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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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办发〔2008〕7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四日


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 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2至3个名额。
  (二)优秀奖: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20个名额。
  第三条 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以上各奖项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奖励名额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成立由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城市社区中评选。
  (二)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从本市辖区内企业中评选。
  (三)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和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从本市在全省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获得省级节能奖励的单位、企业,不再参加同一年度市节能奖同一奖项的评选。
  第八条 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其中,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作出较大贡献。其中,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四)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省内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
  (六)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九条 市节能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市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单位。
  中央、省驻青单位、企业的奖励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向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报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单位将推荐材料报市发改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由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市节能奖奖金数额如下:
  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个单位奖金20万元;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企业奖金20万元;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每项奖金20万元;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五条 市节能奖奖金从市循环经济和节约能源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追回所发奖金,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市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区(市)级节能奖。
  第十九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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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总 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
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
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
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
了重要的贡献。今后在加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
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
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
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人民
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
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
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
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
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
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由于国
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
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我国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是自力更生,艰苦奋
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
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
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
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实现我国各族
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中国
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
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
督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有关国家
事务和地方事务重要问题的讨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
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的建设事业,协助国家机关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
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
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
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
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
思想,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
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
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
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
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
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
议和批评。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
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
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
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的实现。
  加强同港澳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
知识分子政策,以利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
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
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
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
宗教政策,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
侨务政策。加强同国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
出贡献。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
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
作。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
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
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
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
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
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
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
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
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
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地方委员会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
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
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
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
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
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
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
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
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六、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
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
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由
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
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
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
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地方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
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
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
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
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
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
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人民法院落实“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研究

高艳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三个至上”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跨越。
  一、坚持“三个至上”,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讲话中强调,“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的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作好政法工作,关键是要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做出的战略部署,坚持把政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执法为民,着力保障国家安全,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着力保证社会大局稳定,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1]。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它鲜明地回答了人民法院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以及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的问题。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丰富和发展,为新时期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工作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对作好人民法院上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必须进一步坚定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方向问题,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的成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繁重任务。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才能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的影响,确保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司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才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统筹兼顾人民法院事业发展中一系列重大关系,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才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第二,坚持“三个至上”,把握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是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如何理解执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和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司法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审判工作的目标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从不同的角度看,审判工作的目标有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层次,但归根到底,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和基本价值,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关键要体现在所审判的每一起案件上。人民法院要善于通过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群众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
  2、审判工作的方式要符合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必须以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尺度,必须作到让当事人明白,让群众理解和便于群众参与;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还要有利于纠纷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在审判过程中要注意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我们的审判、执行法官,应当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行之有效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合理行使、保障人民群众诉讼利益的实现。特别是我们的窗口单位,如立案信访部门一定要热情接待,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审判工作的效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最终评判。
  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有着切身的体验和感受。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工作、监督审判工作。要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要开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监督服务平台;要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网上查询制度,把法院工作情况随时传递给代表,方便他们参与和监督法院工作。
