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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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199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4〕54号《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即可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明确指明的特定物,案外人对该特定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则应当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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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布施行。




省长 陈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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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省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
  (一)省劳动模范;
  (二)市劳动模范;
  (三)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三条 省、市劳动模范和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省各行业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授予。


  第四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省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县(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省、市、县(市)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需要授予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应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向省劳模评选委员会报送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命名表彰会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市劳动模范颁发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笃劳动模范奖章。省劳动模范的奖章,直径为四点二厘米;市劳动模范的奖章,直径为四厘米;对先进生产(工作)者可颁发发直径小于四厘米的奖章。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
  (一)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建、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
  (二)必须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创造性地劳动,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
  (三)必须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七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严格按评选程序进行:
  (一)在评选中,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坚持标准,好中选优。
  (二)被推荐为劳动模范的代表,由本单位评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机关审核,报劳动模范评选时审定。
  (三)评选劳动模范应应遵循按标准、讲贡献的原则,重视选拔有知识、有才能的第一线劳动者,并注意掌握各类人员和各行各业的比例。


  第八条 被评为省劳动模范的,除分别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外,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九条 凡被授予省劳动模范的,每两年公费体检一次,体检和因病治疗及到外地疗养所需的各项费用由本单位位凭据报销。
  省劳动模范可凭荣誉证书到规定的医院优先就诊,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六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六个月以后的,在国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比例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十条 省劳动模范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其退休费可在原比例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至十五,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具体幅度为: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一次以上的(包括一次),退休费比例提高百分之十至五;获得省劳动模范一次以上的(包括一次),退休费比例提高百分之五至十。


  第十一条 省劳动模范的学习、培训、住房分配等,在同等条件下fT优先予以安排。本单位未实行休假制度的省劳动模范,在本届内每年带薪休假十五天。


  第十二条 省劳动模范的配偶在异地工作的,可优先照顾调到一地工作。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各地、各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应继续积极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主要由工会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密切同劳动模范的事迹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本地区改革和建设的意见,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之建设再立新功。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劳动模范要定期进行考核3对劳动模范的变化情况,应及时向授予单位和上级劳动模范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听取他们对本单位工作和生产的意见,支持他们改革创新。要进一步为劳动模范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动模范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培训和学习。


  第十七条 各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的宣传工作,激励和鼓舞广大群众奋发进取,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制止压制、讥讽等打击劳动模范的不良现象,并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凡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因犯罪受刑事处分及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撤销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撤销,按评选劳动模范的审批程序,由原命名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最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99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