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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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

1986年11月11日,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现将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办好和发展技工学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它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做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技工学校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承担多种培训任务,包括在职工人(含班组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 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具体要求是:
思想政治方面: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操作技术方面:培养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完成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水平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文化技术知识方面,培养学生扎实地掌握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所需要的文化和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身体方面:重视体育锻炼,使学生具有健康的身体。
第五条 技工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个别工种(专业)确有需要的,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学制为一至二年〕。
第六条 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会同计(经)委、教育部门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汇总平衡,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技工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办法,必须进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把国家统包统配改为按“三结合”方针就业。当前,要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既应面向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应面向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八条 技工学校由劳动人事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综合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工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综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九条 发展技工学校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主要是:
各级产业部门办;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办;
厂矿企、事业单位办;
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
鼓励集体所有制单位办。
第十条 技工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工种(专业)设置,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由办学主管部门核定。规模不宜过小,在校学生一般不应少于200人。工种(专业)设置,应以操作技术复杂、技术业务知识要求高的为主;为增强学生就业后的适应能力,不宜划分过细。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该具备的办学条件是:
按照选拔干部的原则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设置机构、配备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
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有同办学规模、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备、体育活动场地。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由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会商教育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上均应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已经批准开办的技工学校不准改为中等专业学校或其他性质的学校。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必须把社会效益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应当加强校际之间的横向联系,开展专业化协作。
在培训方面,各校应取长补短,进行工种(专业)的合理分工和协作,保持主要工种(专业)的相对稳定。有关教学、实习和实验、文体活动等要相互配合。
在生产经营方面,各校应在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开展灵活多样的相互支援与协作。可以在校际之间自行联系挂钩,也可以按地区、行业组织起来定期协商交流,还可以成立校际之间的松散联合组织,开展生产协作。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

第三章 文化、技术理论与生产实习教学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着重操作技能的训练;并紧密围绕培养目标,安排必要的文化与技术理论基础课程。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根据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学期的、月份的生产(业务)实习教学计划和文化、专业技术理论课的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教师应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和课时授课计划。
对于上述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校可以根据地区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做必要的调整。课时的调整幅度一般可占总课时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的生产(业务)实习教学,是培养学生掌握操作技能的主要手段。学生的生产(业务)实习,应尽可能结合生产(业务工作)进行。可以在校办工厂实习,也可以下厂(车间、工地、店堂)实习。生产(业务)实习教学的内容,应包括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
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一般应在校办实习工厂(场、店),采用课堂教学形式进行。学校应根据所设工种(专业)建立实习工厂(场、店),配备实习设备。对于不便于建立实习工厂的工种(专业),应加强实验、模拟教学。组织学生下厂实习的,学校应事先同企业商订出生产(业务)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力求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考核和定期轮换实学岗位。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专业技术理论课的教学,应同本工种(专业)操作技能训练密切结合。其他课程的教学,也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并注意各课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技工学校应建立专课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并根据教学需要,不断充实仪器、教具、图书、教学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电化教学。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认真进行平时考查,学期、学年和毕业考试。
第十九条 技工学校应按照工种(专业)和课程的不同,建立教学研究组。教学研究组应制订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措施,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积极采用先进教学手段,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和开展业务学习。
第二十条 技工学校领导人员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通过听课、参加教学研究、检查学生作业和实习工作、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一条 技工学校的学生、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大力加强。应当认真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知识教育、共产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应当结合形势、任务,针对思想实际,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技术工人。教师要身教重于言教。应当表彰不愧于为人师表的教职人员,克服不良倾向。
第二十二条 对思想性质的问题,必须采取民主讨论的方法、说理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去解决,必须采取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去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在技工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和工会的作用,开展适合青年特点和教职工需要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品德考核制度,做好学生操行评定工作。这种评定一个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考察学生的表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写出评语。评语要实事求是,鼓励上进。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五条 技工学校学生必须按时入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技工学校学生应当发扬勤工俭学的精神;努力学习,不断上进;应当尊敬师长,遵纪守法,遵守《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于在道德品质、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该分别情况,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可以颁发奖状和发给一定的奖品。对于违法乱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应该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处分学生,应该经过校务会议讨论,由校长批准执行。责令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生学籍,应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引导和帮助学生建立、健全学生会组织,培养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学生会和共青团及其班级组织,应协助学校领导和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推动学生好好学习,遵纪守法;组织学生开展课余学习、文体活动、公益劳动;管好学生宿舍;做好社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过课程结束考试、操行考核和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成绩有两门课程不及格或操行成绩不及格的,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章 教 师
第三十条 技工学校的教师,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一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当认识时代和人民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认真钻研教学业务,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的任课时数,根据所任课程、年级的不同分别确定。担任生产(业务)实习课的,根据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负责一个实习教学班确定;担任文化、技术理论课和其他各门课程的,一般按每周十二至十六课时安排。
第三十三条 技工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学校领导者要从政治上关心教师,帮助教师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教师有充分的时间用于教学工作。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业务进修工作。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要努力达到能教本工种(专业)的工艺理论课;技术理论课教师应掌握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应支持和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学术讨论活动。
第三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以提前晋职。对于失职和违犯纪律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降职、解聘。

