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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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节约更多的造纸木材、电力和资金,减少水泥损失,保证水泥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运输效率,改善工人劳动条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按照国发〔1985〕27号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发展水泥散装运输,是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所走的共同道路。要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计划,使我省散装水泥工作有一个较大的突破和发展。全省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比例:一九九O年为百分之三十,二OOO年达到百分之七十。
第三条 立足于改革,建立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经济责任制,为社会、基层、企业服务。要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按规定范围专款专用。

第二章 提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范围
第四条 提取节包费
(一)国家(省)统配水泥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差价收取的节包费,一律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集中管理,用于发展散装水泥。
(二)地方水泥企业(含乡镇企业)供应散装水泥节省的节包费,可继续执行按不同比例上交各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分给水泥厂及用户用于发展散装水泥的办法。
第五条 收取纸袋押金
(一)国家(省)统配水泥企业,逾期押金百分之五十上交国家财政,百分之五十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地方水泥企业(含乡镇企业),现已演变为无有纸袋押金,根据小水泥厂的实际情况,企业可按每吨袋装水泥收取二元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上交各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专款专用。
第六条 提取散装设施折旧费 国家或企业对散装水泥设施、车辆的投资(含节包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费,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第七条 跨省、市、自治区供应散装水泥的节包费,由供需双方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半分成。
第八条 各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从收取的节包费、纸袋押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五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新技术引进、科研试验、信息交流、推广宣传等费用。

第三章 实行差别税率和优惠办法
第九条 在现有产品税率(年产二十万吨以上为百分之十,二十万吨以下为百分之五)的基础上,袋装水泥提高百分之一,散装水泥降低百分之二。
第十条 对新建经营散装水泥中转库(站)、销售网点和专业气卸车队的销售、运输收入,从经营的月份起,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年;对原有企业,可按上述精神,从一九八六年起,经税务部门审批给予三年免税照顾。
第十一条 对供应城市粉磨站水泥熟料的企业和新建的用散装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可从产品销售的月份起,按实际供应量,经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三年。
第十二条 对水泥熟料粉磨站生产销售的散装水泥和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生产的水泥制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审批后,定期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三条 鉴于目前散装水泥气卸车货运量不足,亏损严重,从一九八六年起,三年内交通部门对气卸散装水泥车给予一定的扶持,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为支持发展散装水泥所增、减、免的税款和利润,只能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凡积极推广散装水泥,一九九O年以前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比例达到百分之四十,二OOO年前达到百分之七十的水泥企业,在留成的专项基金中可适当提高奖励和福利基金比例,但两项基金合计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五。

第四章 散装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主要用途包括:
(一)经计划、经济部门审查的新建、扩建投资总额100万元以内的中转库、站储存设施;
(二)专用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和装、运、储、卸、用五个环节的配套设施;
(三)经计划、经济部门审查的老水泥企业散装设施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四)建造、购置、储存等散装设施的低息借贷和补助;
(五)科研、试制、新技术引进、开发和劳动安全保护设施;
(六)经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财买力办公室批准的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
(七)推广宣传,信息交流;
(八)奖励、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限制在资金总额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要按基建程序编制预算,经计划、经济部门审查,由各地、市散办统一汇总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后,开户银行按照批准的预算拨款,在企业的专用资金帐户内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大中型中转库(站)、直达库和生产厂装火车、汽车等大中型设施的建设资金,仍按国家计划体制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计划申请解决。

第五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水泥企业要按规定收取散装专项资金,按时上交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级经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设专职人员,单立帐户,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按时编报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按年度向同 级财政部门报预、决算。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经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编制中长期和年度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使用资金计划,按审批程序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经济责任制,对每个散装水泥建设项目都要事前进行调查,进行经济分析;根据轻重缓急发展散装网络,保证重点,集中使用。列入基建、技措项目的工程,所需材料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列入计划供应。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收、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要对散装资金的提取、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接受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对于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任意改变本实施办法的;
(二)改变设计,扩大使用资金范围,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三)盲目扩建、改造、购置散装设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就厂散装供应,离厂(中转库)运输半径100公里以内或来厂自提的水泥都应供应散装。
第二十六条 凡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水泥厂,设计部门和设计审批主管部门,必须考虑散装水泥的生产和流通,否则不予设计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改变以袋装出厂的方式,重视和支持散装工作。水泥的生产、运输、使用、供应、计划分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散装水泥“三优先”:优先开票、优先供应、优先发运。
第二十八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要的车辆、三大主材、油料等物资,各级计划部门要在分配计划中给予安排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8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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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童道友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1998年省级决算,批准省财政厅厅长童道友所作
的《关于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1998年省级预算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深化财税改革,积极组织收入,在大灾之年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财政预算,基本满足了重点支出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会议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依法理财治税,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加大财政监管力度,严肃财经纪律,为圆满完成1999年财政预算而努力奋斗。



199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