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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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沂市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4]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银监分局会同各家金融机构制定的《临沂市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临沂市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沂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市分行  中国银行临沂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市分行  临沂市商业银行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临沂办事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业整体功能,形成资金合力,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方式。
  第三条 银团贷款要符合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借款人具备还本付息能力、银行信用无不良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抵押和担保等信用支持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等贷款条件,数额在一亿元以上的人民币贷款或等值外币贷款。
  第四条 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遵守合同、严守信用。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互惠互利、自愿协商,并按贷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银团贷款要向临沂银监分局备案,银监分局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给予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六条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借款人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凭书面申请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并抄送临沂银监分局。
  第八条 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称为牵头行。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九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与其他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十条 银团贷款项目由成员行共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借款人有义务如实向成员行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和接受查询。牵头行有义务如实向其他成员行通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第十一条 银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成员分担、封闭管理”的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各成员行对银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银团贷款成员应共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有关当事人代表应分别在贷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各单位的公章。借贷双方据此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银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贷款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其他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定义和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三)与借款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条款等;
  (四)各成员行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牵头行的权利与义务;
  (六)有关银团会议的召集及银团会议决定的约定;
  (七)银团贷款实行“封闭管理、独立核算”的具体措施;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十五条 银团贷款根据贷款种类分别按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办法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实行封闭管理,资金运转独立核算。贷款发放由牵头行办理。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行的专门账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牵头行,牵头行即时按比例划付到各成员行。
  第十九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银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行应依照协议规定,根据成员行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行。逾期部分的罚息由牵头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
  第二十条 银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时,银团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四章 牵头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借款申请书,认定银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二)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送组团邀请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其反馈意见;
  (三)负责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签署等工作;
  (四)会商各成员行确定贷款条件,并统一与借款人签定协议。(五)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商有关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牵头行的权利和义务由贷款协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一)严格执行银团贷款协议,并按照协议保证银团贷款各成员行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行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行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发放和收回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行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四)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五)设立企业银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比例即时归还成员行;
  (六)收集有关银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行通报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办理银团成员行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牵头行要指定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银团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负责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牵头行必须对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有关情况,定期向成员行通报贷款使用情况,按时通知还本付息等事项,并接受各成员行的咨询与核查。必要时成员行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并向各成员行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牵头行要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成员行,召开银团会议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银团贷款成员行要严格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协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牵头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行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牵头行必须将银团贷款协议的副本送临沂银监分局备案。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三)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假破产等方式逃避银行债务,逃避银行监督;
  (五)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条 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经指出后,限期仍不能改正的,由牵头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对其作出违约制裁。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进入临沂银监分局“黑名单”,对该企业乃至该区域实施联合金融制裁,要依法制裁,切实维护国家资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银团贷款成员行收到牵头行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规定划付款的;
  (二)银团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而牵头行不如约给成员行划付款项的;
  (四)贷款人其他违反《贷款通则》、银团贷款协议和银团贷款成员行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于贷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且在限期内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或成员行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沂银监分局也将依法对违约贷款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各当事人在银团贷款协议中订立。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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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文件



发改价格[2005]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

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

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工作,现就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和江苏6省(直辖市,以下简称6省市)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6省市恢复对辖区内中央直属电厂征收水资源费,并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对中央直属电厂与地方所属电厂用水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



