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共和国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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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共和国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协议

中国政府 加拿大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共和国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协议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
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主席兼总裁西尔文·克劳蒂尔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了你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的照会,全文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最近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境内投资,以及由加拿大政府通过其代理机构--出口发展公司对上述投资进行保险举行的会谈,并荣幸地确认通过这次会谈达成的下述协议:

一、如果出口发展公司,以下称承保代理,根据保险合同,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政治风险所致的任何损失而支付了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承认承保代理行使依法转移给它或由权利原有者移交给它的权利。政治风险是:
  (一)战争或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的任何其他非常政治风险;
  (二)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征用、没收或剥夺任何财产的使用和政府或其代理机构采取任何其他行动而剥夺了投资者在投资中或与投资相关的任何权利;
  (三)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取任何行动而禁止或限制任何货币或财产转移出境。

二、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部分或全部废止承保代理在中国境内取得任何财产中的利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允许投资者和承保代理作出适当安排,并据此将上述利益转移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准许享有该利益的实体。

三、对依据第一条转移或继承的任何利益,承保代理不得要求超过原投资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享有的权利。但如遇司法拒绝或发生国际法规定的其他国家责任问题,加拿大政府保留其主权国家提出要求的权利。

四、对于承保代理根据投资保险合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法定货币款项和信用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该资金的待遇不应有别于原投资者掌握此项资金时所享有的待遇,加拿大政府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开支,可自由使用该项资金。

五、本协议只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项目或活动中已保险的投资。

六、两国政府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发生的争议,或因根据本协议保险的投资出现向任何一方政府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争议,而另一方政府认为已构成国际公法问题时,两国政府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如在提出协商要求后三个月内争议未获解决,经任何一方政府要求,可将争议提交特设仲裁庭,依据国际公法适用的原则和规则予以解决。仲裁庭应由三名成员组成并按下述办法设立:双方政府各委任一名仲裁员,并由该两名仲裁员推举一名第三国国民任庭长。仲裁员应在收到任何一方政府提出仲裁要求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委任,庭长在三个月内委任。如在此期限内未能作出委任,又无任何其他协议,任何一方政府均可请求联合国秘书长作出必要的一项或数项委任,两国政府同意接受上述委任。仲裁庭应根据多数票作出裁决,并为终局裁决,对两国政府均有拘束力。双方政府应各自负担其仲裁员及仲裁过程中各自的费用,庭长费用和其他开支应由两国政府平均负担。仲裁庭可就费用问题制定其他规则,对于一切其他事宜,仲裁庭应制定自已的程序。只有双方政府可提出仲裁程序的要求,并参与其活动。

七、两国政府承认平等、互利和对等原则为指导主权国家间关系的原则,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授权按照相当于本协议有关的投资保险计划承保在加拿大境内任何项目或活动中的投资时,经任何一方政府的要求,应就如何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国在加拿大境内的投资对等适用的问题进行协商。

八、(一)如果任何一方政府认为需要修改本协议的规定,可要求磋商并(或)用通信的办法提出,双方应在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商谈。
  (二)经两国政府同意的本协议修改部分,应自双方相互换文确认之日起生效。
  我荣幸地建议,如上述内容为贵国政府所接受,本照会(其英文和法文具有同等效力)和您确认的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您复照之日起生效。除非一方政府在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政府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一直有效。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的规定对于加拿大政府在协议有效期内签发的保险合同应继续适用,直至上述合同期满为止。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对此类合同的适用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我荣幸地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
  阁下的照会与我对此的复照,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贾   石
                      (签 字)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于渥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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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思考与对策

