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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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1993年1月11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斯·斯·舒什克维奇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至十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万里分别同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斯·斯·舒什克维奇在友好、坦率、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见和会谈,讨论了双边关系的现状和前景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
  双方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白两国人民有着传统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白俄罗斯共和国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正在发展。中白两国作为友好国家,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并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合作关系。两国主张只用和平手段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二、中白两国领导人、议会、政府及各部门将就发展与加强双边合作定期进行政治磋商,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两国社会团体的代表也将经常保持接触。

 三、双方将为进一步扩大与加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及其他领域的长期互利合作关系作出必要的努力,并认真履行各自就此所承担的义务。

 四、经济合作和贸易是两国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签订相应的协定,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互利的经贸关系的发展。
  为此,双方:
  ——在经贸合作方面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根据各自现行法律在本国领土上协助对方有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利的实体开设代表机构,并促进其活动;
  ——发展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各自境内协助建立合资企业,并促进双方有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利的实体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合作;
  ——促进两国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建立直接接触,其中包括在平衡基础上发展商品交换。

 五、双方将在文化、科学、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促进合作与交往;促进有关组织、团体及个人之间的直接接触。
  为此,双方将:
  ——鼓励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互派教师、科研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以及联合从事科研规划;
  ——在广播、电视和通讯社领域进行合作,相互促进报刊和音像资料的传播;
  ——发展在医疗、保健、卫生以及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合作。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将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并积极参与解决全球生态问题。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中国专家为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并希望两国之间,包括通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渠道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将扩大和加深。

 七、双方将在与违法行为,其中包括有组织的犯罪,恐怖活动,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文物,经济犯罪,走私活动,针对民航和航海的非法行为的斗争中进行合作并交流经验和情报。

 八、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旨在维护民族独立、主权,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民族区域问题和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九、双方指出,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和防止军备竞赛等问题上立场相近或吻合。两国将继续维护各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并主张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十、双方将扩大和加深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两国主张保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有效实施,主张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包括防止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

 十一、双方指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利益选择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发展道路。不论国家的大小和发展程度,这些方面的差异均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斯·斯·舒什克维奇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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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俄出口肉类使用检验讫章、检验合格标识、检疫合格标签和《兽医卫生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俄出口肉类使用检验讫章、检验合格标识、检疫合格标签和《兽医卫生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79号)
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国家局印发的动植检动字[1996]76号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局代表团会谈纪要》的通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规定,现就对俄罗斯出口肉类加盖检疫验讫章、加贴出口肉类检疫合格标识、加放检疫合格标签和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疫验讫章:

  (一)关于出口二分体肉加盖检疫验讫章问题

  1.1996年7月1日以前已生产完毕且加盖有注册企业全称和生产日期、属宰动物

种类的兽医验讫章的对俄出口的二分体肉类,凡能确保在1996年12月31日前运抵俄方进口口岸的,均可继续对俄出口。超过此期限,俄方海关和边境兽医监察站将拒绝其入关。因此,请各有关注册企业及出口公司尽早组织这部分肉类出口。

  2.1996年7月1日前生产,但在7月1日后同批二分体肉尚未生产完毕的,在经检

疫合格的二分体肉上可继续加盖有注册企业中文全称、生产日期和屠宰动物种类的兽医验讫章,直至该批货物生产完毕,但注册企业和出口公司必须积极组织出口,确保该批二分体肉类也能在1996年12月31日前运抵俄方进口口岸,以免超过该期限而致俄方拒绝入关。

  3.凡1996年7月1日后开始生产的、经检疫合格的用于对俄出口二分体肉,均须

在臀部中上部加盖由国家局统一刻制的带有国家局注册编号、生产和检验日期的检疫验讫章,不准再加盖其他标记。但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经检疫合格但不符合对俄出口条件而用于内销的二分体肉,仍加盖原兽医验讫章,不能加盖检疫验讫章。

  4.自1997年1月1日起运抵俄方进口口岸的二分体肉均须加盖有检疫验讫章。

  (二)关于出口四分体肉加盖检疫验讫章的问题

  1.1996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生产的经检疫合格的四分体肉均应按俄方过

去的要求加盖有兽医验讫章(1996年7月1日前开始生产)或检疫验讫章(1996年7月

1日后开始生产的),但自1996年9月1日起无论同批货物是否已经生产完毕,一律停

止在四分体肉上再加盖兽医验讫章或检疫验讫章。这是国家局根据在四分体肉上加盖验讫章非但不清晰且又增加企业负担的实际情况而同来访的俄罗斯兽医局阿维洛夫局长谈判的结果。

  (三)关于用于加工四分体肉和分割肉的经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检疫验讫章的问题

  1.为确保用于加工四分体肉和分割肉的胴体是经检疫合格并且来自注册企业自

行屠宰的动物,自即日起,各局、所要要求各注册企业在对经宰后检验合格的确定用于加工对俄出口四分体肉和分割肉的猪或牛的胴体(无论是带皮的还是去皮的),必须在其臀部中上部加盖检疫验讫章。非本企业屠宰或未加盖检疫验讫章的胴体一律不准用于加工对俄出口四分体肉和分割肉。