第七章 实习工厂(场、店)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厂(场、店)应统筹安排实习教学任务和生产经营活动,既要保证完成教学计划,又要通过生产经营,增加学校收益。
第三十六条 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根据生产实习教学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安排好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的训练,尽可能减少纯消耗性的实习,应当防止发生脱离实习教学,单纯追求产值利润的偏向。
必须积极掌握技术信息资料、及时改进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管理。
学校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应帮助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开拓生产业务门路,疏通供销渠道,解决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原材料、物资、设备等问题。实习工厂(场、店)要建立、健全原材料、物资、设备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应注意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鼓励师生员工开展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对改革、创新确有成效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实习工厂(场、店)要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学校承担生产任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履行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和检验产品,保证产品质量和经营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 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八条 技工学校可以试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领导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生产等各项工作。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讨论学校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问题。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九条 技工学校的后勤工作要明确树立为教学和生产经营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生活,办好公共食堂、搞好集体福利,做好卫生保健、绿化美化环境工作,管理好学生宿舍和学校的各种物资、设备。
第四十条 技工学校的食堂要实行民主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帐目,杜绝贪污浪费,努力改善伙食,注意饮食营养卫生。
第四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独立的财务机构,经费由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费开支渠道和标准拨给,由学校支配使用。学校要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一切开支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应建立技工学校基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联合通知》办理。
第四十二条 技工学校的领导干部,要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学校管理知识,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技工教育的规律,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把学校切实办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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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批转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批转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1982年11月5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

 

  一、团的十大以来,各级团组织在党委的大力支持下,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团干部的培训工作,使团的干部队伍在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上有了提高,对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起了重要作用。目前团干部队伍的状况,总的看是好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团干部队伍的思想觉悟、工作水平距党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许多团干部缺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训练,缺乏做好青年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特别是今年以来,团干部更新面较大,有相当数量的同志是新手,对团的业务不熟。这种状况,不但很不适应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需要,而且还会影响到为党培养、输送大批青年干部的质量。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去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为了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批专门人才,必须大力加强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工作。”帮助现有干部提高思想,熟悉工作,适应需要,是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很有必要在今冬明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狠抓一下团干部的培训工作。

  二、今冬明春培训团的干部,时间短,任务重,因此重点要突出,内容要集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新团干和团的领导干部。学习的内容,对不同对象要有不同的要求,不要搞“一刀切”。基层专职团干部,主要学习党的十二大文件和团的业务基础知识;县以上团委的领导干部,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安排一定比重的共青团工作理论的学习;兼职团干部,以学习团的基础知识为主。要通过培训,使广大团干部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切实的提高,对党的十二大的主要精神有较深的理解;使新团干学到一些团的基本知识、光荣传统和作风,了解团的建设方针、原则以及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制度等,掌握必要的工作方法。团的十一大召开后,要把学习大会的有关文件作为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培训中使用的基本教材:党的十二大文件和团的十一大文件;中央团校编写的《共青团工作理论学习纲要》和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青年工作手册》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团校自行编写的教材。

  三、今冬明春培训团的干部,要采取多种形式,挖掘潜力,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扩大培训规模,缩短培训周期。建议省、市、自治区团校安排一些短期训练班或由团省、市、自治区委举办学习(研究)班,对地、县团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地(市)、县团委要负责公社一级专职团干部的培训;县、社团委要安排好农村团支部书记的培训。还要充分调动各系统、各部门培训团干部的积极性,可以和同级党校协商,争取在党校开设团干部培训班。

  为了解决缺乏教员的困难,各类团训班的政治理论课可聘请党校教员、党委领导同志和党委宣传部门的干部讲授;团的业务课可请上级团校的教员或由团委干部自己承担。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也可以单独办班。以会代训,是培训基层团干部的一种好方法。暂时没有条件开办团训班的地方,可以利用这种形式。一些条件较差的基层单位,还可走读培训。

  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时间不要拖得过长。兼职团干部班以一周至半个月为宜;专职团干部班(指一般干部,包括公社团委书记)以半个月左右为宜;领导干部班(指团县委书记以上的干部)以一个月左右为宜。

