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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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4〕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宿迁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宿迁市城区、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以及宿豫新区、宿城新区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包括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在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管理地下水资源以及进行地下水资源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
第五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城市供水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严禁开采地下水;管网未到地区要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新凿深井。加强浅层水源井的管理,自来水管网通达后坚决予以封填。
第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本地区地下水状况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和免予取水许可以外,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按照取水规定取水。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审定的建设项目地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新批准取用地下水的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智能水表等新型取水计量设施;原有批准取用地下水的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尽早以智能计量设施更换原有计量装置,提高取水计量精度。
第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取水。需要调整取水计划的,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加价征收地下水资源费。

第四章 地下水资源节约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附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水。
已建成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地下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各地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鼓励节水技术研究,积极推进节水示范企业建设。
第十五条 年取用水量10万吨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地下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封井措施
第十六条 对宿迁市城区、各经济开发区及宿豫新区内尚在使用的深井,应根据不同情况严格管理,实施封填,

第十七条 封井费用由取水户承担。封井后须经验收,并将取水许可证、水源井牌交回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封井任务的取水户,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强行封井,并按《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封井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区成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封井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市政府根据封填情况,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封填工作。


第六章 规费征收及相关处罚
第十九条 对经批准抽取地下水的单位,按抽取水量足额征收地下水资源费,同时按实际排污量征收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计划内封井的单位,在封井期限前应按标准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规定第五章进行处罚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下水的;
(二)擅自启用报停报废深井的;
(三)没有按计划如期封井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深井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下水的;
(三)对停用的深井未办理报停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封填深井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0日起执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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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登记办法(试行)的请示》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批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登记办法(试行)的请示》的通知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市政府同意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登记办法(试行)的请示》,现予转发,希遵照执行。
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将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方便,是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把这件事办好。

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南京投资环境,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到登记处领取《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表》、《企业名称查询单》及有关工商登记表格。
二、备齐必要附件并填好《申请表》一式二份,到登记处申报。心要附件是指:
1、由各方法人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的意向书、申请书;
2、各方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外商投资企业拟定的法定地址证明文件(场地租赁协议和房主权证明)。
三、登记
分以下四种情况: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按下述四至十条办理登记手续。
2、经审核需规划、环保部门确认意见和(或)事先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属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控制项目、特种行业项目;涉及许可证配额项目,应再填写《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表》,待手续完善后,按下述四至十条办理登记手续。
3、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经集中办公会讨论后,由有关部门上报审批。
4、国家禁止利用外资的项目不予登记。
四、核查合同、章程,发《合同、章程批准通知单》,发《批准证书》;
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营业执照》。
六、办理台资、侨资身份确认证书。
七、办理刻制印鉴手续。
八、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九、办理外汇管理登记、银行开户许可证手续。
十、办理委托验资手续。
十一、参加集中办公的单位为原“会审、会办”成员单位。
十二、集中办公地点暂定在市经贸委。
十三、集中办公时间为每周二、四、六上午。
十四、区县参照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法执行。
十五、此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原“会审、会办”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3月20日

关于印发晋城市部门信息化主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 晋城市人事局 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部门信息化主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信办字〔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晋市发〔2005〕5号)和《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办发〔2006〕6号)文件精神,现将《晋城市部门信息化主管管理办法》印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
                       晋 城 市 人 事 局
                       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二 ○ ○ 六 年 七 月 五 日

晋城市部门信息化主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工作管理,健全信息化工作机制,理顺信息化工作关系,整体提高规划、管理和应用水平,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所属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化主管。在编工作人员在20名以上(包括20名)的单位,确定1名专职信息化主管;在编人员在20名以下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化主管。

  第三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为全市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市信息办为全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各部门信息化主管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工作,业务上受市信息办统一协调指导。

  第四条 市组织、人事、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信息化主管的业务工作作为一项内容列入年度考核。

第二章 信息化主管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完成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起草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编制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方案;签署本单位需申请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和需购买的信息设备等技术方案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监督信息化项目实施。

  第八条 参加本单位的业务会议,全面掌握业务工作流程,组织与实施电子政务业务流程重组,积极开展各项电子政务应用。

  第九条 协助管理本单位的信息化资源。

  第十条 搞好本单位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 参加市组织、人事、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信息化建设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信息化主管执业条件

  第十四条 热爱信息化事业,责任心强,品德优良。

  第十五条 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第十六条 有从事相关信息化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熟悉本部门业务。

  第十八条 具备一定的信息化基础知识和技术技能。

  第十九条 具有信息化主管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信息化主管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信息化主管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征得个人同意后研究确定,同时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名经审核后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事局、市信息办负责部门信息化主管培训、技术业务管理、考试大纲拟定等工作,培训合格证书由市信息办颁发。

  第二十二条 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化主管日常从事信息化工作情况,将根据本人所在单位担任的职级、职称,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本人身份是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信息化主管,已列入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在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联合进行的年度考核程序中,将把其信息化工作实绩情况列入述职述廉范围,并由考核组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其本人身份是科级及以下职务的专职信息化主管,由市信息办进行年度单独专项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考评结果由人事部门存档备案,作为个人年度考评依据。兼职信息化主管由所在单位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双向业务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信息化工作任务且成绩突出的信息化主管,市信息办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信息办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责令所在单位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