张喜亮


  麦当劳在中国的连锁店是否涉嫌违反中国的劳动法律而压低员工工资的事件,从广东发起漫延至湖北、辽宁等地,以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彻查。据悉,麦当劳公司与广东总工会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保持了较好的合作态势,并纠正了一些劳动合同不规范的问题,表示同意在公司内部成立隶属于本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组织。麦当劳及此前沃尔玛等外资公司成立工会的浪潮,实际上是中国工会迎接资本全球化挑战的战略布署。
  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工会,尽管其发挥了时代所能使之发挥的作用,但是,在人们的印象中,工会似乎是可有可无的,“吹拉弹唱打球照相,布置会场带头鼓掌”,工会就是这样一只装饰性的“花瓶”。进入21世纪的中国,外资大举进入,以为找到了其原始本性可以肆无忌惮地冲动的“沃土”。从一些报道来看,无论麦当劳等外资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其中工作的部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处于较低的水平、劳动强度大,是属实的。形势逼人强,中华全国总工会即中国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不得不树立起崭新的形象,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外资企业组建工会,是中国工会的一个全新课题。所以,中国工会必须理性地思考、精心谋地策划其战略和策略。
  首先,必须对自身的性质彻底反省。那种认为动用政府行政权力资源针对雇主进行强攻,是在外资企业组建工会之不二法门的观点,恰恰就是习惯了的“官办工会”之思维定势,忽略了工会自身的本性。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群众组织。既然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那么,工会组建的重点第一不是动员政府的行政权力资源,第二攻坚的重点不应当是雇主。组建工会的关键是员工,无论是在国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或港澳台资企业,无不应当如此。如果没有员工的自愿,即便形式上有了工会组织,那也只能是流于形式而已。那种“先搭台后唱戏”的观点,只能愈加损害中国工会的形象。一些首先得到了外资雇主的首肯,几乎是一夜之间成立了工会,如果未能真正地发挥员工和社会所期待的应有作用,中国工会则实际上又轮回到了“花瓶”的境地。因此,不仅组建工会需要动员和启发员工热情,工会成立后更需要积极引导、帮助和支持会员及员工参与工会工作。组建工会关键是员工,员工是工会生存壮大的根本力量之所在。
  其次,强势宣传中国工会的作用。中国工会有其自己特点,中华全国总工会也一度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理念。那么,中国工会的特色在哪里呢?一家韩资企业的投资商,与韩国的工会进行比较曾经撰文写到:“中国工会站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沿”。外商带着其本土之劳资对立的理念来到中国,对工会耿耿于怀。这似乎是他们拒绝工会的一个心理上障碍。无论是中国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政治或是中国工会的理念,其所追求的是劳资和谐即工会从职工的立场出发,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目的不是劳资斗争而是促进企业的建康发展。可以肯定地说,如果麦当劳等一些外资企业有工会组织且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的话,第一可以预防涉嫌违反中国劳动法律的事情,第二即便是发生纠纷也不至于成为一时间的社会热点;因为这些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工会,这样的组织渠道和平有序地内部解决。由此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声誉,还降低了劳资纠纷处理的成本。中国工会的存在并真正发挥作用,有助于降低劳动关系管理的成本,还能提升企业形象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中国工会这样的作用往往被忽略了,因此,需要强势宣传,使尽可能多的投资人都认识到在中国企业员工成立工会的价值。
  再次,各级工会干部必须提升职业能力。经历了改革开放的风风雨雨,工会工作越来越显示出职业化的特征。中国工会各级干部必须自觉地顺应形势的要求提升职业能力,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以往的工会可以从某种政治的保护方面获得生存的空间的话,进入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工会必须以其职业化的视角来思考和行动。这种职业化的特征要求工会干部懂得正确行使其法律权利、懂得用专业的水准开展工作,恰当地运用制度资源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理论创新推动工作、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劳资关系和谐企业健康发展,所有这些都不应仅仅是口号,更应当是鲜活的行动。培训外资企业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地方工会责任重大。
  中国工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及引导这些外资企业工会充分发挥作用,这个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必将使中国工会获得新生。
(2007.4)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



第一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批复。
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工商行政管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由核发部门年检。
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
第十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
第十三条 禁止将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带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
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较多地方的城乡集贸市场,应当设有销售清真食品的地段或摊位,并与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的摊位隔离设置。有条件的,可专设清真集贸市场。
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非专营清真食品商业网点。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