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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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等


甘肃省省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等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省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公务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范围及话费管理
一、省直党政机关正处级(含正处)以上干部可以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一部。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条件的,公费只安装一部,并由职务高的一方单位承担装机费;职务相同的,经双方单位协商,由其中一方安装。副处级以下干部、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须经单位领
导集体研究确定,但要从严控制。
二、符合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领导干部的住宅电话,一律过户到个人名下,话务费实行“限额补贴、超额自负和由个人向电信部门交付”的办法。住宅公务电话月租补贴限额(含座机费)为:省级干部每人每月100元,厅(局)级干部每人每月60元,正处级以及因工作需
要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40元。离退休干部,凡在职期间符合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并已安装了的,电话月租费补贴标准与在职相应职级干部的补贴标准相同。
三、凡符合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干部,本人去世后住宅公务电话可保留给其配偶使用,半年内补贴标准不变,半年后原单位不再承付补贴,按其配偶单位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移动电话的配置和管理
一、省直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公费为个人配置移动电话。确因工作需要配置移动电话的,要严格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二、确因工作需要配置移动电话的单位,按下列标准实行总量控制:
人员编制在50人以内的,不超过2台;51人到100人的,不超过4台;101人到150人的,不超过5台;151人到200人的,不超过6台;200人以上的,不超过8台。因特殊情况或举行重大活动需临时增加移动电话的,可以采取租赁的办法解决。
虽因工作需要,现在尚未配置移动电话的单位,在清理期间一律不准配置。
三、公安、安全、检察、外事、接待等部门,因特殊业务需要配置移动电话的,由部门根据中央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置的数额和管理办法。
四、按规定配置的移动电话,话务费每机每月控制在300元以内(含座机费)。并实行单机核算,当月结余结转下月使用,超支从下月中扣除。单机话费超过全年限额的,停止使用。
五、移动电话购置费和话费在财政核定的邮电费预算中列支。
六、移动电话的使用者应爱护设备,发生丢失的,由使用者赔偿;因使用不当损坏的,由使用者负担修理费。
七、配置移动电话的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移动电话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公布使用者姓名、使用情况、使用时间、电话费开支数额等情况,及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公费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和配备的移动电话,作如下处理:
一、凡符合本规定公费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的移动电话,按本规定执行。
二、对不符合本规定公费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要予以拆除或转为私人电话,向单位一次性交清初装费,话务费由个人承担,不准报销。
三、对不符合本规定购置的移动电话,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1998年5月1日前,一律按同类机型现价(含入网费)的40-60%折价处理给个人。
(二)现使用人不愿购买的,应予以收回,并于6月底前上缴财政,统一处理。
(三)单位将用公款购置的移动电话送给其他机关和个人使用的,原购买单位必须在6月15日前负责收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逾期仍未收回的,一经查出,移动电话予以没收,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又不主动认真检查纠正,顶风违纪用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擅自用公费超范围安装住宅公务电话、超标准报销话费,以及超限额配置移动电话和超标准开支话费的,要依据《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以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二、利用职权接受外单位或他人移动电话、安装住宅公务电话以及报销话费的(包括话费卡),以受贿论处,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以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三、因工作调动带走原单位移动电话、离退休后不交出移动电话、不属配置使用范围的人员持机使用及借用外单位移动电话不及时归还的,依据《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以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并将移动电话收回。
四、非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六条 省级事业单位和各地、市、自治州党政机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其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及配置移动电话的范围和标准,不得超出本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199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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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新余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和《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07〕33号),为规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之间电子公文传输,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通过新余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和管理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管理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办公室(人秘科)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工作。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电子公文传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系统服务主机及网络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安装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接收传统纸质公文的内设机构里,并明确专人负责,专机接收。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应当在新余市政务信息网核网平台上运行。



第八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符合以下规定的设备和软件:



㈠新余市政务信息网核网接入设备;



㈡新余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文件格式和电子印章软件);



㈢彩色打印机。



第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所用的系统软件和电子印章密钥硬件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第十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部门的专职责任人将其通过新余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进行处理,生成符合规定的电子公文,并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通过新余市政务信息网核网发送至接收机关。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电子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紧急公文应在电子公文发出后通过短信平台或其他方式及时告知接收单位;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处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二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在上班时间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保持接受状态,接收本单位公文。接收时必须对公文发送单位、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如不符合规定则退回发送单位,对紧急公文应及时接收处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管委会电子印章由市政府授权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配发,各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管委会办公室(人秘科)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六章 电子印章的管理、换发严格按照实物印章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电子公文的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密级公文不得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密钥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口令和电子印章密钥口令只能由指定责任人知晓,发生责任人岗位替换等情况时需更改口令;指定责任人应周期性修改相应口令。



第二十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并符合安全保密规范。



第二十一条 电子公文接收后存放到指定的计算机上,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修改、复制、删除和打印。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定期对系统服务器、网络运行状况、用户终端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应立即责成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全市政府系统部门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卫办医发[2005]9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召开的动员部署“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执行方案。各项目省(区、市)应制定本省(区、市)的项目执行方案,并于2005年5月18日前上报至部“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经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执行。执行方案除《通知》中要求的内容以外,还应包括本地项目执行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联系方式、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名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范围、要求等内容。
二、签订责任书。卫生部与各项目省(区、市)人民政府将于5月底签订责任书。请根据《通知》附件2:“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责任书文本,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三、各项目省(区、市)应将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于每月30日前上报至部项目办公室。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迹和情况可随时上报。东部省(市)也应将有关情况上报。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与新闻媒体建立协作沟通机制,发挥健康报驻地记者的作用,搞好项目实施进展的动态宣传工作。
项目办公室联系人:
卫生部医政司 贾丹丹 高学成
联系电话:010-68792203 010-68792022
传真:010-68792513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