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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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2日)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印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决定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于一九八九年互派5人以内文化行政官员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交流两周。
  2.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印。
  3.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4.印方派15人以内古典和民间舞蹈团访华演出两周。
  5.中方派15人以内古典和民间舞蹈团访印演出两周。
  6.国际剧协中国中心派4人以内代表团访印两周。
  7.印方派4人以内戏剧代表团访华两周。
  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或十二月派3-4人专家小组赴印度乌坚及喀拉拉考察梵剧两周。
  9.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5-6名古典音乐家访印演出并进行示范讲学。
  10.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印方派5-6名古典音乐家访华演出并进行示范讲学。
  11.印方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在华举办印度工艺美术展览,随展人员两人。
  12.中方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在印举办中国工笔画展览,随展人员两人。
  13.双方交换4-5部关于艺术珍品的标准艺术出版物。
  14.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名作家访印两周。
  15.印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名作家访华两周。
  16.双方互派舞蹈和美术界专家6人访问对方国家。细节另商。

 二、文物和考古
  17.印方于一九八九年派3名文物保护专家访华两周。
  1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3名文物保护专家访印两周。
  19.中国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与印度考古协会和印度人类学协会互换考古、人类学及有关题材出版物。
  20.为促进对佛学及两国文化关系史的研究,印方将探索派遣3名梵文学者赴华讲学考察6周的可能性。
  21.为促进对佛学及两国文化关系史的研究,中方将控索派遣3名学者赴印讲学考察6周的可能性。
  22.双方考虑举办由有关学者参加的研讨会的可能性,以促进对中印两国古代和中世纪文化及其他关系史的经常性研究。
  23.双方考虑从事中印佛教建筑物的研究。
  2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印方将考虑举办一次关于中印文化关系史的国际研讨会。中方将考虑参加这一研讨会的可能性。

 三、教育
  25.双方每年互换奖学金生12名(保持总数12名)。学习专业包括语言、艺术、社会科学以及其他经双方商定的专业。
  26.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1名印地语教师在中国一所大学任教两年。
  27.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1名教师在印度一所大学任教两年。
  2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人大学校长代表团访印10天。
  29.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5人大学副校长代表团访华10天。
  30.双方鼓励和协助两国大学之间建立联系,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按双方认可条件尽力为对方国家学者从事研究和访问提供方便。
  31.双方同意互派2-3名专家和学者考察研究对方国家在儿童心理学和儿童教育方面的经验,访问时间互为1个月。
  32.为促进中印双方在教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两国教育主管部门于一九八九年就继续合作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商定。
  33.双方互换汉语和印地语教材及其他资料(包括文字、声象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合作。
  34.双方支持由印度尼赫鲁大学、德里大学及其他几所大学与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联合发起的定于一九八九年底在印度召开的南亚地区汉语教学研讨会。细节另商。

 四、广播、电影和电视
  35.双方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36.印方在华举办印度电影周。细节另商。
  37.中方在印举办中国电影周。细节另商。
  38.双方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
  39.双方原则同意为拍摄玄奘和达摩电视纪录片相互提供方便。细节另商。
  40.双方互派5-6人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1周。

 五、新闻、图书和出版
  41.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人新闻代表团访印两周。
  42.印方于一九九0年派5人新闻代表团访华两周。
  43.印方于一九九0年在华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5人以内。
  44.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印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5人以内。
  45.印方提供10部关于印度的书籍或学术著作,供中方翻译成汉语并付诸出版。
  46.中方提供10部关于中国的书籍或学术著作供印方翻译成英文或印地文并付诸出版。
  47.印方派5人出版和版权代表团访华两周。
  48.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商业性国际书展并努力提供方便。
  49.双方继续鼓励两国图书馆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和交换书刊资料。

 六、体育
  50.双方将通过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度体育交流议定书,其中包括互派体育团队和教练,并在瑜珈、气功及武术等方面进行交流。

 七、社会科学
  51.双方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在印举办关于“农村经济--社会变革和组织形式”的联合讨论会,为期两周。
  52.双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华举办关于“传统与现代关系”的联合讨论会。
  53.双方互换4个人月的学者。

 八、其他
  54.未列入本执行计划的文化交流项目由双方协商并落实。
  55.本计划附件所列总则及财务条款均系本计划整体的一部分。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德 有           威拉拉格凡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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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NO:SC11237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四)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季、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布。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四章 村务公开监督

  第十一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内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职数,并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一次村务公开监督工作;监督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公开;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涉及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答复并予以改进。

  在制定村集体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时,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参与实施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违规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以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研究村务公开工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本村村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管。村民查阅村务公开档案,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及时调查,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村民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及时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书面答复,对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村民或者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有异议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要求罢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职数出现缺额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任期相同。

  第五章 组务公开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依据本村实际,指导、监督村民小组实行组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组务公开以会议公开为主要形式,也可以参照村务公开的规定执行。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由村民小组会议按照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商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村民对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有意见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对违反组务公开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间公开村务的,或者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

  (二)干扰、阻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

  (三)打击报复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者村民的;

