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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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8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广泛深入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深入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条 清洁生产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

  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技术专家组成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清洁生产表彰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实施清洁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

  (二)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三)在推行清洁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受表彰奖励的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评定为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或者国家级清洁生产先进单位;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大部分高费方案已经实施,节约、降耗、减污、增效成效显著;

  (三)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实效。

  第七条 受表彰奖励的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成果;

  (二)在解决清洁生产技术瓶颈制约方面有重大突破;

  (三)在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有重大发明创造;

  (四)在推广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八条 各州、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行业专家,组成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工作机构,负责遴选、上报省人民政府表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推荐名单,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中央驻滇企业和省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推荐。

  第九条 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考核委员会对各州、市推荐报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清洁生产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审后,提出表彰方案和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受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对象,分别冠名为“云南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云南省清洁生产先进单位”、“云南省清洁生产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的先进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名额将根据当年清洁生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绩效水平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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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的关系

王海宏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钡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会务人的地位是相对 的。在某些俣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乃是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又称为相对权。
  合同内容是指难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乃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有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问题,我们将在合同的保详作讲解。
关于合同关系的客体的内涵,在民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其内涵是物,也有人认为其内涵主要不是物我,而是行为。因为债权人在债务人尚水?w 的之前,并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该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所以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说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现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尽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聘请示,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事从提出合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鞭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3.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百责任是任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
  总之,俣同相对 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京科政发[2006]28号


第一条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鼓励企业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特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第二条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可以申请本项资助。
第三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并应用于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采取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且效果显著。
第四条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并获取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主要包括:
1、发明专利(包括在国内或境外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参照执行);
4、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组织采用;
5、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北京名牌产品”;
6、国家秘密技术。
第五条 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建立技术联盟、研发联盟或产学研联盟;
2、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联合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或其他形式的技术基础设施;
3、研发机构将国际前沿技术研发或测试业务分包给企业,或者与企业开展合作研发和培养相关人才;
4、其他自主创新的机制或模式。
第六条 研发机构在关键共性技术、安全技术领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给予重点支持。
共性技术是指能够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对某个行业或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为技术进步提供必需的基础支撑手段。安全技术主要包括公共安全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
第七条 研发机构申请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应向市科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复印件(1份);
4、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专利权后各年缴纳的年费发票(复印件1 份);
5、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部门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6、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植物新品种,需提交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部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植物品种权后各年缴纳的年费发票(复印件1份);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水生动物品种的,需提交由农业部全国原良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新品种证书(复印件1份);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畜禽动物品种的,需提交由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新品种证书(复印件1份);
7、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需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公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代号(复印件各1份);
8、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需提交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1份);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北京名牌产品”,需提交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北京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1份);
9、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国家秘密技术,需提交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10、研发机构与企业、大学之间建立技术联盟、研发联盟或产学研联盟,需提交该联盟基本情况、联盟章程、联盟组织机构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11、研发机构与企业、大学联合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或其他形式的技术基础设施的,需提交双方签订的共建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
12、研发机构将国际前沿技术研发或测试任务分包给企业,或者与企业开展合作研发的,需提交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及双方签订的合作计划书(或开发计划书)(复印件各1份)。
第八条 研发机构以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成果申请资助的、除了提交前述第七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该项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情况以及经济与社会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研发机构采取自主创新的机制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的,除了提交前述第七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由合作方出具的效果证明材料。
第九条 知识产权共同所有权人的一方申请资助的,除了提交前述第七条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其他共同所有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研发机构用于申请资助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成果,应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已经获取。
研发机构采取的自主创新机制与模式,应在申请当年以前已经发生。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用于申请并得到资助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成果,或者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在以后年度不得将该项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机制与模式重复申请本项资助。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每年评审资助一次,研发机构申请资助的时间为每年3-5月。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获得的本项资助,应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和共建机构的合作项目上。
第十四条 获得本项资助的研发机构,须在资金拨付后的下一年度内向市科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获得支持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模式的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 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受理研发机构自主创新资助申请,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委审定后在市科委网站(www.bjkw.gov.cn)上予以公示。中介服务机构可从专项资金中提取5%,作为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研发机构要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取消申报资助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4月2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