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标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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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标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标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三日


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标考核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外向型经济工作开展,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定量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一、招商引资的统计范围
(一)直接投资:指域外客商经批准在我市辖区内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投入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资金、设备、技术、商标等。
额外对口争取的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来料加工项目引资、铁精粉加工前端项目投资,以及资源型矿产企业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不再作为招商引资额进行统计。
(二)国外政府组织、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和友好人士捐赠款:指朝阳市辖区内各类组织、单位经过积极工作,争取到的国外政府组织、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友好人士的各类无偿捐(赠)款。
二、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资额的认定
(一)直接投资的认定
1、查验项目档案:依据域外客商填写的域外投资项目审批表、域外投资企业申请书、域外投资企业合同(或章程)、投资者和合作方的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要附有详细的设备、建筑物清单等相关依据材料)或银行进帐单等相关资料,认定域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到位的可靠性。
2、查验项目现场:依据项目土地使用证、土建工程预(决)算报告书、购置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等资料认定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实际到位额。
(二)国外政府组织、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和友好人士捐赠款的认定。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捐(赠)款正式协议文本、捐(赠)资金到位证明、捐(赠)款使用方案或使用此款购货的发票。
三、考核验收
(一)对县(市)区和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验收
年末,由朝阳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专家评估小组,对1000万元以上项目逐个进行评估,对100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抽查,根据检查情况,形成对县(市)区和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到位资金考核验收结果,并将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1、对“5+1”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且域外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加3分,1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项目加5分,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加10分。
2、对跨年度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计算的方法,即在该项目域外投资合同额实际到位60%以上的年度,即可按合同额计算该项目引资额。
3、对引进域外资金工作的年度考核验收分两次进行,每年的10月份和12月份各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对引进的1000万元以上大项目的档案和现场要逐个查验。
(二)对市直部门(单位)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推进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验收
1、招商引资项目调度专项考核。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2分;②每月初5日前未及时向市开放办报送域外招商引资明细表的扣2分,明细表不准确,虚报、谎报的扣2分; ③每季度初5日内向市开放办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项目洽谈、项目联系书面分析材料不及时的扣1分,未报送的扣2分;④上半年后5日内,次年初5日内向市开放办报送半年和全年招商引资工作总结不及时的扣1分,未报送的扣2分。以上扣减的分数从对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招商引资项目的得分中扣除。
2、市直部门(单位)域外招商引资额的考核。市直部门(单位)域外招商引资项目由本部门(单位)申报,市外经贸局负责建立项目档案。年末,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查验,认定该部门(单位)域外招商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实际到位资金额,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3、市直部门(单位)引资项目落在县(市)区的,在申报项目材料中要提供项目所在县(市)区外经贸部门盖章和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的证明材料。
4、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只确认一个引资单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且引资额不得重复计算。
(三)为不影响及时向省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每年域外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统计的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以后申报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资额统计到下一年度。
本办法由朝阳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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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外商投资企业正在不断增加。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对于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中方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退休后的生活,以及完善我国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都有着重要意义。西安市人民政府于1991
年7月16日发出《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作了具体规定,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将《通知》发给你们,供参考。
《通知》中的个别条款,例如,职工个人缴费按工资的绝对额分为两个档次缴纳,而不是按一定比例缴纳;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死者生前企业缴纳的基金(包括利息)扣除管理费后如数返还给企业,个人缴纳的基金返还给死者直系亲属;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基数,采用企业平均工资而不
是职工本人工资等,这些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完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能得到保障,根据国务院、劳动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实行统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均应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二、职工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坚决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月起,须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事业机构签订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缴纳合同”。养老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从招聘、招收职工之月起,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下同)
的百分之十七缴纳,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个人按实行工资的一定数额缴纳,即月实得工资在二百元以下的缴三元,二百元(含二百元)以上的缴五元,由单位代为收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
金的依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保管,职工流动时随同转移,职工退休时发给本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用于支付中方职工退休后的退休费、疾病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个人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标准,随统筹项目的增加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及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增减,由市政府决定作适当的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四、退休养老保险统筹的项目目前暂定为:1.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2.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老工人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费;3.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生活补贴;4.死亡丧葬补助费;5.遗属抚恤费、救济费。
五、中央部属、省属、市属单位主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由西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办理;新城、碑林、莲湖、未央、雁塔、灞桥六区区属单位主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区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驻阎良区和长安,户县、周至、
高陵、临潼、蓝田六县的中央部属、省属、市属及本区、县属单位主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由阎良区和各县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
六、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
七、各外商投资企业接此通知后,应对本企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应缴而未缴的抓紧缴纳。对于逾期不缴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市、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可通知用工单位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扣缴,企业不得拒付。并从逾期之日起,每超过一日加收千
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对于个别资金紧张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调查核实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缴清拖欠养老金的,可订出缴款计划,经该企业统筹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执行。弄虚作假,有意拖欠不缴者,查清后,除如数追回应缴款额,视情节予以罚款。
八、外商投资企业歇业时(包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必须按规定缴清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否则,不予办理歇业手续和注销登记手续。
九、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解除合同后,按西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西安市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管理办法》执行。
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由死者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的有关规定办理。市、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可将死者生前单位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包括利息),扣除管理费后如数返还
给企业;个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返还给死者直系亲属。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派驻本省其他地、市和外省、市的机构和人员,其工资关系在我市的,仍参加我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职)条件,按国家对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执行。退休(职)待遇,以其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和在全民、集体单位的工作时间累计,按该职工退休前三年本人所在企业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计发养老金。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西安市内转移时,按西安市的现行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跨省、市、地、县转移的,应按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劳人劳〔1987〕20号文的规定,即: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与
所在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合同。跨省或跨地、市、县转移的合同制工人,办理转移退休养老基金手续时,由转出的社会保险机构扣除管理费后,与银行存款利息一并转出。
十四、市、区、县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积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基金收缴填报规定等。
十五、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992年2月20日

关于合成氨工业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266号




关于合成氨工业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合成氨工业氨氮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保[1999]科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中二级标准值主要是根据两水闭路循环、尿素解析液高压水解回收等清洁生产技术而制订的,一般企业排放应执行二级标准。

  Ⅲ类水域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应严格控制废水排放入,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放口应依法整治,达标排放。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