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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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8]6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打造阳光政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许政办〔20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效能过错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存在与本办法所列效能过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给予责任追究的,应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第五条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写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效能告诫;(五)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效能告诫;



  (四)建议作组织调整;



  (五)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涉及党政纪处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责任追究形式,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对外承诺的公开内容、形式、范围进行公开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04〕3号)有关保密规定的;



  (六)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或不及时更新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私利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十一)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实施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一)单位年度内被责令改正两次的,责令写出检查;被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的,予以效能告诫;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含)以上档次。



  (二)单位被责令写出检查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被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的,责令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写出检查;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对单位负责人实施效能告诫。



  (三)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内被诫勉谈话两次或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效能告诫一次;被效能告诫两次或者责令写出检查三次(含)以上的,建议作组织调整;被效能告诫三次(含)以上或者单位被通报批评三次(含)以上的,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四)责任追究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季度考评排名。



  第九条实施责任追究,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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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商定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表示坚决支持毛里求斯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斗争。
  毛里求斯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一九七二年四月十五日于北京

关于进行城市动物园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行城市动物园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城园函[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建城[2010]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我部将于2011年3月对全国城市动物园按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拟按片区分组检查,按行政区划分六个片区,分别派检查组进行实地考查。具体分组如下:

  (一)东北区:黑龙江、吉林、辽宁;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哈尔滨市;

  (二)华北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北京市;

  (三)中南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广州市;

  (四)西南区:四川、云南、贵州、重庆、西藏;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重庆市;

  (五)华东区:安徽、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上海市;

  (六)西北区: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西安市。

  二、检查程序

  (一)片区内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集中汇报交流。请片区内各省级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和主管处室负责人参加,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172号文、实施城市动物园普查情况;汇报交流地点为考查组集中会合城市,请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会务安排。

  (二)实地抽查代表性城市动物园。拟在每个片区内选取代表性城市动物园5-6家,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内容包括:听取动物园落实172号文要求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考查组查阅动物园各项相关档案资料;现场查看动物园管理及动物养护情况;座谈交流。

  三、检查时间

  (一)各考查组于3月8日到会合城市报到,3月9-10日召开各片区汇报交流会;

  (二)3月11日各考查组开始实地考查被抽选的城市动物园。各片区抽选动物园名单及具体日程安排将按片区发往各省级主管部门。

  四、检查内容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在片区汇报交流会上需提交本地区动物园普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其电子版,包括:

  1、本地区的动物园(包括设动物展区的公园)名单,并注明其性质(公益性/私营)、设立时间、批准部门、是否具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2、本地区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动物园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政策等情况;

  3、近3年(2008-2010年)本地区是否有动物园新建或搬迁项目;如果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项目论证、公示,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4、本地区近3年动物园安全事故发生和处置情况;

  5、本地区动物园的实施福利保障情况;

  6、本地区动物园的动物饲养管理、谱系登记、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等;

  7、在普查过程中是否发现本地区动物园有动物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不当行为以及对动物园进行租赁、承包等违规经营、侵占动物园绿地进行商业开发等问题;如有上述问题,如何处理及具体进展情况。

  未按要求完成普查任务的需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交拟完成的时间及落实计划。

  (二)对城市动物园的实地考查内容详见2010年12月我部城建司发给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要求转发给各有关城市及城市动物园的《动物园基本情况调查表》。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汇报交流的准备,并做好与有关城市的相关协调工作,保障动物园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不得安排考查组入住高档酒店、宾馆,工作用餐一律安排自助餐;

  2、被抽查动物园所在城市需在考查组入住前至少两天向全市公布考查组的检查时间和联系电话,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3、实地考查期间不得给考查组安排各类与考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园林绿化处

  电  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中国动物园协会

  电  话:010-88082188

  传  真:010-88082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