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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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4年5月12日,河南省安阳市安彩工业园区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二期建设工地,发生一起特大烟囱上料外井架倒塌事故,造成21名施工人员死亡、10人受伤。该烟囱高60米,由河南省第七建筑公司承建。烟囱施工完毕后,5月12日施工单位组织拆除上料外井架时,上料外井架突然倾翻,致使正在上料外井架上作业的施工人员坠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目前,各地已经进入施工繁忙阶段,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确保施工安全,建设部要求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立即在全国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汲取河南安阳“5.12”特大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任何时候都必须高度警惕,任何时候都不可麻痹疏忽,任何时候都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情况。

  (二)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否具有施工资质,施工资质是否与其从事的工程项目相适应,是否存在无证施工、越级承包、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

  (三)施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验收等情况,向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四)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检查、监控和整改情况。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检查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事故多发类型,制定本地区检查的详细方案,确保检查不走过场。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巡查监督工作;既要认真检查办理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工程项目;也要及时发现并认真检查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工程项目,要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不得因为项目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而不履行监管职责。

  (三)各地要认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到人,限期完成整改。对于不制定、不执行整改措施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要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安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请各地将本次检查情况,包括检查的项目、查出的隐患、主要问题、整改情况及今后工作措施等,于2004年6月15日前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建设部将对部分省市进行抽查。

  联系人:张强

  电 话:010-68393920

  传 真:010-68394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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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二届九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外资金是指深圳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利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经营服务收入中按规定上缴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部分以及应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土地开发基金、城市住房基金、能源基金、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等政府专项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依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明确使用范围,主管部门使用,银行核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制度。
第五条 依法收取预算外资金的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订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由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区政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安排有关单位的财政预算时,应当结合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收取和使用单位应当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会计报表。
预算外资金收取和使用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决算,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区政府。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照一个收费部门一个帐户、一项基金一个帐户的原则商预算外资金收取和使用单位在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个别预算外资金数额巨大或收费网点分散的,经财政部门与预算外资金收取和使用单位协商,可以在多家银行各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取实行票款分离、委托银行收款的办法,由交款人把应交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不能实行委托银行收款的,由预算外资金收取单位收款后按现金管理办法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收取的非经营性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收据。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收取单位不得在财政专户外开设任何形式的收款帐户。对现有的收款帐户必须进行清理,并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实行先收后支、按计划使用、当年结算的制度。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使用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内部审批监督程序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使用单位只能开设一个支出帐户,该帐户的资金不得转存其他银行帐户。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使用单位应按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年度使用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外资金使用范围和年度使用计划,按使用单位的用款要求拨款。银行依法办理核拨手续。
第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有关单位收取、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区政府报告。
预算外资金收取和使用单位在财政专户和支出帐户外私自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的,按私自设立“小金库”进行处理;收费不使用规定收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为缴款人补开有效收据。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会计报表的部门和单位,由财政部门按会计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取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收取和使用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以往发布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5月12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3]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3年4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现将《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丝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依法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人民政府工作。
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协助市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和工作规则,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七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事项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须经过专家和有关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十三条 各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界定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实施并完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署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周整。
第十七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十九条 要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及突发事件。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主动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依法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吸收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署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重大事项;研究其它需要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一3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人大常委会、政协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讨论提请市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机构设置、职能确定、重要人事任免;研究其它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要做好事前协调和意见征询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单位进行事前协调,并提出书面协调报告;涉及资金、机构、编制、待遇等问题的,须附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属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应事先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最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副市长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成熟的议题和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题,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出席,市政府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副
秘书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涉及某一方面、行业、系统的重要问题,需市政府审定的投资项目及资金安排,全国、全省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及市政府拟发布的重要文件,政府部门一般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编印会议纪要下发执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节约开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批;会议经费按程序报办公厅,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安排适当人员参加。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受理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情况报告、重要工作请示和其它事项的公文。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问题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市政府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或报告的主送单位要明确,不得多头、越级报送。
除紧急情况、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公文外,请示、报告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送,市政府领导如收到,应及时转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多个部门,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主办部门列出各自理据,提出解决意见,会签后报市政府。
第三十六条 报市政府的请示或报告,应印制成正式公文或请示报告卡片,由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加盖部门印鉴后报送。不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主办部门改正。
第三十七条 发生重大火灾、洪灾、虫害、疫情、事故和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它重大紧急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迅速报告市政府,并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接到请示、报告后,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公文办理程序呈报,涉及全市性的问题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按程序报市长审批。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贯彻落实,不得各取所需、各行其是。
第九章 行文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等,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安排某些方面的、局部的、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三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一般由部门负责草拟。所拟文稿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能站在部门利益的立场制定政策。文稿必须中心突出,观点正确,层次清楚,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第四十条 拟发文稿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报送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属于政府规章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四十一条 拟发文稿由文稿代拟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机构,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如直接送领导个人时,领导同志应指示其转送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一般不直接批示行文。
第四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公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的工作,由几个部门联合行文。凡会议已发或报纸刊登过的文件一般不再行文。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
第十章 政务督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政务督查要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通过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提供有效服务,确保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五条 政务督查要重点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上级党政机关责成本级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政府工作报告》执行情况、上级领导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 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涉及本地区、本部门事项的督查落实,同时负责对本地区下级政府和本部门所属系统的政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督查的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研究落实;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督查工作,落实督查事项。
第十一章 市政府领导重要活动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事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按程序报批,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力口。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第四十八条 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领导,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领导来太原视察工作,参加在太原召开的全国或全省性会议,兄弟省及地市领导来我市友好访问、慰问、考察的,地市主要领导和副部(省)级以上来宾的活动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出席或陪同,副地市(厅)级来宾的活动由有关副市长出席或陪同。
第四十九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来并视察,由市长迎送;在并中央委员、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全国劳动模范赴外地参加全国性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迎送。
第五十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领导来太原视察工作,兄弟地市政府领导来并访问或慰问,正地市
(厅)级以上由副市长或秘书长迎送,副地市(厅)级由秘书长或副
秘书长迎送。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
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形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
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六条 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休养,由市长批准。各部门副职外出或休养,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
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礼品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给政府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