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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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就是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教育和引领广大律师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和司法秩序,使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能够充分、严格、依法有效的行使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各地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律师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机制,着力完善投诉的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处分等工作程序,建立投诉督办制度、惩戒通报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综合施策,坚持惩戒工作与奖励、维权、考核、预警、社会监督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律师行业惩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进一步树立律师行业依法、诚信、规范的良好形象。
各地律协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3年3月29日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严格执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职、维护正义”为核心要求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切实履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不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作用,严肃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得到增强,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律师行业惩戒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律师协会思想认识上存在着“家丑不外扬”的想法和“从轻处罚就是保护律师”的认识,因此,对违规行为能从轻就从轻,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违规违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惩戒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二是一些地方律师协会特别是地市(区)律师协会管理力量严重不足,人力财力缺乏,工作开展困难;三是惩戒制度不够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开展遭遇瓶颈;四是律师违规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律师队伍整体形象受到严重损害。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律师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律师行业诚信形象,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教育和引领广大律师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和司法秩序,使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能够充分、严格、依法有效的行使职责。各地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律师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努力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推进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机制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和处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
(一)完善投诉查处工作程序。完善投诉接待受理程序。要认真制作投诉接待记录,妥善保管投诉材料并做好登记;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投诉案件要做好移交手续。接待要礼貌、耐心,遇到紧急或突发情况要做到冷静处理,不激化矛盾。完善投诉立案程序。受理投诉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构成立案条件的,律师协会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双方发书面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的要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完善投诉调查程序。要尊重客观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意见,准确、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完善投诉听证程序。要充分保证被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享有申辩的权利。做出处分决定前,要依照听证程序,告知被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投诉双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完善处分决定程序。要严格处分决定作出程序,处分决定应由纪律委员会集体做出。处分决定的做出应按照规定的人数表决通过,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律师协会会长或主管副会长签发,同时将决定书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完善复查程序。要切实保证被处分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享有复查权。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服律师协会处分决定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查决定。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二)完善投诉案件督办制度。上一级律师协会对下一级律师协会实行投诉案件督办制度。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接到全国律协督办案件30个工作日内,应将案件处理进展情况通报全国律协。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报全国律协。地市(区)律师协会接到省(区、市)律师协会督办的投诉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督办案件进展情况报省(区、市)律师协会,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报省(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协会直接处理的投诉或接受移交的投诉要严格按照督办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照处分规则从重或加重处分的律师,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律师事务所应予以辞退或除名。对极个别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除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外,要暂停会员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加大其违规违纪成本。在处理违规律师个人时,要坚持与律师事务所管理相结合,对由于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导致律师严重违规违纪的,除对律师个人进行惩戒外,要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予以惩戒。律师协会认为违规违纪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并制作处罚建议决定书。
(四)完善惩戒通报制度。各地律师协会要建立惩戒通报制度。对受到行业处分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要根据处分的轻重分别在业内或社会予以公布。对受到训诫、公开批评处分的要在本地区业内进行通报。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并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处分的,可以采取通过网络、报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通报。各省(区、市)律师协会要定期将本地区惩戒通报情况报全国律协备案。
