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05]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应对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税务机关方可委托:
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责任。
(四)委托代征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代征协议文本,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五)税务机关应监督代征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征税款、解缴票款。
四、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二)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明确负担办法。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四)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或拨付经费。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省级或者省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一年进行据实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五、手续费核算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级国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审核签章后,汇入部门决算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进行实地抽样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地税部门“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要求,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比照国税部门共同确定。
六、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七、手续费的监管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三代”税款手续费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税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具体管理办法。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农业部关于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农市发[2003]3号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
连锁经营作为当今世界商品流通和服务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目前在我国已经得到积极推广,并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在一些地区已经起步,并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总的看,发展水平还很低,突出表现在连锁经营企业少、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和农资市场竞争,提高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和效率,必须积极引导、大力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发展连锁经营不仅是流通业态的变革,而且对我国农产品和农资生产逐步走向规范化、现代化也具有积极的影响。
当前,我国农产品和农资流通面临着新的形势。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买方市场形成,竞争加剧;人民生活步入小康,农产品消费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农资零售网点以个体经营为主,数量众多,不利于控制农资进销渠道,质量难以保证;农资市场主体规模小、经营分散,相互缺乏合作与联合,市场竞争力弱;加入WTO后进一步扩大开放,农产品和农资面临国际市场的冲击等。这些都对农产品和农资流通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实践看,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有利于实现生产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有利于促进规模经营,壮大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有利于规范流通秩序,保证农产品和农资的质量。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把引导、扶持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和推动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
农产品实行连锁经营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客观条件。2002年全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接近1000美元,其中大中城市和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更快一些。这些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较高,工作和生活节奏快,对方便、快捷的超市食品需求不断扩大,客观上具备了实行农产品较大规模连锁经营的条件,应该大力发展。其他地区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连锁经营的试点,以积累经验,培养人才,逐步推进。
各类农业生产资料,每年、每个生产季节都有大量而且相对稳定的需求,实行连锁经营一般不受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可以大力发展。
发展连锁经营是企业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而选择的一种营销组织形式,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坚持以市场为取向,由企业自主决策和运作。在推进企业发展连锁经营中,要注意把握好几个条件:一是企业要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连锁经营依靠规模效益盈利,没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开设的连锁门店数量达不到一定规模,经营总额和效益很难上去。二是要有先进的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和过硬的管理队伍。连锁经营实行集中配送、分散销售,在人、财、物、信息管理等方面对企业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要有全新的管理模式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特别是要有一支懂经营、会管理的中高级管理人才队伍。三是要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的企业品牌。连锁经营在相当程度上是品牌经营,既靠品牌吸引消费者,打开市场,也靠品牌吸引供货商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没有品牌,难以做大做强连锁经营。四是每一个连锁店的开设,在方位、地址的选择,目标市场和消费者群体的锁定方面,要慎重决策,充分考虑到原有商业网点布局及其经营特点、消费水平和购买习惯等因素,权衡利弊,充分论证,避免盲目投资。
农产品连锁经营要根据各种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特点,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经营范围。一般说,经过工业加工的农产品最适宜连锁经营,如各种蔬果饮料、罐头食品、腌制食品、粮食制品、糖果制品等;经过分级、包装、保鲜处理的生鲜农产品,如水果、冷冻鱼肉、茄果类和根茎类蔬菜等也比较适宜连锁经营;叶菜、活家禽、活鱼等产品搞连锁经营的难度相对大一些,必须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和布局。
农资连锁经营要将农资销售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有效的技术服务带动农资销售。农资连锁店经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农业技术知识,具有指导农户正确使用农资并传播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在经营品种上要突出科技含量较高的名、特、优、新农资产品。
三、分类指导,促进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健康发展
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为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引导和推动以下各类企业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
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所办企业。多年来,从上到下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建设了一批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商贸活动的企业,设立了不少经营网点。各地农业部门要引导和鼓励这些企业积极创新,转变营销方式,本着先易后难、从小到大、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发展连锁经营。尤其是为广大农民服务的种子、农机具、农药、农膜、化肥、饲料等农资供应销售,要依靠基层农业技术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连锁经营,改变目前单店经营为主、商品质量无保障、售后服务不规范、市场开拓能力不强的状况,逐步建立起现代化的营销模式。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般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经济实力,并且与生产基地和农民联系紧密,市场开拓能力强。实践证明,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具备较好的条件。要鼓励各类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推行连锁经营。支持流通型龙头企业直接领办连锁超市或连锁商店,支持加工型企业配合连锁经营,搞好农产品和农资的集中配送。
乡镇企业。与农产品和农资流通、加工有关的乡镇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参与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既可以成为加盟店,也可以成为供货商或配送中心,条件好的企业还可以领办连锁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当前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各级农业部门要引导农民积极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使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民组织起来,按照连锁经营的需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形成批量,统一向连锁经营企业直供直销农产品。
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市场货源集中,品种齐全,具有持续供货能力,集中采购的成本低,发展连锁经营有优势。要积极引导各地的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农产品连锁经营。近期可大力发展农产品配送中心,为其他连锁经营企业搞好配送服务,或依托批发市场引进配送企业,培育农产品配送产业;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可以直接投资建立连锁经营企业,依托批发市场从事农产品连锁经营。
各地农业部门还可以通过组织举办一些农产品产销洽谈活动,邀请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协助他们加强业务沟通,密切产销联系,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发展提供服务。
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在我国是一件新生事物。各地农业部门要注意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加强指导。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