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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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城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经金昌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9月13日金昌市公安局金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金公消<1988>01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设的消防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市、县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是城市建筑消防管理的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城市建筑物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辖区内一切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自觉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凡在市、县、区城镇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工程项目,高层建筑,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包括低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下的其它民用建筑,不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消防规定,符合消防要求,其全套设计图纸在施工之前必须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规划部门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中,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在编制、修订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必须合理安排各项消防建筑和消防设施。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城镇规划和有关规定修建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消防供电等公用设施。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同城建施工管理、规划、计委、经委、建行等有关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的联系,对城镇规划、建设、建筑设计的有关消防问题,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及时解决。
第七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领取《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后,才能准许施工。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防火审核意见要求》施工,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检查监督。凡应按规定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而不办理的单位,城建施工管理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银行不予划拨建设经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的工程资料包括:
1、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和上级批准的文件。工业建筑应有工艺流程,包括设备、产品、半成品和原料的数量、性质、以及运输、贮存方式等资料。
2、总平面图。包括工程周围现状,工程位置及室外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布局。
3、建筑物平、立、剖面图。
4、室内外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消防用水、用电、通讯、采暖、空气调节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烟排烟、疏散通道、消防电梯等)。
第九条设计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和防火审查。未审查的图纸不得提交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建审或交给建设单位施工。
第十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中,要把好建筑设计防火图纸的审核关,施工期间的检查关,竣工以后的验收关。
第十一条采用通用设计图纸的工程,也要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核准修建位置,签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十二条凡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按工程投资数额的百分之一到五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的;
2、不按防火规范、规定进行设计,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不予修改的;
3、不按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
4、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5、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搭盖工棚或临时建筑的;
6、按消防规定要求拆除的建筑未在限期内拆除的;
7、圈占、损坏、掩埋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的;
8、违反建筑工地防火规定,引起火灾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上日起施行,由金昌市公安局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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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4〕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九日



龙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5号令)、《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泉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外地驻龙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一)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缴纳保障金。

(二)保障金计算缴纳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为:

1、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它从业人员等。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2、残疾职工: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3、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

三、审核认定

(一)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核定。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递送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残疾人证、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与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逾期拒不递送相关资料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可以通过地税部门了解纳税单位的基本情况,用于核定,地税部门应予配合。

四、征收办法

(一)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今后逐步向按月征收方式过渡。

(二)保障金征收的基本程序为:

1、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在每年6月15日前完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残疾职工、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并抄送地税部门。

2、地税部门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提供的相关数据,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

3、各用人单位应在7月31日前交清本年度保障金。

4、地税部门在8月15日前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三)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其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虽不构成本办法保障金减免规定,但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或当期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地税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保障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未经批准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五)纳税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保障金,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基金管理

(一)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的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5月底前凭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送经办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审核,报市残联、地税和财政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公布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随意少征、漏征保障金,或在管理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建立健全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订本规则。

(三)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成员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行文;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时,由市安委会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二、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提出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办法。

(四)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调公安、驻渝部队和武警总队参加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向市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每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和每月的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专题会议和月度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协助市政府办公厅举办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布会。

(十)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所形成的会议纪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印发各区县(自治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安委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专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印发各区县(自治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每季度参加一次由市长主持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季度专题会议。会议议题由市长决定。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每月参加一次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主持的全市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会议议题主要是通报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相关工作措施。

(二)联络员会议制度。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送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市安委会各成员。

(三)专项督查制度。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所形成的专题报告,要报送市政府并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公文办理制度。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五)信息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以《全市安全生产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



五、作风纪律要求



(一)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在市安委会主任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则,完成市安委会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根据本市、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本部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向市安委会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和措施。

(三)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认真负责地组织本部门(行业)贯彻落实安全委会各项决定、意见和工作要求,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对各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由市安委会主任责成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向市政府报告。

(四)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维护团结、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服从于和服务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共同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求真务实,团结一心,确保全面完成市安委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



为及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动态,督促检查市政府每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的落实情况,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进度和各项指标的控制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特建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月10日,具体时间由市安委会主任确定。

二、会议地点

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市安委会副主任主持。

四、参会人员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五、会议内容

检查市政府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每月安全生产形势,通报汇总情况,掌握总体动态;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具体议程:

(一)由市安监局汇报上月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情况。包括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并进行简要分析;

(二)由各牵头部门汇报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度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研究事故多发地区、多发行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讨论通过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部署相关工作。

六、会议承办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办及文件起草工作。会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印发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