  2.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和动物检疫所在进行检疫和检疫监督时,必须通过

对企业收购动物的产地或运输检疫证明、收购记录、生产记录、检疫记录、入、出库记录等表、单和胴体上有无加盖检疫验讫章等的严格查验,以确信用于加工对俄出口的四分体肉和分割肉的胴体是来自注册企业自行屠宰的动物,且加盖了检疫验讫章,否则,应禁止其加工的四分体肉和分割肉用于对俄出口。

  (四)关于兽医验讫章和检疫验讫章用印油(颜料)问题

  加盖兽医验讫章和检疫验讫章用印油一律为紫色或蓝紫色,不能用其他颜色的印油。

  印油所用颜料须为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可食用颜料。印油须妥善保管,严防被沙门氏菌和其他病原微生物污染。有关口岸局、所应监督注册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印油的被污染情况进行实验室检查,经检验不合格不能使用。

  (五)关于兽医验讫章和检疫验讫章的清洗、消毒和保管问题

  每班生产完毕,注册企业应有专人用不损坏印章的方法负责清洗和消毒验讫章,并做好使用记录。检疫验讫章须按规定的方法妥善保管,不得使其受到任何污染。

  二、关于外包装上加贴检疫合格标识问题:

  凡1996年9月1日起运抵俄罗斯进口口岸的四分体、分割肉等出口肉类的纸箱外表必须加贴一枚国家局统一规格的带有国家局注册编号和标识序列号的出口肉类专用检疫标识。检疫标识应牢固地加贴在出口肉类纸箱的长侧面。

  检疫标识是俄官方机构唯一要求和承认的由中国官方对出口到其国内的四分体肉和分割肉担保的标志。俄罗斯兽医局及俄罗斯边境兽医监察站、俄方进口公司及俄方海关均将凭此检疫标识验放。中国向其出口的四分体肉和分割肉,无检疫标识的,俄方表示将拒绝入关。

  因此,自即日起对发往俄罗斯的四分体肉和分割肉,各注册企业所在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各货物离境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必须严格查验其纸箱外表有无检疫标识。

  国家局已组织为各注册企业印制了可供出口一个机列的四分体肉或分割肉所需加贴的检疫标识。今后各注册企业出口所需的检疫标识由各局、所按国家局统一组织印制的检疫标识的规格、颜色、内容在当地统一印制。

  各注册企业必须在纸箱打包后立即加贴检疫标识,并于使用的当天认真做好使用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日期、肉品种类、包装件数、加贴的检疫标识数量、起止序列号、意外损坏的检疫标识的数量、序列号、经手人及生产车间的负责人、卫检(质检)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关于四分体肉和分割肉内包装中放置检疫合格标签问题:

  根据俄方要求和《纪要》的规定,凡1997年1月1日起运抵俄方进口口岸的四分体肉和分割肉的内包装中必须放置带有国家局注册编号和用英文缩写印刷的中国动植物检疫检验合格(CHINA CAPQ INSPECTED)的检疫合格标签。无该标签的,俄海关及俄边境兽医监察站和俄进口公司将拒绝入关。

  为此,国家局正在赶制该标签样本,并将于近期内下发各口岸局、所,由各局、所根据各注册企业的需要统一组织本单位辖区内的检疫合格标签的印刷工作。该标签用纸为普通70G白纸,印刷字体的颜色统一用与检疫标识相同的绿色。

  四、关于兽医卫生证书问题:

  凡1996年11月1日起运抵俄方进口口岸的肉类,必须有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

的、由国家局于大海局长同俄罗斯兽医局局长1996年8月8日共同签署的《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对俄罗斯出口猪肉)或格式14(对俄罗斯出口牛肉)。两种证书的固定内容部分(包括评语)均用中俄文对照印刷在证书上,空白内容由出证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用英文打印。签发该证书后,不再签发《兽医卫生证书》格式3和原对俄出口猪肉、牛肉的《兽医证书》。即用该证书取代前两种证书。

但应继续签发《运输工具消毒证书》,并应注明运输工具名称、编号。

  《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由上海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组织印刷并向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分发,其他各局、所不得自行印制。请于8月31日前向上海动植物

检疫局订购该证书。上海动植物检疫局联系人:王忠宽,联系电话:021-63265188。在11月1日前运抵俄罗斯进口口岸的,仍按原规定签发证书。

  请各局、所并通知各有关公司、注册企业严格执行《纪要》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俄出口肉类的检疫和检疫管理,并与外贸企业和注册企业密切配合,为促进我国对俄罗斯出口肉类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局动检处。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3〕4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关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文山州关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管理,及时有效地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结合文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事故)。
第三条 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事故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一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60—99人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章 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 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县级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分别向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州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特大事故或死亡情况不清的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分别以事故快报报州政府办公室、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重、特大事故快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重、特大事故快报应由当地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
第八条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概况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并送州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九条 州级各主管部门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报州政府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公开发布须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现场组织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一)发生一般事故,事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州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
(三)发生特大事故,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对于发生跨县、跨地区,以及涉及到几家州级部门的重、特大事故,为便于抢救、善后处理,州人民政府领导应赶到现场。
(四)特殊情况,按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不能说明未上报原因的;
(二)故意拖延事故报告时间的;
(三)少报或隐瞒事故死亡人数的;
(四)故意隐瞒不报、谎报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