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16:43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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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生协


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生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民政厅(局)、计生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区建设要求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战略性任务,对于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稳定城市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社区建设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政府职能与推进居民自治、依法管理与改善服务、发挥部门优势与合理利用社区资源的关系,促进人口发展与社区建设良性互动。多年来,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广大农村地区起到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许多“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一些社会职能逐渐向社区转移,给城市特别是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原有以“条条”和单位为主的管理已不适应日益开放、动态的运行体系,城市居民对计划生育咨讯和技术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低生育水平下的人口问题,如独生子女教育培养、老龄人口的养老、生殖健康和性教育问题日趋突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加大,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

社区建设给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抓住这个机遇,推动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服务社区,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区基层基础工作,增强服务性、群众性和管理的科学性,是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当务之急。

二、明确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创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托社区,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相应的保障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尊重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主人地位,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家庭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城市社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期间,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目标是:

(一)按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的总体要求,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二)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保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形成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质量标准。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三)依托社区,建立资源共享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确保育龄群众普遍享受较好的生殖保健服务,出生人口素质、社区居民生殖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四)计划生育工作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发展人口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形成少生优育、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良好风气和新型社区人际关系。

(五)健全城市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发展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不断改善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和计划生育协会队伍结构,使之成为具备较高素质和群众工作水平的社区工作者。

我国城市之间社区发展水平不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差异性大,推进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必须因地制宜,有计划、按步骤地稳步推进。鼓励社区从实际出发,大胆尝试,大胆创新。切实加强分类指导,防止一哄而起,不搞一个模式。

三、建立适应城市社区发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管理机制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运行的基础,是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重要方面。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社区建设的要求,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心放在社区,落实到社区,服务到社区。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属地管理”是指城市区、街道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城市基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社区居委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工作。

“单位负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实行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居民自治”是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居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参与旨在建立健康幸福家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组织起来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将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协助政府做好本社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对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进行民主监督。

“社区服务”是指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援助服务,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情访视、生殖保健、紧急避孕、性健康和中老年咨询保健等技术服务,独生子女照料等家政服务,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先优惠的便民利民服务,配合“星光计划”实施,针对老年人群的社会救助和社会化服务,以及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的多种家庭互助活动。

要坚持政府指导与居民自治、改善管理与加强服务、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与居民自治的高度统一。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调动方方面面积极性,依托社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资源共享,综合治理,协调互动,确保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

四、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社区计划生育网络建设、阵地设施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城区、街道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计划生育委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委员,并实行“费随事转”。

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居务公开,动员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入开展社区居民评议计划生育工作的活动,把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和满意程度作为评估计划生育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将其融入社区文化建设,与“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利用社区资源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服务,多形式、多渠道进行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普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老年保健和青少年性健康等科学知识。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立新型社区人际关系。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办好社区“人口学校”,改进信息传播方式和渠道,增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加强社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街道和社区组成流动人口管理协调机构,依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办证中心、社区警务室、物业管理机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流动人口实行统一管理。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的投入。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联系,向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政策、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劳动就业、生产生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在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社区建设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赋予了新的历史责任。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加强队伍培训,改善队伍结构,改进活动方法,深入开展“我为协会添光彩、我为国策做贡献”活动。办好“会员之家”。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开展多种活动,创造健康、活跃的组织形式。协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协会等群众团体,动员社区居民参与计划生育,充分发挥其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带头、宣传、服务、交流和监督作用。

(五)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要求,实行育龄夫妇按政策生育,简化审批手续。将具有常住趋势的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统计,逐步做到由现居住地按政策安排生育。全面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精简统计报表内容,减少全国范围的、由基层单位逐人、定期采集并逐级汇总的指标。建立与区、街道、社区、相关部门和驻辖区单位相衔接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干预,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支持、信息引导、综合协调和提供服务上来,加大对社区的指导力度,研究解决社区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社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

五、建立完善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机制

推进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关键在于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党组织要按照中央要求,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改革,制定有利于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抓好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提供政策支持、工作指导、组织和经费保障,指导社区建立由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改革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行计划生育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以考核为主向评估为主过渡。

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生协组成指导小组,加强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制定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民政部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合作,相互支持,共同指导社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高度重视社区计划生育网络和队伍建设。选拔、推荐得力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员、任务和报酬,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社区计划生育干部,加强对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从省、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抽调干部分期分批到社区帮助工作。

加大政府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公共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要求,以项目拨款、政府采购、市场营销、以奖代补等方式,保证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不断提高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装备水平。动员驻区单位和民间社会团体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探索和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形成多渠道的筹资体制,确保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

20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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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的管理,为小区居民创造舒适、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
第三条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各县(市)建委(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领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宅小区实施规划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规范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所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
结论负责。
第五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
(二)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全部建成,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彩符合规划要求;
(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五)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的质量负责。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未建或少建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
(三)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各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开发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开发经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工程报建批准文件;
(四)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
(五)竣工资料(含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六)组织实施验收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的各项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向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二)开发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5日内,成立由规划、土地、城建、房管、公用、环保、环卫、园林、公安、建管、教委、广电、网点办、电信、供电、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住宅小区专项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
(四)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后,开发建设单位将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报开发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凭合格证书办理住宅小区各项设施交付使用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但必须按照整体建设进度验收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开发管理部门发给《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分期验收合格证》,待小区全部建成后,换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
证书》。
第十条 对住宅小区的拆迁安置用房,市开发管理部门可先行组织单体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济南市新建拆迁安置楼交付使用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凭证办理被拆迁人的入住手续,住宅小区全部建成后,再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全部工程综合验收资料进行整理,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移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经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向小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小区临时管理机构办理小区管理交接手续:
(一)住宅小区建设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及设备的竣工图;
(四)质量验收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小区移交后,上款规定的资料,由小区管委会负责保管。尚未成立小区管委会的,可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小区临时管理机构暂时保管。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开发建设单位也可按比例支付一定的保修金,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保修。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管理交接前,应按上年度全市住宅建设每平方米平均实际造价3%的比例,向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小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开发管理部门应将物业管理公共资金转拨小区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启动、小区公共基础设施的更新和增改。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的经营用房,在同等条件下,小区管理委员会有优先购买权。
小区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其购置费用可从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经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负责验收的专项工程管理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逾期不改正的,由专项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或《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分期验收合格证》,擅自将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综合验收手续,并给予警告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

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促使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附: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为了促使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县(市、区)级局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 按照干部“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逐级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严于律已,为政清廉,在廉政建设工作中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要加强对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特别要严禁他们假借自己的名义谋取私利。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局领导要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负责,切实履行以下责任:
(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始终把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局长要亲自抓,分管局长要具体抓,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局长对全局的廉政工作负责,副局长要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工作负责;要对廉政建设工作作出规划和安排;定期听取廉政工作情况汇报;经常分析研究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廉政状况,切实加强对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监督检查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三)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办案工作的领导,亲自过问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帮助排除阻力,保证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要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严肃执法执纪。
(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切实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开展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税务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
(六)加强和健全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聘请廉政信息员和特邀监察员,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七)加强廉政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上级的廉政制度、规定,并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有关的廉政制度、规定。
(八)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解决在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廉政工作经验,培养、树立先进典型。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应组织逐级考核。考核时应组成有纪检、监察、人事、机关党组织等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廉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廉政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廉政考核可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采取个人自查与群众评议、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
第八条 考核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责任制的结果,应作为晋职晋级、评选先进、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认真执行廉政责任制的领导,应给予表扬或表彰;对不认真执行廉政责任制,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认真处理的,应追究其责任,视情节作出严肃批评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人的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可比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