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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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3年1月10日



附件: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1997年7月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2年12月19日发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2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4.“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5.“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应当自2013年1月1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以“无形资产”科目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为原价,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事业单位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转账时,应当对“应付账款”科目进行分析,将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小,不包括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其中属于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范围基本相同。转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5.“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事业结余”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新制度未设置“结余分配”科目,但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因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自2013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四)收入支出类。
  1.“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由于上述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2.“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三、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为新设科目。事业单位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将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四、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事业单位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五、其他衔接事项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不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并进行如下处理:(1)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2)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附: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附件下载: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1/P0201301165042234722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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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
教育部



近些年来,高等教育战线认真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进展。高等学校培养了大批合格专门人才,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
立和完善,以及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由于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和招生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以致近年来一些科类毕业生供过于求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缓解高校毕业生的供求矛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应社会需求,积极调减长线专业。我部拟于今年上半年完成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颁布新目录,并开始组织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进行整理。各地、各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要从社会客观需求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此为契机,认真做好现设专业的调整
工作。要采取措施,切实调减一批办学条件较差、毕业生供求状况不好的专业。
二、加强专业设置调控与管理,严格控制新设长线专业。鉴于文科、财经、管理、法学类一些专业布点过多,社会吸纳能力有限的实际状况,今明两年,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设上述各类本科专业,特殊情况需增设的,须报教育部审批。上述各类专科专业的增设亦应按此精神从严控制
。从今年起,本科院校暂不新设专科专业。
三、发挥招生计划的导向和调控作用,限制长线专业招生数目。从1998年度起,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切实调减文科、财经、管理、法学各类本专科招生规模,并要在不大量增加专业布点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师范、工科、医科等各类本专科招生规模。各地、各部门及有
关高等学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做好现设专科专业调整工作。专科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专科专业布局结构直接影响高等教育总体布局结构。当前,专科毕业生供过于求的矛盾比较突出。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此应保持清醒头脑,予以高度重视,要抓住有利时机,按照职
业和岗位的需要加快专科专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改变目前状况。高等专科学校要积极承担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任务,以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年内,各地、各部门的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毕业生供求情况的基础上加快专科专业的调
整工作。
五、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宏观指导。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供求关系,从教育内部讲,根本问题在于引导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同时尽快转变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及时提供信息服务。为此,教育部拟于每年上半年公布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状况信息、经教育部
备案或批准的年度新增本科专业名单,以供高校和有关部门参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将本通知代为转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校)。



1998年4月6日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见 

农政发[2011]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农业依法行政取得了积极进展,农业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业依法行政水平。

  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完善《农业部工作规则》,健全集体决策制度,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干部提拔任用等都要集体研究决定。

  完善重大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农业部门绩效考核制度,围绕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抓落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及时了解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完善。

  二、完善制度建设

  突出立法重点。农业立法要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中心工作,努力将符合科学发展观、反映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要求、体现农业部门职能转变和农业管理方式创新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权益。加强对立法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既要坚持完善法律制度,也要充分发挥政策措施、法律解释和行政执法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提高农业立法质量。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农业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农业部规章草案要在农业部网站及相关农业专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农业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参与农业立法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农业立法后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农业部规章定期清理制度,每隔5年清理一次。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调整,原则上要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编号发布。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农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的信息,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深入推进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改革,积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等方式,提高行政效能,降低办事成本,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三、加强农业执法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既要重视生产服务,也要重视行政执法;既要重视事前审批,也要重视事后监管;既要重视检测检验,也要重视案件查处。部内各司局要对照检查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确保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实。

  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深化对农业综合执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入推进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和创新,整合执法资源,加快落实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目标,确保2011年底前全国农业县全部实行综合执法,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薄弱、执法缺位等问题。大力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解决“有机构、无人员”、“有人员、无手段”以及“综合职能范围不到位”或“形式上综合、实际上未综合”等问题。要将综合执法作为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健全执法协调协作机制,对重大执法活动上级农业部门要统筹协调和统一部署,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力度;对跨区域案件,有关地区农业部门要协同联动,使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依法惩处;对涉嫌犯罪案件,农业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健全检打联动机制,抽检单位要第一时间向执法机构通报检测结果,执法机构要参与抽检工作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启动立案程序。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部、省厅两级要及时、全面地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加强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探索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和作风,坚持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处罚与服务结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执法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部、省厅两级要定期开展农业执法案卷评查,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

  四、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纠纷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健全仲裁机构,强化仲裁员政策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仲裁工作质量。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在案件受理、排除妨碍、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强制执行等方面争取更大支持,提高仲裁效果。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

  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各级农业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心中有法、自觉学法、办事依法、带头守法。

  健全农业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农业依法行政是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把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依法行政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考核。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及时解决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强化农业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农业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解决执法检查、案件查处、人员培训、听证和行政复议等所需经费,保证农业执法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要积极争取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支持,大力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不断改善装备条件,增强农业执法手段。要积极探索建立农业执法人员激励与保障机制,确保执法队伍稳定。

  加强行政监督。各级农业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加强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协调配合。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涉农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上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