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54:59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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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合发的(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实行“先征税后退税”政策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中央规定的退税范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项目规定如下:
1.需退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目前只对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先征后返”。其他企业退税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文件为准。
2.对中央批准的和市政府报批的需延续原政策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需退流转税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有明文规定的,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上述明文规定退税范围的地方企业申请退付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中企处,再由中企处批复后办理退库手续直接返还给企业(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有关处室,中企处每月将企业退税月(季、年)报送市财政局预算处、
市国家税务总局计会处,中央企业申请退上述明文规定范围内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将申请报中企处的同时抄送地方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中企处办理退库手续。涉及退地方收入的,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属于退市级收入的,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办理退库手续;属于退区县收入的,由
区县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涉及1994年9月30日以后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退营业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
三、根据文件中关于“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的规定,从中央国库退75%的增值税和市级金库退25%的增值税,应由中企处按预算级次分别填写“收入退还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送支库办理退税手续。
四、文件下发后,各级财政、税务和银行部门,要根据文件规定,相应增加中央级、市级、区县级退税预算科目。
五、对今年1—9月份已办理的退库,要按照文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对一般错交、错入的款项,不在退税科目中反映。
六、国库各区县支库追加预算科目和税种问题如下:
1.增加第2.4“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第2.5款“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第2.6款“进口产品退增值税”、第3.4款“营业税退税”和第3.5款“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
以上五个科目市级、区县级税种均为“101税收”。
2.市级、区县级均新增税种“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税种代号“115”,本文所增加第257款“国有冶金企业所得税退税”至第312款“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见附表)适用以上税种。
3.国库各区县支库应按市工商银行计算中心微机科统一修改后的预算科目代号和名称,经培训后在规定期间修改。
4.鉴于部分支库“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科目本年内有发生额,因此该科目何时取消另行通知。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税制改革后,所有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同时,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衡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发展,国务院确定,在一定期限内特定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现将“先征后退”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
如下:
一、关于退税的原则:
(一)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无论是有关文件中明确“税收返还”,还是“财政返还”,都采取先按统一税收规定征税,后按原征税科目退税的办法。
(二)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所退税款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二、先征税后退税的范围。
1994年新税制出台后,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实行“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办法的一些行业和项目的退税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退税的审批。
上述实行“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的企业,均应按照税收条例的规定,先缴纳各项税收。纳税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下列方法审批办理退税:
(一)对进口商品的退税,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对部分进口货物予以退税的通知》的规定,由有关企业提供纳税凭证,向纳税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经纳税地海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政部批复有关海关和金库,并抄
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中央总金库。有关纳税地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附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国库退付。无财政部批件文号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
(二)对集中缴库的银行等中央所属企业流转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三)对集中缴库的中央所属企业所得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四)一般企业申请退付消费税和增值税,由企业向纳税地的中企驻厂员机构提出申请(无中企驻厂员机构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留存),经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核实报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审核后,批复
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并抄送当地国库;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根据批复,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需加盖印章,下同)并附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经当地国库部门复核,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退付,即从中央国库退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
从地方国库退增值税的25%。凡无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要按月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财政部门汇总报告退税的税种、预算级次和数额。

