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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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通知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各地区行政、省辖市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5年7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5年7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在省委的领导下,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
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即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各厅(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组成。
三、省长、副省长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任免人员,由省长签署。
(四)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简称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省长出国 (境)访问期间,常务副省长受省长委托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协助省长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召开会议,研究、协调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六)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接受省委的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
作用;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三定”的要求和本部门的职责,认真履行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使政府各项工作高
效、有序地进行。
各工作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主动协商,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各工作部门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长、分管副省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即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各厅(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接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受省长、副省长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正确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决定、决议、规定和指示,实行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出国、出差或因私事离开工作单位,应向省长和分管副省长请假,并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通报。
五、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省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两次。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评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3、讨论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4、讨论决定各工作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5、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和工作中的问题,交换意见,互通情况。
(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请省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市长、专员列席。
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安排在每年的1月和7月;或视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决定和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省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4、通报省内外形势,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5、讨论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开并主持,副省长、秘书长出席,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上午。主要通报情况和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
(四)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都要作会议记录。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
发。
六、省人民政府其他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还召开专题会议和市长、专员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或副省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研究、协调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视工作需要安排会期。
(三)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市长、专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县(区)长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省人民政府工作,并就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问题广泛征求意见。
(四)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专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负责。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签发。
(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就省人民政府会议的秘书工作制定出具体规定,以便遵循。
(六)省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全省市长、专员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可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协有关领导列席。
七、文件审批、签发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签发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副省长分工的原则办理。
(二)呈文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均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文。
凡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呈文前要做好协调工作,遇有分歧的问题,部门之间、各地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解决;涉及面广、由部门协调难度大的问题可报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协调解决。
(三)审批
1、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2、涉及重大工作问题,应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或由省长审批。
3、省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日常工作,由分管的副省长、秘书长审批。其中,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等问题,日常业务,按工作分工由分管副省长审批;重要问题,由分管副省长提出意见,报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审批。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
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此类文件,由省人民政府主管工作部门协调处理;县及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报送的此类文件,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和主管工作部门处理。主管工作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省政府出面协调和决定的,可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省长审核。
紧急事项,由分管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处理,并及时向省长报告。
4、属于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四)签发
1、拟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文件,均应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2、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长签发或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文件外,一般由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签发文件。凡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签发前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
3、涉及重要问题的文件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发。在送省长、副省长签发前,应先送有关部门领导会签。