   第三,坚持“三个至上”,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
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制权力的非法干预,以及人情的影响和利益的诱惑,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到 “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根本裁判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理论联系实际,认真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带有普遍性问题,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以此为依据认识和解决我们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协调好、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需要重点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1、联系我国处于初级阶段的现状,解决好谋划工作问题。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首要的、根本性的任务就是依靠人民,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为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按照党的主张和原则办事。这是一条最基本的政治原则。
  人民法院要始终自觉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属性。司法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司法为民也是人民法院从思想上解决广大法官“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首要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人民法院要自觉坚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目标。目前,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宝贵机遇,也面临着各种严峻挑战。因此,促进社会和谐必然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最重要的目标追求。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调处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地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2、理解“人民法官为人民”,解决司法为民问题。
  人民法院必须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在工作中采取各种措施落实“司法为民”。古人云:得民心者得天下。在当前这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期”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显得尤为重要。司法为民绝对不是一个“标签”,也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必须成为法官的一种信仰、一种理念,贯彻到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为此,我们要转变工作作风,真正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群众的呼声作为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在工作中做到想群众之所想、言群众之愿听、千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切实朝着司法为民的方向改进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
  3、以人为本,改革审判方式,为审判工作服务。
  审判方式是我们为了使诉讼双方的问题得到解决所采取的一种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说到底是我们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手段。近几年来,我们的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使审判工作进入了规范化的轨道。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审判方式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那就是在强调一步到庭,强化庭审功能的同时,忽视了我国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加灵活,更加适合我国农村特点和乡风民俗的审判方式来解决案件的审理问题,弘扬我国特有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们深化和完善审判方式改革的应有之意。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审判方式改革,依据我国城乡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状况,采取不同的审判方式来开展审判工作,使审判方式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以实现审判工作的目的[2]。
  4、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解决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要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法院队伍;按照既懂政治、又懂法治,坚持把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统一起来的标准要求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确保人民法院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从总的情况来看,全市法院的法官政治上是坚定的,思想上是可靠的,业务上是过硬的,是党和人民完全信赖的队伍。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队伍建设中存在着的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法官受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影响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我方信西方,不信政策信谣言,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方向,在诱惑腐蚀面前缴械投降。二是有的法官片面割裂审判工作与国家大局的关系,缺乏大局观念和围绕大局、服务大局的意识,认为法院就是独立办案,至于案件办的好坏,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不大,机械办案、孤立办案,片面追求法律效果、不重视社会效果。甚至于有的法官为了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放弃职责,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三是个别法官以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为由,弱化领导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对党组织散布不信任情绪,在大事上不讲纪律、不守规矩,小事上斤斤计较、不讲风格;四是有的领导好人主义盛行,对抓队伍建设底气不足,怕得罪人,不敢抓不敢管,办法不多措施甚少。工作中不但不起模范带头作用,还起反作用,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各项建设。对于这些问题,如果我们听之任之,不加以解决,我们这支队伍就会出现问题,就难以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为此,我们要加强五个方面的建设[3]: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面对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面对市场经济利益原则的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关键是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进一步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尊崇法官职业道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加强工作作风建设。近年来,我们在抓工作作风上下了些功夫,但与上级党委及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在这次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要认真查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查摆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和判前释明、判后答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注重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改变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看法和评价,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三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政法机关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法院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新形势下,审判工作越来越专业,审判任务越来越繁重,司法环境、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对法官的司法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一定要看到,近年来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执法工作仍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高司法能力是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提高司法能力,最核心的是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因为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依法调节各类民事关系、调处矛盾纠纷,开展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题,都要与群众打交道,与当事人进行广泛接触,都要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具体在办案中,要真正了解群众的疾苦、掌握群众的心理、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既会说法言法语,又会说群众语言,既要照顾到原告的利益,又要照顾到被告的利益,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只有这样,才能够学会运用大局的观念、群众的观念、和谐的观念来理解、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冰冷的法律条文上;才能够在审理案件中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反腐倡廉事关人民法院事业的生死存亡。目前,社会上对人民法院有许多反映,负面大于正面。我们要高度重视这方面的反映。这几年我们全市法院法官违法犯罪案件已占到相当的比例,中院的、基层法院的不少。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内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廉洁教育,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影响司法公正的消极现象。要明明白白审案、干干净净司法、堂堂正正做人,以清廉公正高效树立司法权威,以严格公正文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五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队伍建设的核心和根本,队伍建设既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加大广大干警的学习力度,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自觉做到真学、真信、真用;要在干部管理工作中实行目标责任制。既要抓好业务建设,又要抓好队伍建设,完善上下级法院领导班子之间的层级负责制度,完善干部队伍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努力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高效有序、监督有力的审判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组和监察室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法院领导班于成员及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通过列席会议、调阅文件、民意测验、问卷调查等方式,不断提高巡视工作质量和效果;健全业绩考评制度。完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体系,规范考核内容,改进考核形式,不仅要将结案率、执结率、调解率、发回重审率作为考核内容,更要以胜败皆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作为重要内容,逐步消除年终考核的片面性,把考评结果与干警的奖惩、晋升结合起来,确立凭实绩奖惩、凭实绩用人的正确导向,全面规范干部奖惩和用人等方面的管理考评机制。
  (二)、需要协调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当前,由于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凸显,人民法院自身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既是缓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也同时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位置,所以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
  1、处理好人民群众各种合理或者不合理司法诉求和公正执法的关系。
  新的历史环境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这种矛盾冲突以诉讼的形式进入了法院。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意识进步并没有与经济发展等同,有个别人甚至还停留在小农经济发展阶段。特别是社会诚信意识的缺失,使案件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我们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正确区分人民群众合理的司法诉求与个别人、个别社会组织的不合理司法诉求,全心全意的做好我们的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司法诉求。对那些别有用心,打着维护合法权益的幌子谋取个别人和个别社会组织非法利益的不合理诉求要认真审查,识破其真实目的,利用法律的手段尽快加以处理,以防止这些人通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以及浪费我们十分珍贵的司法资源。
  2、处理好法院审判工作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是为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服务的,因此司法审判工作必须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绝不能单纯以法律至上为出发点,否则就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处理好法院审判工作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关系,必须树立“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价值观。要按照王胜俊院长强调的“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安全稳定”的要求,统一思想,明确导向,端正司法的价值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使审判结果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处理好法院审判工作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关系,必须坚持“协调关系、平衡利益”原则。在处理社会转型时期引发的新类型、敏感复杂和群体性纠纷时,务必妥善协调各方关系,审慎平衡各方利益,绝不能简单地套用法律对号入座,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负面效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坚持向弱者倾斜,对困难当事人、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要发挥法律的社会关系调节器作用,在案件处理中认真平衡各方利益。要坚持发挥政治优势,对法院一家难以解决的问题,积极向党委汇报,建议由党委出面,协调各方,妥善解决。
  3、处理好规范审判工作和采取多种手段力促案结事了的关系。
规范审判工作是我们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审判工作目标所采取的手段,其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各种规范,把审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解决程序公正问题,以减少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和不足,最终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采取各种手段力促案结事了,就是以彻底了结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为目标,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疏导等多种手段,特别是运用调解的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促成当事人之间实现和解,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可以这样讲,当事人之间实现了和解,既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同时也避免了案件判决以后,一方和双方当事人不服打二审和在案件已经终审以后,当事人仍然继续上访、缠诉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