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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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为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进一步繁荣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当前是进一步繁荣和发展的极好时机
(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积极参与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研究,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股份制理论的研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研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祖国优秀传
统文化、伦理道德建设的研究,人权理论的研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探索。应该说,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解放思想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为社会服务的同时,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贡献。大批研究成果填补了学科建设的空白,丰富、更新了教学内容,并促进了一批新专业的生长;大批课题负责人特别是一些中青年教师,通过科学研究成长为本专业的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机构和队伍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一支学科齐全、实力雄厚、在国内举足轻重的研究力量,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当前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是:人文社会科学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社会的应有重视;现有的科研体制和不同程度存在的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比较弱;科研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中
青年业务骨干流失,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有滑坡危险。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向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供了发展和繁荣的良好时机。
按照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在经济落后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要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人
文社会科学的众多学科,几乎涉及到两个文明建设的所有方面,肩负着责无旁贷的历史重任。伟大的社会实践已经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积极投身到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的强烈呼唤。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其他领域改革的深入,对人文社会科学的需求
及提供的支持条件,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这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进一步繁荣发展的最为难得的契机。
二、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贯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全局,树立“主战场”意识,全面发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功能
(4)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科学指南,也是指导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发展的科学指南。认真学好《邓小平文选》,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贯通全局,是关系到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能否真正体现时代精神、把握社会
发展规律、成为推动社会发展有力武器的头等大事。系统深入地研究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紧紧抓住“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科学态度,既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又坚持走自己的路,深入研究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中的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5)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全面认识和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的功能和作用。人文社会科学是一个以人类社会及其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庞大的学科群。笼统地把人文社会科学归结为意识形态,只能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或把人文社会科学为经济建设服务理解为所有学科的研究都去追求直接
的经济效益,都是片面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理论研究和咨询决策服务两个层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两个领域,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广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方
面做出了很大的成绩,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不能不看到,一些同志尚缺乏主动适应和服务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服务于社会文明进步需要的强烈愿望,存在着习惯于关在书斋里做学问、等待上级定课题、甚至只是为了出书和评职称而搞研究的倾向。今后,国家教委将采取
多种形式,如了解社会对人文社会科学的需求、向社会宣传展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力、组织多学科对社会急需的重大课题的协作攻关、多渠道筹集研究经费等,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主动而有效地为社会服务。广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要进一步改变唯书、唯上的思维定势
,牢牢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紧贴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法制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做出贡献;为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对策,为各
层次的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信息服务。当然,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同学科,为“主战场”服务的方式、侧重点,还应根据学科自身的特点而有所不同。有的是直接服务,有的是间接服务。只有这样,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才能全面实现和发挥内在的功能与作用,并促进自身的全面繁
荣和发展。
(6)必须确立为学科建设和培养跨世纪人才服务的战略目标。科学研究是学科建设的动力,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制定长远的规划,通过对国内外社会现实和学术成果的系统、深入的研究,加快学科体系、学科内容和研究方法的更新、改造、重建,新建某些必要的学科,以
适应社会和学科发展的客观需求;要把学科建设和培养跨世纪人才紧密结合起来。要十分重视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现在的青年学者,是跨世纪的人才,特别是新一代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是学科建设的战略问题,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国家教委将通过设立重点研究课题、组织科
研成果鉴定、评奖及资助重大科研成果出版等办法,为青年学者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学校要逐个学科、逐个人地研究,采取切实措施,抓出成效。
三、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基础研究
(7)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是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的基础,凝聚着一个民族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文化精华。它反映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和文明程度,既是一个民族、国家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的文明基石,又是今天建设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精神文明的基础,在任何情
况下都不能轻视。
有些基础研究与社会实际距离较远,很难直接为现实服务,即使在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也要靠国家财政的支持和帮助。国家、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和学校,有责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扶持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要统筹考虑教学和科研、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扶持的对象包括从事学
术文化基础研究的文、史、哲等基础学科,各学科的基础研究和中华民族所特有的学科、研究领域、重点研究机构。扶持的措施包括经费投入(研究经费、图书资料及设备购置经费、学术会议经费、重要成果出版经费等)和优惠政策(人员编制适当放宽、合理计算工作量、优先安排出国进
修和参加学术会议等)。
(8)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突出重点,择优扶持。
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中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例,比重不宜太大。在目前国家和社会的财力都不充裕的情况下,与其让数量过多的学科点捉襟见肘地维持,不如选择一批实力强、学风好、有发展前途的学科点,尽可能加大投资强度,使之能发展得快一些,水平高一些,
成为“国家队”、“种子队”。国家教委准备在调查研究、严格评选的基础上,尽快确定重点扶持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学校也应该有自己的规划。在学科扶持问题上,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合理布局,上下通力合作,避免出现低水平的重复。
四、深化科研管理改革,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9)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的关键性的一环。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打破自我封闭的格局,引进竞争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分级管理。
(10)分级管理,就是要改变过去国家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状况,使管理重心下移。
国家教委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宏观管理、搞好服务。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抓好重点研究课题;加强基础学科的扶持;组织应用学科和应用研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开辟新的课题和经费渠
道;提供科研信息服务;组织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及科研机构评估。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恰当地确定自己的职能。
(11)要开阔视野,面向社会,从省内外、国内外,争取课题和经费,吸引人才。要发挥应用性学科的优势,组织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到社会上兼职,有条件的学校要有领导地分离出一部分力量,通过兴办信息咨询产业等,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部分成果
推向市场。开展有偿服务一定要有组织地搞,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更不能把人心搞散。
(12)加强科研管理机构建设,转变管理职能。加强科研管理机构的建设是保证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各地、各学校要根据科学研究的规律,建立健全适合行业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解决管理人员的职称、待遇等问题以保持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尽快采用现
代化管理手段特别是计算机等信息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机构对科研信息的搜集掌握和分析使用能力;要定期进行各种业务培训,提高和改善人员的知识结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科研工作静态、封闭的行政性管理,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型的科研管理应该兼有策划、组织和加强
对外协作等综合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等下达课题、靠上级指示开展工作、向主管部门索要经费的被动局面,面向社会特别是通过精心组织为社会提供智力支持的各种咨询服务活动,开拓更加广阔的课题和经费渠道;要以改革的姿态,积极探索基金制等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科研管理新路子。
五、加强和改善对人文社会科学的领导
(13)要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从总体上说,人文社会科学的多数学科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与政治的关系相当密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中的作用往往带有全局性、战略性,不可低估。如果研究方向上出了偏差,它的负面影响往往会变成一种不好的社会舆论
导向,造成严重后果。这就要求我们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各级领导,一方面要鼓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具有敢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理论勇气;另一方面又要求
他们坚持严肃的科学态度,敢于抵制和批判一切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错误思潮。
(14)切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科学发展的规律组织、指导科学研究。一方面,在涉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包括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对外政策等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要鲜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不能忽视或削弱社会主义意识
形态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切实贯彻“双百”方针,充分保障学术自由,不能脱离实际地要求所有的学科领域“纯而又纯”,不能把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问题简单地归结为政治问题,随意“上纲上线”。
在科研成果的评价问题上,要坚持科学性评价的标准,尊重实践,尊重同行专家的意见,服从真理。领导部门和领导者,要鼓励学术创新,鼓励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不同的学派,开展严肃的学术批评和活跃的学术争鸣,通过不同学派和学术观点的互补,达到繁荣学术、发展真理和
造就人才的目的。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一样,难免出现失误。当这种情况出现时,领导者和领导部门应该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以关心爱护的态度,以朋友的姿态,与学者讨论,进行必要的批评,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在领导学术研究的问题上,我们应当认真地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
,研究新情况,创造适应新时期特点的新鲜经验。
(15)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规划。我们的目标,是要在本世纪末或再长一些时间内,把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建设成为学科齐全、结构合理、队伍精良、学术水平较高,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智力支持的学科体系。要达到这一目标,从科研的角度说,必须有一个既有前
瞻性又切实可行的规划。国家教委将组织力量制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规划、博士点基金和青年基金课题规划。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的研究规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优化学科结构,增强人文社会科学的活力。学科结构的优化是人文社会科学迅速发展的条件之一。学科结构要实现优化,必须使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比例趋于合理。学科结构调整要树立长远发展和全面繁荣的观点,既考虑现实需要,又考虑长远发展;既要反
对理论脱离实际和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又要反对急功近利、重利轻义的片面性。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结构和学科内部构成,突出的问题是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的比重过大,应用学科、应用和对策研究比例过小。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的繁荣不能没有必要的数量,但根本的标志不在
数量多,而在于水平高。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应突出重点,国家有国家的重点,各省有各省的重点,学校有学校的重点。
②要重视、了解、研究本学科的世界前沿问题和发展趋势,扩大和发展对外学术交流,吸取和借鉴人类先进文明成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新体系。
③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各级科研管理部门要对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采取倾斜政策,尽可能地为其提供和创造较好的工作条件。
摆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面前的任务,是十分光荣和艰巨的。我们必须振奋精神,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相信和依靠广大教师,尊重他们的首创精神,为创造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199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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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春耕备耕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多数地区农资供应充足,但农资价格普遍上涨,影响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农业生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保障农资市场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商务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春耕商品供应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5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组织货源,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净化农资流通渠道,努力稳定农资价格,全力做好服务“三农”工作。

