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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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全市蔬菜生产,确保人民生活
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
科研、技术推广、良种(苗)繁育的场地。
第三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蔬菜管理部门是全市蔬菜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不
设区的市、区蔬菜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监督。
计划、农业、水利、多管、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
施工作。
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将蔬菜基地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菜地。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的行为
有权进行举报。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蔬菜基地作出显蓍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
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蔬菜基地的划定
第七条 蔬菜基地的划定,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集镇和村庄等
长期发展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保证蔬菜基地长期稳定和重点投入。
第八条 蔬菜基地分为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
重点保护区菜地是指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和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的
保护区菜地,其他为一般菜地。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蔬菜基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市城区、不设区的市城
区、乡(镇)集镇分别按常住人口每人0.03亩、 0.02亩和0.01亩的标准,
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蔬菜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所属的蔬
菜基地,划分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报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
菜基地,由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档案。
划定的重点保护区菜地,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标志。
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建设
第十条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不同类型菜地的要
求,制定蔬菜基地配套建设规划,组织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水利、
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建设。
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建设应当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增加投入的原则。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
农业发展基金中扶持蔬菜基地开发和建设,引导、鼓励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对蔬
菜基地的投入。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蔬菜基地的地力,防止
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鼓励建立无公害蔬菜基地。
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对重点保护区菜地实行长期保护,对一般
菜地实行阶段性保护。
第十四条 在蔬菜基地范围内,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必须种植蔬菜,不得弃
耕抛荒,或者改种其他作物、改挖鱼塘、建房、取土和堆放废弃物等。
第十五条 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确需调整的,必须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蔬
菜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制订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征用重点保护区菜地的,分别经市、不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征(使)用市、不设区的市划定的一般菜地的,
分别经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征(使)用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的,分别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
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征(使)用蔬菜基地菜地,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后征
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统一规划,补足菜地。
第十八条 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菜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所
属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重点保护区菜地必须加
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不得减免、拖欠。
乡(镇)、村按规定权限批准使用菜地必须如数补足,无法增补或增补不足的应当
向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统一安排增补新菜地。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禁止在蔬菜基地周围建立对蔬菜有污染又无治理措施的企业。市、不设
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蔬菜基地的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经批准征用的蔬菜基地菜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国土
管理部门按荒芜时间收取荒芜费。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
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所征用的菜地,注销土地使用证
,恢复耕种条件,委托原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蔬菜生产。
因土地被征用而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后所剩余的菜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相关乡(
镇)、村代管,从事蔬菜生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菜地的,由国土管理部门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耕种条件,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十元至十五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
菜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菜地的,多占的菜地按非法占用菜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权批准或者越权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菜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
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
占用的菜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按照非法占用菜地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改变蔬菜基地菜地用途的,由国
土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可以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罚款,对单位
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取土、堆放废弃物等破坏菜地资源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国土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该土地年产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损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蔬菜管理部门责令
恢复原标志,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质造成蔬菜基地或者蔬菜污染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
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并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蔬菜基地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蔬菜基地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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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第20号

定西市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武文斌
2005年1月

定西市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改善现有人员结构,增强单位的生机与活力,做到人员能进能出,单位用人自主灵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进工勤人员必须实行聘用制,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技能考试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聘用面向社会,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分流人员。
第四条 聘用的工勤人员占用单位编制和核定的工勤岗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县(区)、乡三级行政机关(含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含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新进入工勤岗位的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原有固定工、合同制工人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是聘用工作的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聘用人员的考试考核,负责本部门聘用人员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承办编制、人事部门委托办理与聘用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聘用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聘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工资核发,考核,社会保险金的扣缴以及聘用合同的签订等事宜。
第三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聘用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持有所聘岗位要求的上岗证书;
(四)具有所聘岗位规定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五)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六)身体健康;
(七)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照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岗位提出聘用方案,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二)公布聘用名额、岗位、条件和聘用办法;
(三)应聘人员个人申请,报名,填写《聘用工勤人员审批表》一式五份,同时出具毕业证、身份证、岗位证、部门鉴定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根据岗位职责,通过技能测试、综合考核,从中择优审批,并将结果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聘用工勤人员审批表》分别由本人、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存一份;
(五)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
第十条 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试用期半年,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期满后双方自愿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共同签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聘用单位、受聘人和人事、劳动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等;
(三)劳动纪律;
(四)聘用合同期限;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条件;
(六)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相抵触。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
(三)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严重失职,违法违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的;
(九)符合其他法定理由的。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聘用合同签订后,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和变更的;
(三)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本人提出辞聘或在聘期内自动离职、劳动教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死亡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款项的;
(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经考试入学、应征入伍、考入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在试用期内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个别特殊原因(如考学、入伍)的应在尽可能情况下,尽快告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双方权益的前提下,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的辞聘或解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主管部门审批、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因履行或解除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事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受聘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首次聘用人员实行半年试用期,工资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试用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后,执行规定标准的100%。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实行聘用工资待遇。财政部门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和劳保费用、福利费、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给用人单位核拨经费。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人事部门可作相应调整。
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章 聘后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聘用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单位的各种学习和活动,用人单位依据合同对受聘人员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每年至少一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设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具备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相关管理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并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一个设区市或县应当只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同意设立;
(二)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人员分离、财务独立;
(三)有满足进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驻场部门管理要求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应设有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
(四)已与“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联网,具备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具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
(五)专职业务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中心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7年以上招投标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业务管理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七)近3年内,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1.5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 申请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
(二)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业务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四) 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五) 主要服务设施清单;
(六) 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七) 内部管理制度全文;
(八)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服务中心;
(三)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核报告;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设区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条件和程序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程序,对弄虚作假的,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参照本办法进行复审。
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填 报 日 期 200 年 月 日


河 北 省 建 设 厅 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建议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2、本表用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复审。
3、申请单位要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本表填报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
5、本表所列栏目按有关规定需附证明材料者,审查时必须携带。














一、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批准设立
文件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称
电话

机构人员总数 其中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申请理由:






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二、 工作人员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称 职务 专业 身份证号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机构设置、
场所、服务设施、管理制度情况























四、申请审查审批意见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请
(章)
年 月 日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申请设立设区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要求填此栏)
(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章)
年 月 日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章)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一、 申请材料整理
(一) 申请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认真填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建议本表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 申请单位及各级审查审批部门均应在其相应位置处盖章。
(三) 材料整理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四) 申请材料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封面(见附件3)和目录(见附件4),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应单独装订,不要和申请材料装订在一起,申请材料均要求左册装订。
(五) 各设区市在报送资料时应行文并统一填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件5)。
(六) 省建设厅接受资料份数要求。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七) 所有申请资料均应统一用档案袋存放,在档案袋正面写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名称。
二、资料内容说明
(一) 目录中“三、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管理人员的职称、身份证、工作简历”应包括:所有人员的职称证、聘用合同、身份证、简历等。
(二) 目录中“四、场所产权证明材料”是指:当场所为申请单位自有时,应提供其产权证;当场所为非本单位自有时,应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及出租房的产权证。
(三)目录中“六、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合格”是指: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且考试合格。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报材料
(封面格式)









申请单位:——————————(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目录
(格式)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 (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 ( )
三、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管理人员的职称、身份证、聘用合同、工作简历 ( )
四、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 )
五、主要服务设施清单 ( )
六、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合格材料 ( )
七、内部管理制度 ( )
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登记汇总表
设区市名称(章)
序号 交易中心名称 详细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市级初审意见 申请表份数 申请材料份数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