(五)企业申请退付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税收(如:一般营业、地方企业所得税等等),由企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具体方法由各地自定),并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国库退付。
(六)就地缴库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央间、中央与地方间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地方金融企业)申请退付所得税,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并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七)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办理。具体手续是:企业向纳税地国税局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税务机构留存),经纳税地国税分支机构审核汇总报省级国税分支机构核准批复,纳
税地国税分支机构根据批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八)财政部对主管部门实行专项退税的,由财政部在核定的退税总额之内,按照有关部门缴纳税收的实际入库情况,从中央总金库退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各级财政部门和征收机关在接到有关申请退税文件后,必须于10日内做出答复。
四、关于退税的预算科目。
(一)在“增值税”“款”中增设第4项“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和第6项“进口产品退增值税”三个“项”级科目;在“消费税”“款”中增设第4项“一般产品退消费税”、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和
第6项“进口产品退消费税”三个“项”级科目。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增值税或消费税退税项目,属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的退税按税种分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5项科目;属于其他各企业(除校办、福利、外商企业外)的退税按税种分
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4项科目;属于进口商品的退税按税种分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6项科目。
(二)在“营业税”“款”中增设第4项“营业税退税”和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两个“项”级科目。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退税项目,属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的退税适用第5项科目,属于其他各类企业(除校办、福利、外商企
业外)的退税适用第4项科目。
(三)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十五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类”下按“企业所得税类”的“款”级科目,相应设置退税“款”级科目(具体详见“‘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科目表”)。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得税退税项目,按企业性质和归口部门
分别适用本“类”各有关退税科目。
(四)取消《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三类“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税类”一个“类”。原第十四、十五类科目的序号依次前移。
此外,将“国有银行所得税”“款”中的第1项“中国人民银行所得税”改为“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增设第6项“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所得税”、第7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得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经济实体与该行脱钩前上缴的所得税,暂列入“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
项”级科目中。
五、关于退税情况的反映。
上述各项退税科目反映的数额均应纳入各级金库、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和海关总署系统的收入月报之中。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编报“各项收入提退明细月报表”时,应在“增值税”、“消费税”下增加主要退税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福利、校办企业等等)的情况,具体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明细月报表”的情况汇总后,应抄送财政部。
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包括代行中企驻厂员机构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月与国库对帐并编报“退税月报”,“退税月报”应按行业全面反映其审批的各项退税的情况。具体格式由财政部制定。
地方财政应将各项地方税收的退税情况,随收入“月报”一并报送我部。
六、关于一些企业所得税的体制结算。
年终决算时,地方财政在与中央财政办理中央与地方间联营和股份制企业,以及有关企业的所得税分成结算中,应从这些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已退库的所得税。
七、其他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审查、确认的,1993年6月30日以前省级政府批准实施、尚未到期的减免税政策的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省级金库在按财政部(93)财预明电字第4号“暂行规定”第六点的规定,计算地方应得的调度资金金额时,应从“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的“一般增值税”和“一般消费税”数额中扣除“一般产品退增值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一般产品退消
费税”和“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的数额。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和退税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请各级财政、税务(海关)、中企驻厂员机构和国库密切协作,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本《规定》做好退税工作。堵塞各种少征税多退税的漏洞,防止预算收入的流失。
附:“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科目表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款 | 项 |
---|---|-------------------
| |十五、企业所得税退税类
257| |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退税
258| |国有有色金属工业所得税退税
259| |国有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260| |国有东北内蒙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261| |国有石油工业所得税退税
262| |国有石油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
续表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款 | 项 |
---|---|-------------------
263| |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
264| |国有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265| |国有机械工业所得税退税
266| |国有电子工业所得税退税
267| |国有核工业所得税退税
268| |国有兵器工业所得税退税
269| |国有航空工业所得税退税
270| |国有航天工业所得税退税
271| |国有汽车工业所得税退税
| 1 | 解 放
| 2 | 东 风
| 3 | 重型汽车
| 4 | 其 他
272| |国有船舶工业所得税退税
273| |国有农机企业所得税退税
274| |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退税
275| |国有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 1 | 一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 2 | 二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76| |国有纺织工业所得税退税
277| |国有医药企业所得税退税
| 1 | 医药工业所得税退税
| 2 | 医药商业所得税退税
278| |国有烟草企业所得税退税
279| |国有消防企业所得税退税
280| |国有地质企业所得税退税
281| |国有包装企业所得税退税
282| |国有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退税
---------------------------