(五)完善投诉案件受理统计报告制度。健全完善投诉案件受理和惩戒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要从投诉接待的具体数字,违规违纪行为分类以及给予行业处分的种类、具体数字等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规查处的具体情况,增强统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和实际运用,加强对惩戒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归纳,摸索违规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及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
加强和改进行业惩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综合施策,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
(一)坚持惩戒工作与奖励工作相结合。各地律师协会要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律师的同时,注意加大对律师行业先进典型事迹的表彰、奖励和宣传,通过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广大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诚信执业。
(二)坚持惩戒工作与维权工作相结合。惩戒工作与维权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两项主要职责,工作上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律师涉嫌违规违纪的,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行业处分,切实维护广大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惩戒工作与考核工作相结合。对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是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加强惩戒工作与考核工作相结合,既是健全惩戒工作机制的新途径,也是对考核工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对律师受到行业处分或对被投诉事实明显存在尚未处理结案的,要与年度考核工作内容挂钩,给予暂缓年度考核。对严重违规违纪或屡次违规律师,律师协会应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采取暂缓年度考核的措施。
(四)坚持惩戒工作与预警防范工作相结合。在严肃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时,要注重预防和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抑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典型意义案例的分析、总结、归纳,摸索违规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举一反三,适时发出预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要通过对典型性违规违纪案例的剖析,既为类似案件查处提供示范,又为预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提供依据。
(五)坚持惩戒工作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是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引进社会监督力量,有效约束、指导、规范律师队伍,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度。律师协会要设立举报、投诉热线,设专人负责投诉热线的咨询、受理和案件的落实工作,确保投诉热线反映的案件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对律师协会转来的投诉热线案件,律师事务所要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要建立完善行风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及公检法机关人员担任行风监督员,提高律师行业监督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要通过约谈、座谈会或通报等形式,及时听取监督员的意见或建议。可采取邀请监督员走访律师事务所、参与行业重大活动等形式,让广大律师充分了解监督员的职责和作用,自觉接受监督,在律师行业内牢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
四、切实加强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监督指导
做好行业惩戒工作是法律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责任,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行业惩戒工作,切实摆上工作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当前行业惩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行业惩戒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配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切实解决与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受理统一入口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和统一。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投诉案件,要做好前期调查等工作。认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按照程序做好移交工作,确保委托案件及时处理。对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的,律师协会要积极配合处罚决定的实施。
(二)加强与司法机关信息交流与沟通。进一步与司法、执法机关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和交流平台,及时了解掌握律师执业动态,扩大律师失信行为信息的来源渠道,确保律师日常执业行为都在行业监督范围内。
(三)加强律师协会惩戒队伍建设。加大惩戒工作社会力量与行业力量的结合,建立专群结合的惩戒机制,注重增强行业惩戒的权威性、专业性,增强违规行为查处的公正、公开、公平。各地律师协会要选调责任心强、善于沟通人员充实到惩戒工作岗位,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切实做到“事有人做,责有人负”。要从律师队伍中选拔出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充实到纪律委员会。要从公检法队伍中聘请业务精、能力强、熟悉律师工作的人员进入惩戒机构,参与行业惩戒工作的实施。
(四)加强对地市(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监督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地市(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没有成立惩戒机构的,要因势利导,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尽快建立。对没有条件成立惩戒机构的,要协助建立惩戒工作联络站,设置联络员,具体负责投诉接待、受理等日常工作,定期将投诉案件报送上一级律师协会审理,负责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双方。对惩戒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要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对人员不足、工作力量薄弱的要给予适当的人力、财力的扶持,全力协助惩戒工作开展。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对工作失之过软、失之过宽的,要及时提醒,督促改进,并检查改进效果。
(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建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投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使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辞退和除名制度,加大律师违规违纪行成本。要加强专项检查和评查,定期组织开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的专项检查和评查工作。建立不良信息档案,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不良信息的要记录在案,加大对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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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1]510号
  