三、对中央直属电厂征收水资源费的标准,由6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1998]19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鞑棵牛兄庇泄氐ノ唬?
  《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9月2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公共救援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1998年2月19 日全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江西省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方案》(赣府发[1998]17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打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紧急抢险救灾,为民排忧解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基本任务
  (一)重大紧急治安事件和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处置;
  (二)重大交通、火灾、环境污染事故的抢险救灾;
  (三)洪水、暴风雨、决堤、垮坝、泥石流、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
  (四)煤气、剧毒物品爆炸或泄漏,供热、供气、供水管网的泄漏和电力、通讯设备事故的抢险;
  (五)房屋倒塌、建筑工地伤亡事故的救护;
  (六)车辆、船只、飞机失事的抢险救援;
  (七)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遇有紧急危难的救助及群众咨询的解答;
  (八)其他救援任务。
  三、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程序和方法
  根据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基本任务,将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类型划分为6种,分别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实施。
  (一)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处置。凡发生持抢杀人、抢劫、暴力劫车、劫机、劫船、劫持人质、袭击运钞车等严重暴力性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调动指挥各警种警力全力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特别严重的恶性案件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政法委。民航、铁路、港务、交通等部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要全力配合做好机场、车站、码头和公路的堵截工作;对处置中出现的伤残人员,包括在围追堵截中被击伤的犯罪分子,医疗单位均应及时接收进行医疗处置,并配合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要承担被当场击毙的犯罪分子的收尸工作,并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到殡葬单位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葬单位均应及时接收进行尸体火化。对其他非正常死亡尸体按景府办字[1997]127号文件力理。
  (二)重大紧急治安事件的处置。凡发生冲击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非法集资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公安部门按照市政法委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景政发[1998]7号)执行,并及时报告市委、 市政府和市政法委。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事态的发展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协调指挥下,依法妥善处置。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公安部门的通报后,其主要领导、工青妇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化解矛盾,带回本系统、本单位参与事件的人员,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控事件的组织和幕后策划人;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因处置事件需要调用公交车辆疏散闹事人员时,公交部门应迅速调度,及时提供;对因事件遭到损坏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三)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置。凡发生重大火灾、交通、环境污染、房屋倒塌、建筑工地人身伤亡、煤气和毒气泄漏、水管爆裂、大型群体活动挤死挤伤、船只翻沉、机车脱轨、飞机失事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要迅速调动指挥各警种警力进行紧急处置,维护好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和市政法委,并按照救援需要通报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对因煤气泄漏、水管爆裂等突发性事件,责任部门可先行破路抢修,因抢修损坏的路面由建设部门及时修复。凡先于公安部门接到险情报告并投入抢险处置的有关部门,或负责处置某些特定事故的有关部门在救援中如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或其他力量投入,应及时通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予以协调调度。医疗急救中心(120)要出动救护车,及时抢救伤员;有关部门要临场进行灾害事故的现场调查;其他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义务救援专业队伍投入救援服务。
  (四)严重自然灾害的处置。凡发生洪涝、地震、森林火灾、泥石流等严重自然灾害,分别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调度控制,邮电、建设、电力、交通、卫生、粮食、民政等部门和驻市部队要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公安部门在调动警力投入抢险救灾的同时,要强化信息工作,及时打击各种现行犯罪,切实维护好灾后治安秩序。
  (五)群众求助事项的处置。凡人民群众遇有突发困难的求助,包括危急重病人、落水、自杀、煤气、食物中毒、遭受侵害、意外伤情、水、电、气、有线电视设施故障,儿童、老人、精神病人走失、弃婴、盲流人员流落街头等求助事项,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在调动警力参与救助的同时,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临场实施救助。现场组织工作由承担救助的有关部门领导负责,公安部门要协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等。凡公安110民警救助送进医院的危急病人,医疗单位应先接收诊治,后办手续,对其中没有亲属在场的危急病人,应在救治后通知病人家属,按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对一时难以找到亲属的或又不是本市的危急病人,也应按救死扶伤的原则先行救治。凡公安110民警救助送往民政部门的弃婴和盲流人员,民政部门应先接收,后办手续。
  (六)群众咨询事项的处理。凡群众咨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做好咨询解答服务工作。公安部门不仅要耐心解答属公安部门管辖问题的咨询,而且对由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明,并引导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获得帮助。
 
  四、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是一项事关千家万户的社会公益事业,是落实党委政府“民心”工程建设的具体行动。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对群众的报警求助,均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推诿、扯皮。公安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工作方针,接到出警指令后,城区5分钟内,郊区10分钟内,农村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其他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责任部门,接到公安110台通报和群众求助信息后,城区15分钟内、郊区20分钟内,农村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
  (二)临场处置,应坚决贯彻“属地管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能,部门间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救援任务。主管部门还要主动做好善后工作。
  (三)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各责任部门均应建立健全与救援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供电、邮电、自来水、煤气、医院等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其他责任部门也须建立24小时联系制度。各责任部门在接到公安110通报和群众求助信息,必须快速接警,快速出动、快速妥善处置。任务完成后,参与责任部门,均应及时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反馈到达时间、救援经过和工作结果。公安110台应记录在案。
  (四)切实抓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专业或业务救援队伍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协同作战能力,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文明、优质、高效搞好服务。
  
  五、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是加强党委、政府与群众紧密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为了确保这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各级必须把它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一)市政府建立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委托协管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是:珠山区政府、昌江区政府、市公安局、市邮电局、市劳动局、市供电局、市水电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煤气公司、市教委、市体委、市人防办、景德镇火车站、罗家机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景德镇日报社、市财产保险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参加联席会议,负责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并指定一个科(室)负责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联络。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尽快承印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通讯录。
  (二)公安、邮电、卫生、城建、交通、劳动、环保、供电、煤气公司、水利、民政、人防、消防、铁路、民航等部门,是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指挥或支持、协作,共同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财政、教育、体育、新闻、保险等部门和驻市部队是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相关介入单位,作为救援系统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力量,参加必要的或特殊的救援服务行动。
  (四)参与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责任部门要制订本部门开展社会救援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实施办法,设立群众求助投诉电话,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要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和必需的救援人员、救援工具、车辆、通讯设备等。在社会服务联合行动中,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心协力,积极主动地承担任务,不得推诿扯皮。
  (五)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是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联络中心,负责与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的联络工作。市政府授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代表市政府下达有关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指令,负责检查监督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和信息反馈。
  (六)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定期对全市社会服务联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通报检查监督结果。对在处理群众求助和投诉中玩忽职守、处理不力或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部门,要报党委政府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市政府拟定每季召开一次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联席会议,听取各责任部门开展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下一步的工作意见和措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县(市)政府要增加对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投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