(五)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意见。
八、监督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
(二)省人民政府应加强同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省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之前,在作出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各项决策之前,在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审议之前,都应主动与省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及时办理省政协的建议案和提案,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
(三)省人民政府应重视发挥舆论作用,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倾听群众对政府工作中缺点、错误的批评。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和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九、附则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以便上下协调一致。
(二)本规则自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19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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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 〔2003〕4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增加资金投入,实现五年翻番的跨越式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以外客商在市本级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均可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工作。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增设投资服务科,专人专职为客商开展全程代理服务。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负责代理投资项目的立项、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红线图、施工许可证、劳动用工、消防、环保等有关事项的审批、登记、缴费、办证等;
  2、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办理乃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3、负责督查有关部门为投资项目开展优质服务;
  4、负责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四条 市直有关行政审批单位的“一把手”,是项目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全力配合做好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报批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从事项目代理服务工作,按下列程序受理:
  1、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服务科,向客商列出办理相关手续应准备的申报材料和应缴规费明细清单,并告知客商其它有关事项;
  2、由客商向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申报材料,提出代理申请,并填写授权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权代理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3、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客商授权,向客商开具《项目代理限时办结承诺书》,预收相关规费(办结后多退少补);
  4、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的规定,责成大厅有关窗口和有关单位,实行并联审批和收费“一单清”。
  5、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将代理完毕的证照手续和收费票据,上门移交给客商。同时,向客商发放《终身跟踪服务卡》。
  第六条 凡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代理的投资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具体时限为:
  1、单项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个工作日;
  2、一般综合性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
  3、重大复杂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4、需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的规定,项目代理所涉及的服务单位责任为:
  1、市工商局窗口根据申报材料提出联办意见,主持联办单位参加联审会议或联合踏勘,对联办窗口、单位意见汇总,办结审批手续。
  2、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外汇、环保、国土、城管、建设、税务、电力、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消防支队、开发区、中介机构等有关联办窗口和单位,要按时派员参加市工商局窗口主持的并联审批会议或联合踏勘,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
  3、市工商局窗口负责项目并联审批收费“一单清”。
  4、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专人全程做好并联审批的督查协调工作,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代理项目需要报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或省以上部门报送,若需要客商本人参加的,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批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集中组织报批。
  第八条 投资项目代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实行优质、规范、廉洁、高效服务,严禁“索、拿、卡、要”,对影响办理时效的,按《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宜发[2002]11号),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实行免费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代理项目进入生产经营过程,继续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上门服务,排忧解难。为客商颁发“一牌两卡”,杜绝除刑事案件之外的任何检查和收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程代理工作的重要信息、运作情况、突出成效及问题等,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乞丐的生命不容漠视

杨涛


河南报业网6月14日报道:最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几名青年打死一个六旬乞丐的案件发回重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老乞丐死因中有营养不良等,从而对几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判处的理由不足。
在现代民主自由的社会,保障人权的旗帜为人民所高举,也正式写入了我国的宪法。可以说,今天的社会,以生命权为核心的人权的保护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人有能力、所获取的财富上的事实不平等,但人权是一律平等,对人权的保护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特别是基于弱者在事实上劣势地位,法律与公众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对于弱者的保护,对于弱者的权利的侵犯,更为公众所不能容忍。
然而,在今天的中国,关怀弱者、保护弱者的意识远远没有得到张扬和传播,一些人头脑中根本没有这种意识的植根,更有些人是口头上讲关心,实际上却是做着损害弱者的事情。民警问这几位青年作案的动机时,他们的回答竟出奇的一致:“寻开心。”并且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他们判处了从3年到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的从轻、减轻处罚,他们纷纷上诉,其诉讼请求也出奇的一致:不就是个老傻乞丐吗!在这几个青年的眼中,惨死的、被定位为“傻”的老乞丐的鲜活生命可以忽略不计!
几个20出头的毛头小伙子的冷漠的意识与残忍的行为,给我们全社会敲响了一记沉闷的警钟。当我们的社会经济步入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很大的满足时,我们的社会是否就此也步入了文明的社会,是否物质的进步也就相伴着法律意识与人文关怀的进步。保护人权与关怀弱者的意识应当如何才能深入人心,植根于民众的骨髓?如何从娃娃抓起培养这种意识?简单的道德宣教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我们的下一代会成为堕落的一代吗?
我们尽可以指责这几位青年的愚昧与残忍,但是我们的国家与社会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当我们的法院以老乞丐死因中有营养不良等因素给他们从轻、减轻处罚时,法官的头脑深处是否也有老乞丐生命价值更为低廉的因素在作祟呢?进而言之,是否在法官和某些官员头脑中,本身就把人分为三等九类,用人在社会所能创造的价值来衡量他们的等级,进而区分对他们的保护级别。前些时间讨论的轰轰烈烈的“禁讨区”的设立,也许有它的合理之处,但我们是否更多地考虑过乞丐及其他弱者的生存权利,是否像关注乞丐的乞讨会干扰正常人生活便利一样关注他们在这个世界的生存价值?我们是否考虑过类似“禁讨区”的设立这类政府管理行为,是否会使一些人们头脑中本来可怜的弱者关怀意识进一步丧失?如果政府一边号召民众要关心弱者,一边事实上做着打击弱者利益的事情,这种道德宣教能起多大作用并给政府形象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呢?
生命是天赋的,生命权是受国家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每 个人的生命权都不容漠视,乞丐的生命也不例外。因为,对他人生命的关怀,是体现了对自己生命权的尊重,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