  四、关于培训经费,中央有关部门曾明确规定:“干部教育经费应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妥善安排,切实保证。”目前,各地经费开支情况不尽相同。凡是情况较好的地区,都是由于团委努力争取、党委重视、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使上述规定得到了切实执行。凡是干部培训经费没有解决的地方,应按规定很快落实。各级团委应根据自己的培训任务,作出预算,报请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批拨。

  五、今冬明春的团干部培训工作,要同整顿基层团组织结合起来。团的基层组织战斗力不强,一部分团支部特别是农村团支部处于松散、瘫痪状态,是目前团的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培训,帮助团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要认真研究当前团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工作内容,探讨工作方法,制定具体措施。要按照团中央颁发的农村、厂矿、中学团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团支部工作制度,为全面整团打好基础。

  六、各级团委应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今冬明春的干部培训工作尽快进行安排,对已确定和正在实施的培训计划,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充实。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37号


《长春市副信品价格调整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第一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

(一)市管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涉及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照一年内所增加收入的5%征收。

(二)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企业,按照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征收;外埠建筑、装璜、施工企业与我市施工企业签订分包或者清包工程合同的,按照承包合

同工程造价的0.5%征收。

(三)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单位、办事性生产、经营机构按注册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 20元征收。

(四)外埠进入我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按照每人每年60元征收。

(五)市区内的宾馆、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员,在每日每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固定金额征收:

每日每床收费标准
基金征收金额

50元以下
1元

50元—100元
2元

100元以上
5元


(六)市区内歌舞厅、歌舞餐厅、夜总会、卡拉0K餐厅、卡拉0K厅、台球室、电子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高档桑那浴室、美容美发厅,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业等.按照其营业收入的3%征收;酒家、酒吧、咖啡厅、冷饮厅、饭店等,按照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照应缴纳税额测算营业收入。

(七)客运出租小汽车每辆每月按照30元标准全年一次性征收;个体营运客车以普通车类为基准,按照核定定员每月每座位1元征收,车辆每晋升一个类别,按基准加收20%。

(八)个体营运货车,按照标记吨位,每吨位(含一吨)每月按照8元征收;一吨以下车辆和无标记吨位的车辆,每台每月按照10元征收。

(九)货运服务业:汽车发送业户、货物配载业户按照营业收入的2%征收,每户每月征收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征收;个体运输联合体(联合公司)每户每月按照500元征收;包装转运业户、仓储理货业户,每户每月按照80元征收。

(十)机动车维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1%征收,征收额不足100元的,每户每月按照100元征收。

(十一)汽车配件销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5%征收,征收额不足200元的,每户每月按照200元征收。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按照培训费收入的1%征收。

(十三)非城镇人口入城及异地调入我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人员)人员,每人按照5000元征收。

(十四)前十三项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凡我市市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均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基金。

第五条 基金由下列部门负责征收:

(一)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单位由市建委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二)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由市公安局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代征。

(三)外埠驻长单位由市经协办代征。

(四)市管产(商)品价格及收费项目提价的;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行业;宾馆、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员及内部其他应征项目由市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五)市区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行业由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代征。

(六)高档桑那浴室、美容美发厅、酒家、酒吧、咖啡厅、冷饮厅、饭店等由市卫生防疫站代征。

(七)客运出租小汽车由市客运管理处代征。

(八)个体营运客车、货车,货运服务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市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代征。

(九)“三资”企业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

(十)双阳区范围内的基金由双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

(十一)前十项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基金也可以委托银行托收。银行应当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免收或者减收基金: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二)民政部门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三)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四)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五)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六)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七)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八)“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企业可酌情减收。

第七条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应当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由征收(代征)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价调办批准。

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者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额度巨大的,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减免实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免收的,自批准之月起执行,次月将已上缴基金退回;减收的,自批准之月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项待缴部分

第八条 各征(代)收部门应当做好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按规定及时征收.并于次月10日前将所征基金上缴市财政基金专户;各征(代)收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各基金缴纳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上缴基金并如实填报《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统计月报表》。

各单位缴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旅客收取的基金不记入营业收入。

第九条 征缴基金单位帐务处理: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它应交款

(二)代收代缴单位;

(1)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宾馆、旅店业:

代收时,收:现金(银行存款)

收:暂存款

代缴时,付:暂存款

付:现金(银行存款)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宾馆、旅店业:

代收时,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代缴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三)征收部门:.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第十条 各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的一定比例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牧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劳务费用。

基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的用途: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映,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第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计划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

使用基金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照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交。但是故意不足额交纳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二)逾期30日内不交纳的,每日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内金;超过30日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

(三)个体工商户无故拒交基金的,由物价或代征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四)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五)有意阻拦、包庇或者拒绝交纳基金的,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

(六)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长府[1993]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