各工业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质量和信誉建设,提升工业行业竞争力,我部决定在全国工业行业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目的
  
  “质量兴业”活动由我部支持指导,由行业协会策划组织,以企业为主体开展。
  
  “质量兴业”活动的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工业行业协会的作用,着力解决工业行业中突出质量问题,促进行业质量提升,加快行业转型升级,保障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发挥行业协会沟通政府部门和工业企业的桥梁作用。通过“质量兴业”活动,将政府部门重点推进的质量工作落实到工业企业中去。沟通反馈行业质量信息,支持政府部门完善质量政策措施。强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
  
  (二)提高行业质量策划、分析和协调能力。通过行业质量调查、监测和分析,全面掌握行业质量发展状况。对行业质量发展做出规划和预测,指导工业企业质量提升行动。
  
  (三)夯实行业质量管理基础。通过组织和指导工业企业开展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标准建设、创新技术和产品、培育自主品牌等方面的工作,提升行业竞争力,提高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四)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通过设立质量攻关项目,整合业内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产学研结合,有计划地解决影响行业质量发展的共性技术问题,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水平。
  
  三、工作内容
  
  各工业行业协会在做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通过策划和组织“质量兴业”活动,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鼓励工业行业协会根据自身特点,创造性地开展活动。
  
  (一)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加强行业诚信自律
  
  在行业内组织开展质量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健全以质量保证和质量承诺为基础的自律性规范和公约,组织骨干企业参加“质量信誉承诺”活动,引导企业自主承诺质量责任并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制定行业性自我声明规范并组织实施,规范企业自我声明的内容和行为,并向社会明示行业企业自我声明规范。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监督和约束企业违背诚信的行为。有条件的行业,可以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制度,改善企业诚信行为,提高行业质量信誉。
  
  (二)开展行业质量调研和质量对比分析
  
  开展行业质量调研、质量管理水平评价和实物质量对比等工作,分析行业质量形势,了解行业质量管理水平,预测行业质量发展趋势,指导企业质量提升行动。建立行业产品质量监测预警网络平台,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政府部门提供行业质量信息。通过行业质量分析会、质量评价报告、以及行业质量信息发布等形式,引导企业质量改进,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导。
  
  (三)加强标准建设,开展达标备案
  
  组织开展行业相关工业标准的梳理和制修订工作,提高工业标准水平。加强标准培训和宣贯,推动标准贯彻实施,提高行业采标率和达标率。组织业内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增强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有条件的行业要建立行业联盟标准,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对重点产品进行质量和技术等级的标准研究,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工作,引导企业生产符合更高标准要求的产品,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
  
  (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
  
  在行业内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研究适合本行业的质量管理方法,加强应用和创新,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的质量管理培训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管理人员和50%以上一线员工。坚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提高质量改进项目的成果率和创新性。有条件的行业要对影响质量的关键岗位人员提出质量管理能力和资质要求,建立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专业能力评价制度,到2015年,行业内50%以上质量相关岗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获得国家或行业认可的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研究建立行业质量奖励和激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优秀企业申报各级质量奖项,树立行业质量标杆。
  
  (五)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建设
  
  制定行业品牌建设计划,确定品牌建设重点企业,引导企业建立实施品牌战略,到2015年,50%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要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组织开展品牌培训活动,推广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和绩效,提高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附加值。建立品牌培育评价机制,树立品牌培育标杆企业,组织交流品牌培育经验。举办行业性产品展览、品牌推广等活动,提升行业品牌形象。有条件的行业,可在重点产品类别或企业聚集区开展品牌建设,提升区域品牌和质量形象。
  
  (六)组织开展行业质量攻关
  
  围绕行业共性、关键性质量问题,包括供应链质量保证能力不足的问题,由行业协会每年确定2-3个重点项目,组织骨干企业、检验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各方资源,联合开展设计、工艺、制造、检测、试验等方面的质量研究,攻关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行业性质量进步。加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有关专项对质量品种的支持力度,突破质量技术瓶颈,提高实物质量水平。加强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为产品开发、技术攻关、质量评价和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活动要求
  
  各工业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质量兴业”活动作为加强行业质量工作的重要手段,积极组织和推动“质量兴业”活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资源保障
  
  各工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质量兴业”活动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为开展“质量兴业”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特别要通过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利用多种渠道整合资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实施。
  
  (二)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落实
  
  各工业行业协会每年要制定“质量兴业”活动计划,确定年度重点活动内容、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每年对“质量兴业”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年度计划和总结分别在年初和年末报部(科技司)。
  
  (三)突出企业主体,形成工作合力
  
  企业既是质量责任的主体,也是“质量兴业”活动的工作主体。各工业行业协会在策划和组织“质量兴业”活动过程中,要注重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工业行业,要引导业内企业开展“质量兴企”活动,将“质量兴业”延伸到企业中去。要加强政府部门、工业企业、专业机构、以及各相关方面的协调合作,发挥合力作用,推动“质量兴业”活动深入开展。
  
  (四)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深入推广
  
  各行业协会要把“质量兴业”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表彰和奖励制度,统筹策划,系统推进。要把“质量兴业”活动纳入正常业务工作轨道,合理安排活动内容、调配资源,协调工作,使“质量兴业”活动与行业管理活动有机结合,为全面提升行业竞争力,振兴行业发展服务。
  
  我部对“质量兴业”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在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中,重点支持“质量兴业”活动的相关项目。对行业协会策划和推进“质量兴业”活动,给予专业性指导,并召开“质量兴业”活动经验交流会议,对“质量兴业”活动进行总结。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设立“质量兴业”活动工作平台,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彭琦
  联系电话:010-68205246
  电子信箱:pengqi@miit.gov.cn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8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