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兰西共和国总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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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兰西共和国总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报

法兰西共和国 中国


关于法兰西共和国总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报


(签订日期1973年9月14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董必武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乔治·蓬皮杜于一九七三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七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陪同蓬皮杜总统访问的有外交部长米歇尔·若贝尔等。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及其随行人员访问北京、大同、杭州和上海,从而有机会与中国人民进行接触,并且直接了解到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情况。他们所到之处受到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热情欢迎和友好款待。
  毛泽东主席会见了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两位领导人进行了长时间的友好谈话。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进行了会谈。他们就主要国际问题和中法关系友好地、深入地交换了意见。
  法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外交部长米歇尔·若贝尔;外交国务秘书让·德利普科夫斯基;共和国总统府秘书长爱德华·巴拉迪尔;法国大使、外交部秘书长若弗鲁瓦·德库塞尔;法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艾蒂安·马纳克;共和国总统府总秘书处技术顾问让·贝尔纳·雷蒙;外交部亚洲大洋洲司司长亨利·弗罗芒一默里斯。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外交部长姬鹏飞;外交部副部长乔冠华;外交部部长助理王海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国大使曾涛;外交部西欧司司长王栋。
  这次访问是法国国家元首对中国的第一次正式访问。因此,它标志着两国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满意地看到,一九六四年在毛泽东主席和戴高乐将军倡议下建立起来的关系不断得到顺利发展。他们表示相信,这种发展符合两国的相互利益,并且是对和平事业和改善国际关系的积极贡献。
  会谈证实,两国政府有着加强两国人民之间友谊和发展两国关系的共同愿望。尽管两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国之间的关系有着良好的基础,这主要是因为两国都同意这样一些原则,即:所有国家,无论大小,也不管其社会制度如何,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和各国人民的事应该由各国和各国人民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独立的原则自己解决。为了国际局势的改进,双方声明,反对任何霸权。
  在回顾主要国际问题时,双方注意到彼此在许多问题上有着广泛的一致看法。
  双方研究了亚洲特别是印度支那形势。双方对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签订的“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和恢复和平的协定”,和对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以及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签署的协定的议定书表示满意。双方认为协定的所有条款都应予严格履行。双方认为,柬埔寨问题应该由柬埔寨人民在没有外国干涉的情况下自己解决。中国方面重申:柬埔寨国家元首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领导下的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是柬埔寨唯一合法政府。中国坚决支持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的“五点声明”。双方表示支持一九七二年七月四日发表的朝鲜南北联合声明。
  双方研究了欧洲形势。中国支持欧洲各国人民维护各自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安全,并在此基础上联合起来以维护共同安全的努力。法国在忠于自己的联盟的情况下,奉行旨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实现缓和、谅解及合作,同时在欧洲经济共同体九个成员国之间建立一个真正的欧洲联盟的政策。
  双方还就第三世界、裁军、国际贸易等各项问题广泛地交换了意见,并认为这种交换意见对双方都是有益的。
  双方研究了两国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双方对两国在经济交流和工业技术接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表示高兴。这些进展主要是由于许多代表团的访问并在两国组织的展览会和技术展出而得到的。双方也对这方面的良好前景表示高兴。双方商定,将进一步研究发展经济关系的现实可能性以及在技术、工业方面特别是在发达的石油化工、航空、机械和电气工业方面加强交流的问题。
  双方还决定签订海运协定和加强在航空运输方面的合作。
  双方对两国在文化、语言教学、科学、卫生和体育交流方面的进展以及进一步发展这些交流的良好前景表示满意。
  两国领导人商定保持个人接触。
  双方满意地看到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访问圆满地对加强两国之间的联系和两国人民的友谊作出了贡献。

                       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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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政办发〔2007〕28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资源,净化城市空间,规范我市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建设管理,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创造条件,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三、地下弱电共同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通讯缆线、广播电视缆线和交通警察电子信号传输缆线,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布设的弱电缆线埋入地下建设的共同管网。

四、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分步推进的原则。

五、市城乡建设局是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南市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物价局、工商管理局、各弱电通信专业单位及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市城乡建设局做好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城区的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

七、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要遵循《渭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渭南市城市弱电管网专项规划》。在实施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道路上和经营期限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单建项目。

八、原架空弱电缆线下地的改造工程必须结合旧城改造建设和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逐步实施;新修道路工程地下管网建设与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一次性实施到位。

九、城区各弱电运营商要服从管网建设规划,根据各自需要编制计划,使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网实行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地下管线资源的使用效益。

十、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列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市场运作,通过招商引资选定管网投资建设单位,以合作或投资方式建设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该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应使用新的管材和铺设工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管道容量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十二、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应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归渭南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号)专利代理暂行规定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号)专利代理暂行规定
专利局


前言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已由国务院于1985年9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85年9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专利代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接受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申请专利和其他专利事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指:
(一)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提交的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盖章或者签字。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专利代理人,承办下列事务:
(一)为专利事务提供咨询;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三)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六)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人可以接受聘请,担任专利顾问。
第六条 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
(一)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掌握一门外语,做过三年以上科技工作或者做过五年以上与科技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受过专利法以及有关专利业务训练,掌握与专利代理工作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从事涉外专利代理工作的,除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熟悉有关国家和国际间保护工业产权的法律和条约,并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中国专利局与司法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组成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下列工作:
(一)对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的人员进行考核;
(二)在业务上监督和指导专利代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的人员经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由中国专利局登记为专利代理人,并且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即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九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在专利代理机构执行职务、由专利代理机构委派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条 专利代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与委托人的行为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对在业务活动中所了解的发明创造,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故意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行为的;
(二)严重不称职的。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将取消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决定通知中国专利局,由中国专利局注销专利代理人登记,并缴销专利代理人证书。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