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

1.加快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改革

各级党校教育是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轮训的主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各级党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校教学新布局,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适度扩大办学规模,努力成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和党性锻炼的熔炉。

行政学院是培训国家公务员的重要基地。各级行政学院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原则,进一步确定和完善班次设置和教学计划,努力做到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政府工作需要的公务员培训教学体系。

其他各类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落实好所承担的干部理论及业务培训任务。利用高等院校等多种渠道为干部教育服务。充分发挥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

根据党校、行政院校和各类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的职能以及所承担的任务,统一规划,充分发挥现有基地的作用,通过深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培训网络体系。要确定若干个重点基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对确需新建或完善功能的,要严格控制其规模和标准,按基建项目审批程序办理。要对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一切先进的管理经验,积极开辟国(境)外培训渠道,逐步确定一批中长期培训合作项目。

2.加强教材建设

在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加以规划,组织编写适应不同层次干部需要的培训教材,切实把好编审关。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全国干部培训教材体系,为干部脱产培训和在职学习提供高质量的精品。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统一规划和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组织编写有关教材。

3.建设高素质师资队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要重视对现职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训,采取挂职锻炼、进修深造、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加强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等方式,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还要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专职或兼职教师。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省、市(地)建立干部教育师资库,优化师资配置。继续关心和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4.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

积极采用电化教育设施和计算机等多媒体手段开展教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广播、电视等手段,发展远程教育,逐步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系统建立远程教学网。

要学习和运用现代教育的培训方法,采用情景模拟、案例教学、对策研究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参与程度,注重能力培养。

  5.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

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标准,建立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监督和办学质量的检查,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监督机制及评价体系。完善教育培训基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办学自主权。对照质量评估标准,各培训基地每年都要组织一次自评。在此基础上,要组织力量,有步骤、分类别、分层次地对全国各类教育培训基地普遍进行一次质量评估。评估要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6.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完成。对重要培训项目,要给予重点保证。干部教育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的渠道列支。要积极探索改革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拨款方式,对不同类型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不同的经费拨款办法。逐步实现根据教育培训任务下拨教育培训经费。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培训干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规定,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7.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和领导干部在职学习制度的规定,制定学习计划,加大调训力度。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保证领导干部参加学习,把经过培训作为选用干部必须具备的资格。建立县以上党政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对拟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要通过试点,逐步推行资格考试。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可结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的考试一并进行。建立和完善干部学习档案,及时掌握干部学习状况和培训需求,为干部使用和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服务。

五、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1.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管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向、政策等重大问题,重视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人才资源开发和干部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同步考虑,统筹安排。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干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帮助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2.进一步加强、改进宏观管理,坚持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继续坚持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具体分工是:中央组织部负责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检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中央管理的干部和部分中青年干部的培训。中央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对宣传文化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人事部负责指导协调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财政部负责拟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政策。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和中央企业工委也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干部教育培训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的作用和组织部门主管干部教育培训的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发挥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研究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改革措施和重大部署,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组织制定《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暂行条例》。

中央各部门举办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为对象的各类培训班、研究班,要继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申报制度,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统一下达招生计划,避免多头重复抽调学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