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0:17:55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7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本市与外国城市的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推进与本市的友好交流合作中,或者在建立和发展与本市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和资源保护,引进外资、技术和智力,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和重要的科学研究、生产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中,积极向本市提出重要咨询意见,成绩卓著的。
二、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工作机构申报,经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上印有“为表彰×××对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议,经上海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特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字样。证书由市长签署。
四、颁发证书仪式由市人民政府举行。
五、本办法自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



1997年1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芜湖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已经1997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刘伟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芜湖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做作业人员、雇员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芜湖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聘用的雇员。
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业人员在7人以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劳动,依法令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
从事或参与个体经营,但未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属于国家法定保险,强制实施。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为本人、家庭从业人员和雇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雇员也有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才、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 市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全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市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本人、家庭从业人员、雇员输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变更雇员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基数)。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本人、家庭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雇员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雇员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养老保险费;雇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应发给雇员的工资收入中代扣。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年初核定。
运输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交通管理部门代为征收;建筑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各代征单位应当将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按季或按月解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同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作为个人达到养老年龄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11%记入。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应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的11%记入的部分;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雇员个人帐户应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为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的3%记入的部分;
(二)个人在工资收入中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玉经营者本人、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个人帐户外,其余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到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确良;
(二)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以后离开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其离开企业前可社作缴费年限的工龄加上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满15年的。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前,原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其工龄不视作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向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延长缴费时间或补缴,但延长缴费时间或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 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经市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
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开始享受养老待遇时全省上折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根据省劳动部门确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可终生领取。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保障局可以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停止支付养老金。
对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养老人员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养老保险的争议处理和处罚以及个人帐户的管理,按照《芜湖市职工养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辖三县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政府如发布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根据总行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以及总行信贷业务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请遵照执行。

附: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根据总行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以及总行信贷业务部《关于发送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工作程序的通知》,为正确反映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特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会计科目及帐户设置
(一)在“715三贷资金外汇贷款”科目下增设“7155转贷日本资金协力贷款”二级科目。
凡将借入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转贷给国内企业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合约规定设立帐户。
(二)在“808借入国外三贷资金”科目下增设“8085借入日本资金协力贷款”二级科目。
凡向日本输出入银行借入的资金协力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三)在“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科目下开设“信贷业务部专项存款”帐户。
该帐户由信贷业务部代资金协力贷款用款企业在总行开立,根据客户申请,向日本输出入银行领用资金协力贷款款项,以及向国外出口商付款,或最后将余额向客户清偿时,暂用此帐户核算。
本帐户按用款企业设分户,并按规定计付利息。

二、会计核算手续
(一)对外签定贷款协议生效后,总行应填制“0583‘三贷’资金用款限额”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并逐笔分户登记“0583‘三贷’资金用款限额”登记簿。
收:0583“三贷”资金用款限额
(二)总行从日本输银预支资金协力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1.总行收到国外划来款项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8085借入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同时,付:0583“三贷”资金用款限额
2.总行直接叙做贷款时:
借:7155转贷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贷: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3.由分行叙做贷款时,总行要将款项下划分行,并通知分行已将贷款转入“信贷业务部专项存款”帐户:
(1)总行将款项下划分行:
借: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分行户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2)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办理转帐,并通知企业款项已存总行:
借:7155转贷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总行信贷业务部 日元(美元)
(三)借款企业或借款企业委托的外贸公司按商务合同规定,在总行办理支款手续,向出口商付款时,会计分录参照《一般进出口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四)当总行向国外出口商付款,而借款企业未及时将日本输银资金协力贷款支款入帐,结果造成总行垫款时,要向企业收取透支利息。
会计分录为:
借:741应收及暂付款项 日元(美元)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资金协力贷款到位后收回垫付款项本息时: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952—10其他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日元(美元)
贷:741应收及暂付款项 日元(美元)
(五)总行对外付款时,如因原批贷金额不足或由于汇率变化造成资金缺口时,不足部分由企业另筹资金补足。
1.总行项目: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2.分行项目,总行将不足部分划付分行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向企业收回超额用款部分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未开立日元(美元)外币帐户,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时,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六)向国内外结算利息及转贷手续费时,会计分录为:
1.总行向国外支付贷款利息时:
借:960—(8)借入三贷资金利息支出 日元(美元)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2.总行计付专项存款利息时:
借:961—(10)其他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 日元(美元)
贷: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3.总行向分行收取“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利息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52—(1)国内联行往来收入 日元(美元)
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办理转帐:
借:961—(1)国内联行往来支出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4.总行向借款人收取转贷手续费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5.总行委托分行向借款人收取转贷手续费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向企业收取转贷手续费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未开立日元(美元)外币帐户,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时,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6.各行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未开立日元(美元)外币帐户,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时,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七)项目执行完毕后,总行一次性将“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信贷业务部专项存款”帐户中的余款付给企业,会计分录为:
(1)总行项目: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2)分行项目,总行下划分行时: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将余款付给企业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要求转为非美元外币存款,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八)贷款到期,对外偿还本息并向国内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时,会计分录为:
1.总行对日本输出入银行还本付息时:
借:8085借入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借:960—(8)借入三贷资金利息支出 日元(美元)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2.总行收回分行贷款本息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分行户 日元(美元)
贷:952—(1)国内联行往来收入 日元(美元)
3.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归还“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本息:
借: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总行信贷业务部户 日元(美元)
借:961—(1)国内联行往来支出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4.各行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7155转贷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未开立日元(美元)外币帐户,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时,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19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