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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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试行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试行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0月22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12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
(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案件,以及在全市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办理情况;
(六)人民群众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应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全面的或专项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领导人应到会倾听审议意见,解答询问。
第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会议提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和质询的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向常委会会议作口头或书面答复,作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到会答复,作书面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领导人签署。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组织不定期的视察;被视察机关应如实汇报情况,对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对某一重大问题或案件进行专题调查时,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被调查机关应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有关情况、案卷和资料。
第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应告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研究报告等材料,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应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批评、意见和建议,除应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本人外,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信件,应积极办理,直接答复本人;凡要求报告结果的交办信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写出办结报告;如因案件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须说明原因,报告预计办结时间。
结案报告应在认真核实和进行必要调查的基础上,对申诉控告人提出的问题及理由,依据事实和法律,逐项作出说明和结论;市人大常委会认为结案报告不当时,可以要求办结机关作补充说明,必要时,责成办结机关重新复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对申诉有理、控告有据的案件故意顶着不办的;对明知是错案,拒不纠正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责成院长或检察长作出负责的答复;
(二)责成有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根据问题的情节、后果和认识态度,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三)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或建议原任命机关撤销其职务;
(四)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正确的裁定、判决、决定予以维护。
第十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市人大常委会的某项监督失当时,可以书面陈述理由,请求改变;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作出改变或不予改变的决定。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日常工作,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原则上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试行。



198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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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两国总理签署联合声明

中国 葡萄牙


中葡两国总理签署联合声明(全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里斯本与葡萄牙总理苏格拉底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双边关系的联合声明》



  2005年12月9日,正在葡萄牙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葡萄牙总理苏格拉底会谈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双边关系的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双边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葡萄牙共和国总理苏格拉底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至十日对葡萄牙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苏格拉底总理举行了会谈,并会见了桑帕约总统和伽马议长。

  两国领导人对中葡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传统友好关系不断取得发展表示满意。强调指出,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进程促成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双方积极评价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几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并相信澳门将继续为密切中葡两国关系作出贡献。

  两国指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中葡应该加强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双赢。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应对威胁和挑战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葡同意在联合国改革、加强多边体制、反恐、打击贩毒、防范自然灾害、控制传染性疾病等全球性重大问题上继续积极努力。

  两国认为,中葡关系基础牢固,并富有发展潜力。双方应共同努力,通过深化政治对话、加强经济、文化联系以及密切教育、科技、司法和卫生等领域的合作,赋予两国关系发展更强劲动力和更深刻内容,以造福于两国人民,为促进共同繁荣作出贡献。

  中葡一致同意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希望在以下领域重点加强合作:

  一、政治对话

  (一)中葡同意加强高层会晤,包括适时安排两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互访。

  (二)两国希望增强定期政治磋商,以实现中葡外长或政府其他部级负责人年度访问的可能性。利用好政府层面和高官间的定期接触,并在双方方便的情况下,在联合国大会以及亚欧会议期间举行双边会见。

  (三)葡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台湾采取违背这一原则的任何单边行动,认为海峡两岸的关系应建立在建设性对话基础上,以找到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办法,维护地区稳定和繁荣。

  (四)葡方表示愿继续在欧盟内努力,在欧盟首脑会议结论基础上,推动欧盟解除对华军售禁令。葡方认同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取得的进展,将继续与欧盟委员会努力,以使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五)两国强调中国与欧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进行人权对话的重要性。双方强调,有必要根据两国各自的情况,并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框架内有关国际条约,促进对人权的维护和保护。

  (六)两国愿在全面实施千年发展目标,特别是在推动解决影响非洲许多国家和人民的问题方面,进行更加紧密的合作。

  二、经济

  (七)中葡将致力于加强两国政府和企业接触,深化经贸合作。充分利用经贸混委会、企业委员会等现有的磋商与交流机制,发展贸易、投资、旅游等领域的合作关系。双方同意于明年举行中葡经贸混委会第六次例会。

  (八)中葡对双方续签《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表示满意,这将为两国投资者提供保护机制。为鼓励促进相互投资,两国讨论了在经贸混委会范围内建立双向直接投资工作组。

  (九)两国还将在经贸混委会范围内,探讨在双方感兴趣的领域里成立工作组的可能性,以扩大和丰富双边经济合作。

  (十)中葡重视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两国企业增加交流,强调中葡企业委员会可从中发挥作用,如举办企业家定期会晤等。两国还鼓励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或财团,参与两国项目的公开招标。

  (十一)中葡强调“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对发展两国机构和企业间经贸合作关系发挥的重要平台作用。两国对明年将在葡举行中国-葡语国家企业经济合作展览会以及论坛发展研讨会这两项重要活动表示高兴,并预祝将于明年下半年在澳门举行的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取得成功。