  (四)违反村务公开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对村务公开监督不力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在村务公开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审查同意西气东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水利部


水利部审查同意西气东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经多次组织专家论证,水利部近日复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同意了西气东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一、西气东输工程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标志性工程,工程的建设对于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东部地区能源结构调整、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西气东输管道西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轮南,东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途经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南、安徽、江苏、上海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线路全长3829公里,干线输气管径1016毫米,设计年输气量120亿立方米。西气东输工程线路较长,途经多种地貌类型,多次穿跨公路、铁路和长江、黄河、淮河等大型河流,施工条件复杂,工程建设将大面积扰动地表和产生大量弃土弃渣。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防治因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区域生态系统,保证工程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报告书(包括新疆轮南~河南郑州站和河南郑州站~上海白鹤站两段)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目标明确,资料翔实,图表规范,水土流失防治技术方案合理,满足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可以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水土保持现状分析,新疆轮南~宁夏中卫段地形平坦,包括戈壁、沙漠和绿洲,水土流失以轻度、中度风蚀为主;宁夏中卫~陕西靖边段,包括风蚀沙地、平原农地区和覆沙黄土区,属水蚀风蚀交错区,水土流失强度以中度为主;陕西靖边~河南郑州地形起伏较大,包括黄土丘陵沟壑区、残塬沟壑区、平原阶地区和土石山区,水土流失以中度、强度水蚀为主,局部地区达到极强度;河南郑州~河南郸城段为黄河冲积平原区,水土流失以轻、中度水蚀为主;河南郸城~安徽怀远段为淮北平原区,水土流失轻微;安徽定远~江苏丹阳段为江淮丘陵岗地区,水土流失以轻度水蚀为主;江苏丹阳~上海白鹤段为江南水网区,水土流失轻微。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预测模型各参数取值基本合理,采用类比分析法预测弃土、弃渣流失量可行,预测结果基本可信。弃土弃渣场、交通道路和大型穿跨工程是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重点。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818.12公顷,其中项目建设区10733.06公顷,直接影响区8085.06公顷。管线所经各地防治责任范围分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488.67公顷,甘肃省4277.71公顷,宁夏回族自治区1203.37公顷,陕西省1556.53公顷,山西省1679.91公顷,河南省889.59公顷,安徽省827.67公顷,江苏省874.29公顷,上海市20.38公顷。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新疆轮南~河南郑州分为风蚀防治区、水蚀风蚀交错防治区、水蚀防治区,河南郑州~上海白鹤分为黄河冲积平原防治区、淮北平原防治区、江淮丘陵岗地防治区、江南水网防治区。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和分区防治措施,方案确定的防治工程等级和典型设计可行。工程建设产生的弃土、弃渣要以工程措施防护为主,并"先拦后弃",禁止道路施工沿线随意倾倒弃渣,大型穿跨工程要做好弃渣场地比选和泥浆处理,根据不同地区气候特点选择生物措施种类。
风蚀防治区内,绿洲段施工要尽量避免和减少砍伐林木,必须及时恢复农田防护林和防风林带,保证其防护功效;沙漠段施工应注意缩小扰动范围,采取沙障、林带、草带等生物固沙措施建设防风固沙工程。水蚀风蚀交错区内,风蚀沙地段管线应避免经过治理完好的固定沙地;平原区农耕地整治方案应进行比选,以恢复和提高土地质量;覆沙黄土区管沟开挖产生的弃土应就近修成水平台、水平沟或水平梯田,高陡边坡布设排水工程,管线沿黄土沟道铺设时要比选护坡、固沟、截排水和护岸工程措施,盐碱地弃土弃渣可在作业带内平覆处理。水蚀防治区内,黄土丘陵沟壑区要利用弃渣修谷坊、拦渣坝,管线通过淤地坝应尽量选择从坝肩通过;黄土残塬沟壑区要做好坡边、塬坡地截排水工程;土石山(林)区应尽量减少扰动破坏范围,封育治理;平原阶地区防治重点为阶地的开挖扰动防治及破坏农耕地的恢复。黄河冲积平原区内,黄土塬区以土地整治和植物措施为主;黄土丘陵沟壑区以拦挡等工程措施为主,综合治理;垄岗区以管线与京广铁路等交叉部位的防治为重点;风沙区以种草、植树和恢复耕地为主。淮北平原区耕作熟土较薄,在施工过程中应分层开挖,集中堆放保护。江淮丘陵岗地区,多处管线沿水库边缘布设,必须在施工前布设好挡渣墙等措施防止废弃土石渣直接入库。江南水网区的治理标准要相应提高,水土保持措施配置要解决好浊水处理、水稻田土壤的保护,充分突出绿化、美化功能。建设单位要进一步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建设单位应定期向有关机构提交监测报告,承担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八、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70156万元,其中新疆轮南~河南郑州49266万元,水土流失监测费197.55万元;河南郑州~上海白鹤20890万元,水土流失监测费166.48万元。工程建设中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九、建设单位应按照方案实施的进度安排落实资金、监理、管理和其它保证措施,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强对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