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25:22   浏览:9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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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4月25日,劳动部办公厅

通知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晋劳办字〔1996〕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是指: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后,再次实施与前次违法行为同样性质的行为。但对于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后,再次实施与前次违法行为同样性质的行为。但对于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在其行为终了时,计算为一次违法行为。劳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且违法行为已经得以纠正,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再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视为数次违法;但该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或完全制止,违法行为仍连续或继续进行的,视为一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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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销售盗版软件的通告

国家版权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版权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禁止销售盗版软件的通告


为了有效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决定,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利,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特通告如下:
一、各软件销售单位一律不得销售盗版软件。正在销售盗版软件的,应立将盗版软件下架,封存后交当地版权管理部门统一销毁。
二、
对本《通告》发布后仍销售盗版软件的,有关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对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对当事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于销售盗版软件情节严重,有关部门将依法对销售单位及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软件销售单位只能通过合法的软件开发者及指定的代理商品进货,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进货。
五、广大消费者应自觉抵制盗版,不购买盗版软件,并对市场上销售盗版软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销售盗版软件,可向当地版权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或当地“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5233456)。

2001年6月28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14日,海关总署

为了进一步推动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和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五项规定:“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仍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第十一项规定:“本规定只适用于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凡是科研单位进入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其进口科研用品符合〈81〉署税字第857号文规定的,可继续予以免税。至于设计单位进口物品,仍应按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