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权利在诉讼中更换被告/刘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7:46:06   浏览:8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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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权利在诉讼中更换被告

刘冰

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诉讼中发现被告不适格,不是通知原告更换被告,而是要求原告撤诉,如原告不撤诉,法院则裁定驳回其起诉。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应予纠正。因为它涉及到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原则的理解、适用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 现行民诉法并没有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0条规定“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该条指的是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可以依职权主动更换当事人,但该条仅指法院,并未涉及当事人主动更换。1991年《民事诉讼法 》将这一更换当事人的规定删除,其立法本意非常明确,即起诉人是否愿意起诉,起诉人要求告谁,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程也认为:是否更换被告,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主动更换。
笔者认为:现行民诉法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诉愿而没有规定更换当事人的条款,其目的是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主动更换当事人,决非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当原告意识到自己告错对象时,主动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作为被告,这也体现了原告的诉愿,法院应予尊重。法院要求当事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二、更换被告的请求是原告的诉讼权利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0、51、52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处分。按照诉权理论分析,原告主动申请变更被告的请求,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处分权性质的诉讼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是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如果法院在诉讼中忽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那么,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也无从谈起。法院只有切实维护原告请求更换被告这一诉讼权利,在原告更换被告之后,诉讼继续进行,才有利于法院及时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时,法院才可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三、“两便”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普遍适用的原则。笔者认为:无论是从便于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还是从便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审判效率考虑,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及时通知原告更换被告,对当事人主动申请变更被告的,法院应予允许。那种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被告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实践中已经存在或即将出现的所有情况都规定进去,对实践中没有民诉法具体条款据以引用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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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唐山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唐土监字(92)1号《关于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时晓英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房屋和土地转让经营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办理。时晓英转让房屋,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条例》第24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条例》第45条),未按此办理,应属于未经批准非法转让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条例》第46条)。“非法
收入”是指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即房地买卖交易总额扣除房产现值的剩余部分。



1992年1月14日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项目行政许可快速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4〕2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项目行政许可快速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建筑项目行政许可快速办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九日

安庆市建筑项目行政许可快速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权限范围内建筑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项目行政许可,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并根据《安庆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要求,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予以公示。
第五条对建筑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完成”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一家受理:由一个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统一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单,同时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告知所必须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应按办法向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提交法定的申报材料;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应及时审查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补齐。
(二)转告相关:由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将有关材料以转告单形式,转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并将联审事项有关情况和许可实施机关名单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同步办理: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办法,在办法时限内完成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在同步办理过程中,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组织有关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密切配合。
(四)限时完成: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从收到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的材料之日起,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0日。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许可时限负总责。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办法期限(具体期限由其商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确定)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抄告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由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知申请人。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催办的权利和责任。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筑项目许可事项由下列机关牵头受理(具体流程见附件):
(一)建筑项目准备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规划设计审查及拆迁实施阶段,由市城市规划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牵头,1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对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有关评估、验资等中介事务的,各有关部门可以公布3个以上具有相应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但不得指定承办机构。
第八条对超越市级实施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组织。
第九条建筑项目许可事项依法应当办理、而有关部门拒绝办理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市经济110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市经济110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按《安庆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办法》等相关办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有新办法的,从其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