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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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索长有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中方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本条前款企业不包括建筑、安装企业。


  第三条 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商、税务、外资管理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下列项目:
  (一)退休费。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费。
  (三)医疗补助费和护理费。
  (四)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第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二)职工每人每月按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
  (三)养老金的存款利息。


  第七条 企业和职工按月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新办企业从职工起薪之月起缴纳。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以“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数额,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保管,职工流动时随同转移。职工退休,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换取退休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凭退休证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


  第九条 职工终止、解除合同后回原工作单位或重新就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临时工和农民工终止、解除合同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 职工退休、退职的条件和待遇,参照国务院有关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退职方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待遇,按《哈尔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中的标准发给。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企业终止(包括合同期满和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按规定标准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按当年收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一提取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免征各种税、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一款、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除限期补缴外,每超一日,按应缴金额千分之五收缴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并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或分期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 建筑安装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按《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市)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有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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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3年4月8日)
文明办[2003]3号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三年来,广大干部群众热烈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响应,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弘扬了重视教育、尊重知识、鼓励成才的社会风气,调动了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的积极性。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03年度工作安排,今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培养教育,充分发挥这一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3年度组织实施工作
  1、2003年度的资助安排。2003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条件、资助标准不变(名额分配见附件)。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严格把握资助标准,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2003年高考时间提前,各地要早做准备,各项有关工作都应适时提前进行。
  2、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培养教育。各有关高校要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时事政策教育,适当组织受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他们开阔眼界、了解社会、增长才干,增强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要主动加强同有关高校的联系,配合做好对受助学生的培养教育工作。
  3、加强对高中“宏志班”受助学生的动态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2]3号)文件有关规定,高中受助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仍有2门(含2门)主课不及格,应取消资助。要妥善做好被取消资助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安置工作,可采取其他方式帮助其完成高中学业。受资助学生变动情况应按年度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备案。高中“宏志班”办班学校如有变动,请于2003年5月前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备案。
  4、组织 2002级受助大学生开展暑期活动。按照《关于组织“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开展暑期活动的通知》(文明办[2001]7号)精神,2003年继续委托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组织2002级受助大学生回本省(区、市)集中开展暑期活动。暑期活动的实施方案、预算报告请于6月底前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暑期活动结束后,有关各地应于8月底前将本地暑期活动情况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5、提前做好2000级受助学生毕业前的有关工作。“西部开发助学工程”2000级受助学生将于2004年6月毕业,各地、各有关高校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的高度提前做好有关工作。要教育广大受助学生把个人理想与全体人民共同理想结合起来,把个人命运与民族命运结合起来,把实现个人价值与服务社会结合起来,号召他们到基层去,到急需人才的西部去,投身西部开发,在建设祖国的热潮中建功立业。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妥善安排,为受助学生在西部开发大业中展示才华提供舞台,为他们建设家乡、回报社会创造条件。

  二、充分发挥“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
  1、采取对口支援的方式,努力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根据东西部地区对口支援与合作的原则,希望东部发达地区的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把解决对口帮扶地区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列入帮扶内容予以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努力使对口帮扶地区无一个大学生因贫困而不能入学,无一个中、小学生因贫困而失、辍学,从而全面提高对口帮扶地区人口素质,为西部大开发战略作贡献。
  2、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应率先解决本单位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于1999、2002年度分别表彰了两批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城区)、先进村镇、先进行业、先进单位,希望这些单位结合创建工作实际,把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努力做到本部门、本行业、本地区无一个大学生因贫困而不能入学,无一个中、小学生因贫困而失、辍学。
  3、积极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单位把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动员各方力量,各尽所能,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在更大程度上推动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

附件:“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学生名额分配(略)



安康市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


安康市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两税附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根据《陕西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税附加属集体所有资金, 实行“村有乡管”由乡、镇财政(农税)所征收后,按农业税正税的20%、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足额及时划转乡、镇核算机构,由乡、镇核算机构按村建帐,设立“村级支出专户”,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专款专用,由乡、镇农经服务站负责监管,并建立备查帐。
  第三条 对不承包土地从事务工经商的农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村农民交纳两税附加的平均水平,收取公益事业费,纳入两税附加一并管理使用;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可继续采取适当方式以工补农,所提取费用纳入两税附加管理使用。
收取公益事业费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结算票据。
  第四条 两税附加主要用于村组干部报酬、村级 办公费用等经常性开支。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两税附加。
  第五条 村组干部报酬等开支标准,每年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村级 办公费支出应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帐前审核,凭票报销。开支票据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报乡镇农经服务站审核签字,经核算机构复审无误后,方可核报。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陕西省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两税附加等各类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乡镇核算机构应于次月5日内将上月两税附加收、支使用情况会计报表,送达乡、镇农经服务站和村委会,乡、镇农经服务站应督促村民委员会搞好财务公开,每半年向村民公布一次帐目,对公布的收支项目及金额要提供详细说明。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
  第九条  两税附加的划转接收及每年的开支使用
情况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制度。即每年初由乡镇农经服务站或财政所根据上年支出决算情况提出当年预算方案,并对当年两税附加预算执行(包括两税附加划转、开支使用)情况提出决算方案,每年的决算方案必须于次年的元月上旬前完成,预算方案必须于当年的3月底前完成。每年农业两税附加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接受人大监督。
  第十条  对村民反映的两税附加收支管理中的问题,由村委会负责作出解答。村民反映举报村委会在两税附加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汇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谁开口子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转移两税附加资金用途的;
  (2)贪污、挪用两税附加资金的;
  (3)采取各种手段隐瞒、谎报两税附加资金数额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村民委员会和使用两税附加的按村设置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