续表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款 | 项 |
---|---|-------------------
283| |国有铁道企业所得税退税
284| |国有交通企业所得税退税
285| |国有邮电企业所得税退税
286| |国有民航企业所得税退税
287| |国有森林企业所得税退税
288| |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退税
289| |国有商业企业所得税退税
290| |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退税
291| |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退税
292| |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 1 | 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退税
| 2 | 中国工商银行所得税退税
| 3 | 中国农业银行所得税退税
| 4 | 中国银行所得税退税
| 5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得税退税
| 6 | 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所得税退税
| 7 | 中央农业发展银行所得税退税
29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退税
294| |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退税
295|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 1 |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退税
| 2 | 交通银行所得税退税
| 3 | 中国投资银行所得税退税
| 4 |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所得税退税
| 5 |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296| |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 1 | 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 2 | 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

续表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款 | 项 |
---|---|-------------------
| 3 | 外资银行所得税退税
| 4 |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297| |国有城市公用企业所得税退税
298| |
| 1 |国有文教卫生企业所得税退税
| 2 |电影企业所得税退税
| 3 |出版企业所得税退税
299| |其他企业所得税退税
300| |国有旅游企业所得税退税
301| |国有物资企业所得税退税
302| 1 |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退税
303| 2 |国有预算外企业所得税退税
|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退税
| | 外事服务企业
| | ……
304|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
305| |集体企业所得税退税
306| |私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07| |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08| |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09| |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10| |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11| |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12|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
中 央 级
Recorb# CZKⅡ MC
1 2.4 一般产品退增值税
2 2.5 校办福利外商一般产品退增值税
3 2.6 进口产品退增值税
4 3.4 营业税退税
5 3.5 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
6 4.4 一般产品退消费税
7 4.5 校办福利外商一般产品退消费税
8 4.6 进口产品退消费税
9 257 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退税
10 258 国有有色金属工业所得税退税
11 259 国有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12 260 国有东北内蒙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13 261 国有石油工业所得税退税
14 262 国有石油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15 263 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
16 264 国有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17 265 国有机械工业所得税退税
18 266 国有电子工业所得税退税
19 267 国有核工业所得税退税
20 268 国有兵器工业所得税退税
21 269 国有航空工业所得税退税
22 270 国有航天工业所得税退税
23 271 国有汽车工业所得税退税
24 272 国有船舶工业所得税退税
25 273 国有农机企业所得税退税
26 274 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退税
27 275 国有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8 276 国有纺织工业所得税退税
29 277 国有医药企业所得税退税
30 278 国有烟草企业所得税退税
31 279 国有消防企业所得税退税
32 280 国有地质企业所得税退税
33 281 国有包装企业所得税退税
34 282 国有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退税
35 283 国有铁道企业所得税退税
36 284 国有交通企业所得税退税
37 285 国有邮电企业所得税退税
38 286 国有民航企业所得税退税
39 287 国有森林企业所得税退税
40 288 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退税
41 289 国有商业企业所得税退税
42 290 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退税
43 291 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退税
44 292 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45 29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退税
46 294 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退税
47 295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48 296 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49 297 国有城市公用企业所得税退税
50 298 国有文教卫生企业所得税退税

51 299 国有旅游企业所得税退税
52 300 国有物资企业所得税退税
53 301 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退
54 302 国有预算外企业所得税退税
55 303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退税
56 304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
57 305 集体企业所得税退税
58 306 私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59 307 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60 309 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61 310 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62 312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市级、区县级
Recorb# CZKⅡ MC
1 2.4 一般产品退增值税
2 2.5 校办福利外商一般产品退增值税
3 2.6 进口产品退增值税
4 3.4 营业税退税
5 3.5 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
6 257 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退税
7 258 国有有色金属工业税退税
8 259 国有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9 264 国有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10 265.1 机械工业所得税退税
11 265.2 仪器仪表工业所得税退税
12 266 国有电子工业所得税退税
13 271.1 解放
14 271.2 东风
15 271.3 重型汽车
16 271.4 其它
17 273 国有农机企业所得税退税
18 274 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退税
19 275.1 一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0 275.2 二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1 275.3 工艺美术工业所得税退税
22 276 国有纺织工业所得税退税
23 277 国有医药企业所得税退税
24 282 国有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退税
25 284 国有交通企业所得税退税
26 288 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退税
56 289.1 一商企业所得税退税
57 289.2 百货大楼所得税退税
50 289.3 西单集团所得税退税
51 289.4 东安集团所得税退税
52 289.5 友谊集团所得税退税
53 289.6 二商企业所得税退税
54 289.7 石油企业所得税退税
55 289.8 饮食服务企业所得税退税
27 290 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退税
28 291 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退税
29 29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退税
30 296.1 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31 296.2 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32 296.3 外资银行所得税退税
33 296.4 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34 297 国有城市公用企业所得税退税
35 298.1 电影企业所得税退税
36 298.2 出版企业所得税退税
37 298.3 其它企业所得税退税
38 299 国有旅游企业所得税退税
39 300 国有物资管理企业所得税退税
40 301 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退税
41 302 国有预算外企业所得税退税
42 303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退税