  二、充分利用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四级平台,加强农资市场监测,重点做好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和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系统的信息督报与核实工作,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加强对农资市场的跟踪分析,如果价格大幅波动或脱销断档等异常情况发生,要及时报商务部。

  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资流通成本,防止农资在流通过程中不合理涨价。

  四、充分发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和农资农家店的作用,积极备货、敞开供应,树正牌、售正货,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将保障农资市场供应所采取的措施,本地区主要农资商品质量、价格变化情况,农资流通企业为农民服务汇总统计以及本辖区内2008年春耕农资市场供应情况于2008年4月15日前报送我部(市场建设司)。

  附件:2008年春耕农资市场供应情况统计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2008年春耕农资市场供应情况统计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单位:万吨

品种
本地总需求量
本地总供给量
其中:万村千乡企业准备货源

化肥
 
 
 

其中:氮肥
 
 
 

磷肥
 
 
 

钾肥
 
 
 

种子
 
 
 

农药
 
 


农膜
 
 
 

柴油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2003年4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 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预算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经费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
第九条 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
(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收。其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
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项目的下列内容:
(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
(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核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护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未取得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人民防空设防城市或其某区域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规定免交有关规费。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修建公用人防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可视情给予专项补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超出应建面积的,可予奖励。专项补贴和奖励资金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有依法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投资者可以将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不需要保密的人防工程平时可按规定用作商场、车库、仓库、文化娱乐场所、旅社等营业场所,但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战时,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承担,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
修建人防工程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对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由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实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及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弃置人防工程,使人防工程无人管理、失修、损坏。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 应向新的产权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
(四)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五)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
(六)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工程面积、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单位可以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
(一)质量低劣,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属单位处理。处理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报废作业,确保安全,不留隐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建,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
(四)拆除人防工程拒不补建的;
(五)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损坏人防工程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人民防空设防城市某区域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三)明知建设单位无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而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批准施工的;
(四)平调、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隐瞒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的;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5年5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