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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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应当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后,仍不按计划生育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从通知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元至10元罚款,直至按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按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从通知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元至10元罚款,直至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终止妊娠的通知后仍不
按规定终止妊娠的,从通知其终止妊娠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0元罚款,直至终止妊娠或生育为止;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同时按计划外生育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条 计划外怀孕者,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终止妊娠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终止妊娠的,从春终止妊娠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0元罚款,直到地终止妊娠或生育为止;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同时按计划外生育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五条 夫妻一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另一方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每例外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罚款。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开具假证明、做假手术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罚款;开假证明、做假手
术造成计划外怀孕及保胎结扎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6000元罚款。上述三种情形之一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12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罚款。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摘取避孕节育环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6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12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罚款。
擅自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6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12000元罚款,次要
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罚款。
对出现前三款情形之一的单位,每例同时处10000元罚款。
第七条 伪造节育证、计划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件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6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12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罚款。
第八条 有包庇、纵恿或容留计划外怀孕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有包庇、纵恿或容留计划外生育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12000元,次要人员每例处8000元罚款。
第九条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每例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十条 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3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10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又不适合行政处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每例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5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发布的《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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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提高投资效益,增添贵阳市经济发展的后劲,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从1988年起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

第二章 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第二条 贵阳市的基本建设基金由以下部门组成:
1.国家予算内投资由市统筹部门;
2.已开征的建设税中市留成部门;
3.财政定额拨款;
4.从1986年起市财政基金项目“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
5.已经开征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市留成部门。
第三条 1988、1989、1990年基金中,财政定额拨款暂按2500万元三年不变,其余各项均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如果国家对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建筑税办法有改变时,另行调整。
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收回的“拨改贷”投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利润、外汇,均作为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
第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监督。
第六条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市财政统一按季拨交建设银行。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
第七条 各种财政专项投资(如军队退休转业干部建房等)和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不属于基金范围,仍由财政专项安排。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基本建设基金使用,必须符合贵阳市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九条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市属建设项目,发展地方工业、地方重点企业建设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短、平、快项目,根据地方发展战略对开发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非经营性
资金主要用于贵阳市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科研、政法、行政等建设。
市财政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定额拨款2500万元,经营性1300万元占总基数的52%,三年固定不变;非经营性的1200元占总基数48%。在非经营性拨款中教育250万元,占20.8%;其他暂不切块。每年列收列支由市计委下达计划,交市综合投资公司代管。并随? 挪普脑龀ず透飨钍乱捣⒄沟男枰幢壤磕暌兴龀ぁ? 第十条 在基本建设基金中,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拨交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按计划安排对基建贷款项目贴息。
第十一条 基金可单独对贵阳市属项目投资,或用于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或向中央、省及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参股。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由市建设银行按市计委基本建设计划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预、决算和分年、分月执行情况。市建设银行在每年九月底将本年度基建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建基金总额及来源,送市计委和市
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计委对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它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经营性投资和银行贷款,由市计委对市综合投资公司进行安排。数额以1987年计划为基础核定基数;以后年度增加的投资,根据贵阳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贵阳市综合投资
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安排后,由市计委制定下达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按程序报批,实行招标,按项目安排投资,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投资包干合同,列入年度计划,并由市综合投资公司代管。
第十四条 市建设银行按照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制定对市综合投资公司和各部门、各项目的年度拨款、贷款财务计划、资金回收计划和贴息计划,报市计委和财政局审定,作为贵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贵阳市综合投资公司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投资公司与市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不包括国家规定豁免“拨改贷”本息的项目投资),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由建设单位和市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管好基本建设基金,增添经济发展后劲,提高投资效益,将立即组建贵阳市综合投资公司。公司由市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组成董事会,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日常工作由市计委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7日

关于认真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与纯风险损失率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与纯风险损失率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6〕1317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规范大型商业保险市场非理性价格竞争,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保监会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52号)和《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9号),明确了危险单位划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组织推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下发了道路、地铁、电厂和商业楼宇4个项目的纯风险损失率表。为保证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以及纯风险损失率表的有效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提高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以及纯风险损失率表制度的认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以及纯风险损失率表是保监会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全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承保技术水平、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角度出发,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把握实施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以及纯风险损失率表对财产保险发展所带来的有利契机,不断提高全系统的风险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一是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培训力度,使各级业务机构了解掌握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以及以纯风险损失率表为基础制定的新费率体系;二是尽快完善和调整各类业务制度和系统,包括风险评估制度、核保授权制度、内部核保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确保全系统执行的有效性;三是加大系统内的业务检查力度,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直保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要在业务经营中认真贯彻执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在财产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严禁随意划分危险单位;对纯风险损失率表中规定的业务类型,应严格执行经报备后的新条款费率,严禁使用原保险条款费率,严禁采取各种违规手段降费、退费,严禁在招标过程中任意降低费率,扰乱市场秩序。各再保险公司应在即将开始的2007年再保合约续转中,贯彻落实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以及纯风险损失率表,并探索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发挥再保险引导直保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做好承保和再保两个环节的衔接工作。通过完善承保和再保两个环节制度上的衔接,防止出现因承保费率过低或危险单位划分不科学而导致无法获得再保险支持的现象发生,积极防范风险累积。同时,切实做好即将开始的2007年再保合约续转工作,以促进2007年业务的合规经营。

  五、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以及纯风险损失率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承保和再保的保险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应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应将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以及纯风险损失率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