  (十二)两国认识到目前“创新与接触”等计划的重要意义。该计划拟向设在中国的企业派遣新毕业的葡萄牙大学生开展实习。双方表示愿为该计划的成功实施而努力。

  (十三)中葡愿就旅游促销战略、增加游客流量开展合作。创建使用各自语言的推介材料,努力开展两国旅行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官方传媒手段,特别是电视台,播放宣传对方作为旅游目的地国的节目。

  三、语言、文化和教育

  (十四)中葡同意在教授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化方面加强合作。通过深化卡蒙斯学院和葡萄牙东方学会与中国有关教学机构之间的合作,优化和增加在中国现有的葡语教学手段。通过孔子学院开展的活动,扩大在葡萄牙的汉语教学规模并提高教育质量。

  (十五)两国同意逐步推出一项试点计划,将在葡中文教学,在华葡语教学,纳入到两国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的外语科目学历教育中。

  (十六)两国同意在语言教学以及语言的其他技术运用中,使用信息和通讯技术。赞赏两国企业在软件领域,以及科教课题方面,正在共同从事的工作。

  (十七)中葡承诺,将深化双方在文学、建筑、电影、音像、造型艺术、表演方面,在各类文化遗产的维护、保护和利用,以及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等领域内的交流。

  (十八)中葡决定在学校范围内更多开展教育活动,以增加两国学生对对方国家历史、教育和文化的了解。

  (十九)两国愿加强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合作。认为双方签署《互认高等教育学历及学位证书协定》已经在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双方将重点促进两国高教机构在科技领域的硕士及博士生层面开展更多的交流。

  四、科技

  (二十)中葡强调中葡科技史中心在促进两国历史科技交流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决定对其予以加强和巩固,并支持其今后的工作。

  (二十一)两国将进一步开展旨在深化和活跃双方科技合作的活动,具体包括:1、轮流在两国定期举办新一轮的科技合作研讨会,以确定在科学和工业方面进行研发的新机会;2、推出在两国有关机构中召开中葡资深科学家高级别会议的计划;3、鼓励两国机构在工业部门和大学中,在诸如信息和通讯技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研究、物理、空间科学、材料科学、环境和海洋科学等优先合作领域,开展科技人才高级培训的合作。

  五、司法

  (二十二)中葡将共同制定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计划,密切相应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两国司法体系间更好的相互了解,其内容优先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罚执行,加强法治建设,司法管理体系的作用,司法协助,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以及在双边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方面开展司法合作等诸多领域。该计划的实施方式包括,两国司法部负责人和官员加强访问,共享司法、立法和法学信息,并在国际组织中加强经验交流。

  (二十三)两国将努力尽快完成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双方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双方表示愿就今后签署引渡协定及被判刑人员移管协定继续商谈。

  六、卫生

  (二十四)中葡愿促进两国专业团体和卫生部门之间的联络、经验交流、合作计划的制订以及协同工作,同意构建流行病学、传染病防控、妇幼保健、急救医学、食品安全和健康教育、病毒学、药品政策、医院管理和中医等领域的卫生合作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葡萄牙总理苏格拉底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于里斯本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1995年5月23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化工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评选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的通知》(建建[1993]142号)精神,结合我国化工施工行业实际,特制订《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二条 申报的工程应是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且竣工不超过三年的工程。
第三条 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化工、石油化工的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化工、石油化工系统大中型改建和扩建的单项工程;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化工单项工程;
4.单位工程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200座、体育馆为3000座以上);
5.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工程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6.建筑面积或投资规模不足以上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和工程质量特别好的其它工程。
第四条 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对外经援工程,外商独资工程,国外企业承包设计、施工的工程,以及国外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企业按GBT19000/ISO9000族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按国家或部颁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评定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化工项目百分之九十以上,建筑项目百分之五十以上;
3.申报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必须优良;
4.化工项目经投料试车及考核证明施工质量良好建筑项目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
5.工程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标准化要求;
6.施工阶段没有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工期
申报的单项工程须履行合同工期,按期或提前竣工。
第七条 施工安全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平均人数计算,千人负伤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内;
2.工程施工中没发生死亡事故。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优质样板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由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凡具备优质样板工程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工作由企业自主进行。
第十条 部直属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地方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向部推荐申报优质样板工程须将申报材料(申报表、竣工验收证书、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8-10幅)一式三份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部建设协调司施工管理处。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化工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单项工程只能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经部同意可保留资格延至下年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由部组织审查委员会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和审定。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四条 经部审定批准的工程,由部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予以公布并授予证书、奖状或奖杯。
第十五条 每年部将择优推荐一批部优质样板工程参加“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对符合建筑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将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建筑工程鲁班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为本办法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