43 304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
44 305 集体企业所得税退税
45 306 私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46 308 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47 309 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48 311 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49 312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19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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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府[2006]99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
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行报账的专项资金范围:
(一)中央及省级安排给我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生产建设资金和支援农村生产建设资金。
(二)中央及省级安排给我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按照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原始凭证为依据,直接向县财政局进行报账。但根据我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生产发展类项目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费”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原始凭证存放在项目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总预算账和分账核算

第四条 县财政局在银行开设支农及扶贫资金专户,核算上级财政拨入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支农及扶贫资金。上级财政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支农及扶贫资金拨入支农及扶贫资金专户后,根据项目建设的内容,按照每个独立建设的项目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一个项目设立一本账。项目建设中,项目实施单位持有效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账,财政局要认真做好项目工程建设的会计核算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完成,项目资金报账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要完成,在完成项目建设和报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财政局把完工项目和会计核算账本做为资产移交项目主管部门保存备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报账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负责支农及扶贫资金项目施工的单位(工程队)是报账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支付人,报账人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报账凭证,支付人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有效凭证后及时支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报账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用款计划,持工程建设借款单或工程建设原始发票,分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在工程借款单或工程建设原始发票上审批后,报账人根据经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的工程建设借款单或工程建设原始发票内容填制“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送财政局做出审核意见,财政局领导核准后,将申请表呈送县政府领导审批,方可将经批准的报账凭证向财政局提交报账,财政局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报账人账户或核销报账人已借的预付款。项目建设资金不再拨到项目主管部门转付到施工单位(工程队)。
第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局不予报账
(一)无预算、无计划的项目。
(二)项目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
(三)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凭证和资料的项目。
(四)多方出资共同实施的支农及扶贫项目,其他出资方不能及时足额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第八条 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投资建设总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财政局预留项目资金的5%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才将质量保证金全部拨给施工单位(工程队)。

第四章 申请报账应提供的有效文件和凭证

第九条 报账人要备齐如下有效的文件和凭证才能提出报账申请: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指标文件。
(二)报账人要持有工程招标书和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计划书(含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支农及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五)报账申请表和工程建设原始凭证。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报账人报账时要据实填写。

第五章 财政支农及扶贫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定期到项目实地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规划和设计、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投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管、组织项目的具体验收。
第十二条 财政支农及扶贫项目的实施。项目施工单位要同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明确规定项目施工单位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支农及扶贫项目的,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建立项目质量保证责任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如发现有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财政局有权按有关规定收回拨出资金。
第十四条 报账过程中要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项目费用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县支农及扶贫资金的报账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陵府〔2003〕34号文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7)286号《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预字〔1997〕286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行为,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推动社会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
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预字〔1997〕286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行为,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推动社会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
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财 政 部
1997年5月28日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
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入当期收入。
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
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 净 资 产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三条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账;减少应按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三十五条 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的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归集;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正确予以归集。

第八章 会 计 报 表
第四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第四十六条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应当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有事业支出明细表和经营支出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在事业支出明细表中,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列示。
第四十七条 基建投资表是反映投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可以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上期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必要时需加以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属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准则执行。
事业单位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应按本准则向国内有关方面和上级部门或单位编报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 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预字〔1997〕288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
时废止。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1997年7月17日



199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