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1:07   浏览:9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的贯彻实施,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为全面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现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问题作如
下决议: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决执行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要充分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其主要任务是:
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深入开展以禁毒为重点的扫除“六害”的斗争;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加强对旅店、废品收购等特种行业和文化市场、公共场所的管理,加强铁路、交通沿线治安管理,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隙;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普法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违法犯罪;
教育、挽救各种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监督教育缓刑、管制、假释、保外就医和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人员;妥善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防止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协调一致,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为自己的重要
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要和负责人的任期目标和经济承包挂起钩来,实行严格考核。要认真抓好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教育管理,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的发生。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维护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治
安。
三、加强社会主义综合治理要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动员群众,使群众认识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人有责,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教育子女遵纪守法是自己的责任。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鼓励和支持群众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治安。
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组织民兵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维护治安的积极作用,把综合治理任务落实到基层,形成群防群治网络。在群众性的自防活动中,各单位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
积极支持。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要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建设,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加强执法检查,切实提高国家执法队伍的素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
给予支持,要保证办案经费,逐步改善基层政法机关的办公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宣传、文化部门的领导,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以更多的优秀作品鼓励、引导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积极进取、健康向上,树立社会主义理想和道德风尚。劳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做好待业安置工作。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由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并设立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由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配备必要的办事人员,组织领导本地区、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关、团体、学校、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成立领导机构,配备办事人员;也可以指
定领导负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从重从严从快严厉打击。对于那些有盗窃自行车、扒窃、撬门扭锁、窝赃
、销赃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因罪行轻微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虽未构成犯罪,但受治安拘留处罚两次后继续作案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七、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基金,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负伤、致残的人员要积极治疗
,妥善安置好生活;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从优给予抚恤。
八、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企业不能晋等升级,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取消当年度奖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要及时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汇报,组织代表、委员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1991年5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月11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84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定。
第二条 凡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受方)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供方)有偿引进技术,均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 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引进的技术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其范围包括:
(一)已取得有效专利权的技术;
(二)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
(三)技术诀窍。
第六条 引进的技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双方当事人可凭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和有关国家科研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深圳市税务机关和土地管理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税收和土地使用费等方面,按照特区有关规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
第七条 供方向受方转让已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的,必须提供该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和专利证书;有专利权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
第八条 供方向受方转让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的,必须提供请求书、发明说明书、请求权项、文摘和附图等专利申请文件以及该申请的进展情况;有申请权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
第九条 供方向受方转让技术诀窍的,必须提供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规程和示意图、技术数据、配方、公式、关键设备、模型、样品、材料清单和说明书、操作方法说明、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方法、维修的方法和设备以及有关的商业情报等资料。
第十条 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部转让技术传授给受方指定的人员,并负责培训,保证受方掌握全部技术和操作方法。
第十一条 供方曾将同一技术转让给他人的,应将原技术转让合同的副本提交受方。
第十二条 供方应保证引进技术的法律有效性和预期技术效果。
引进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应在国际市场有合法和合理的销路。由于供方的原因使产品销售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供方应赔偿损失。
专利权中途失效或专利申请被拒绝,受方有权提出修改或终止合同。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赔偿损失。
由于供方的原因引进的技术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受方应严格信守合同的规定,切实尊重供方的技术专利权。
对引进技术中的秘密部分,受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受方违约泄密造成供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的规定赔偿损失。
由于执行本规定而涉及引进技术中秘密部分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对泄密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供方提供技术或提供专用设备及其技术,与受方合作经营;
(二)许可证贸易;
(三)补偿贸易;
(四)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
(五)以技术作投资股本。
第十五条 申请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应依次办理以下申请和报批手续:
(一)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前项申请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领取技术转让申请书;
(三)签订合同;
(四)将合同一式三份报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附下列证件:
1、技术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
2、供方合法身份证明副本一式三份(法人代表或委托他人代理的,应附供方的授权书或委托书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两份);
3、受方的营业证书一式三份(正在申请建立企业或在技术转让合同批准后建立企业的,应附具企业的章程副本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合同报批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
合同自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合同当事人应按特区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向深圳市税务机关登记。
第十七条 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关键词定义;
(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日期;
(四)商标的使用;
(五)实施的计划、进度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六)技术的保证和验收;
(七)保密;
(八)双方对改进技术的权利和义务;
(九)技术酬金的计算和支付方法;
(十)违约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
(十二)仲裁协议或其他解决纠纷的办法;
(十三)合同的期限;
(十四)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十五)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合同不得订有使任何一方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或显失公平的条款。
第十九条 合同的期限,除以技术作投资股本的方式外,一般不超过五年,但经双方同意并报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合同期限的申请,应在合同期满六个月前提出。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转让专利技术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项专利权的终止日期。但以技术作投资股本的方式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未实施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予撤销。
前款所规定的期限,如有正当理由,经报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但延续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实施期限的申请,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申请延期实施的期限,自批准延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方以技术作投资股本与受方合资经营的,其技术股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应以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股本。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将已作为股本投资的技术转让他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或其企业有偿引进技术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2月8日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常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6〕63号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常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经贸委和人防办联合制定的《常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机关作风建设专项行动措施,方便建设项目申请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的收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通过“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性开票、一张支票缴费”的审批缴费手续,实行扎口收取,以简化流程、减少环节、缩短时间、提高效率。
  第四条 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开工前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分别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设立窗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的5项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市建设局、房管局、人防办、墙改办、散装水泥办工作人员集中在一个窗口负责办理手续和开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的4项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在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办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集中在一个窗口负责办理手续和开票。
  第七条 市财政局分别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建设局“一站式” 服务点设立“建设项目非税收入扎口收取财政过渡账户”。缴费单位一张支票缴款。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代收银行根据收费单位开出的《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汇总金额后填写支票,用银行特种转账凭证分别将资金划入各收费单位财政专户。
  第九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部分收费一览表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常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部分收费一览表

序号
部 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的项目

1
市建设局




(1)
市建设局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类区域130元/平方米

二类区域105元/平方米

三类区域80元/平方米
市行政服务中心

2
市房管局




(2)
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白蚁防治费
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室)2.3元/平方米;八层以上(含八层)0.7元/平方米
市行政服务中心

3
市人防办




(3)
市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应建未建的民用建筑按底层建筑面积2800元/平方米;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56元/平方米
市行政服务中心

4
市经贸委




(4)
市墙改办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
8元/平方米
市行政服务中心

(5)
市散装水泥

办公室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
2元/平方米
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在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收费的项目

(6)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质监费
中标价的0.17%,
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

(7)
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定额测定费
中标价的0.1%,
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

(8)
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 
安监费
中标价的0.06%
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

(9)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综合服务费
详见苏价服〔2006〕12号文件
市建设局“一站式”服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