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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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28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署 长 石宗源
二OO五年一月十日
        
新 闻 记 者 证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社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
第六条 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七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八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九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地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条 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 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 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人员;
(三) 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聘用合同。
"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指新闻采编人员与所属新闻机构签有合法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 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 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三) 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四)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三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 经营性活动;
(二) 非职务行为;
(三) 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四) 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为五年。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证因遗失需要补领的,由新闻机构在适当媒体上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新闻机构因工作需要补领新闻记者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办理。
第二十二条 新闻机构撤销,其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作废。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 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四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年度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六条 新闻机构应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机构对其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解除与所属采编人员劳动关系,未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新闻记者证注销手续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新闻机构未按新闻出版总署、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七条 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路系统"的网址,方便社会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被采访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验明新闻记者证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十条 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擅自扩大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私自仿制或者使用无效记者证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其主管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同时不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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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六七年到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的协定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六七年到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7月3日 生效日期197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的指导下,为了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兄弟般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一九七六年到一九八0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之间交换的货物,按照本协定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七六年到一九八0年供应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货物表”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一九七六年到一九八0年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表”办理。
  上述两个货物表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两国政府在本协定有效期间,每一年度应该签订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该议定书所附的年度货物表,可以包括本协定所附货物表所列货物和未列入的货物。双方在年度贸易谈判中,对货物的供应,应该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可能,经过协商加以确定。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将规定双方达成协议的作价原则,双方每年供应的货物总值应该在年度贸易议定书内平衡。

  第三条 双方依照本协定交换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和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在阿尔巴尼亚方面,由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办理。为此,双方银行应互相开立一个分年度的无息无费贸易清算账户(简称××年第一号账户)。该账户并可办理中阿两国间以人民币支付的与贸易有关的其他费用的结算,以及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八日非贸易支付清算协定开立的非贸易支付账户经过折算后的年终余额的结转。
  第一号账户的年终余额,经双方国家银行核对一致后至迟在下年度二月底以前结转下年度账户,并在该年度贸易额内平衡。
  任何一方国家银行,当接到两国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银行账户内有无存款,应即照付。
  关于付款具体办法,应该根据中、阿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或合同的规定办理。付款的详细手续由双方银行另行规定。
  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后,上述双方银行对于为履行本协定有效期内所订合同的付款,仍应继续办理。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规定,双方相互供应的货物和同供应这些货物有关的一切事项,都应该按照两国政府签订的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办理。

  第五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供应货物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先 念            查 尔 查 尼
    (签字)              (签字)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7月29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须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经市招标办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担该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经区、市政府批准急于开工,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市招标办可以办理议标手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九条 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五)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六)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七)市招标办审定标底;
  (八)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距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报价总金额及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底稿;
  (三)施工组织设计(系优良工程需附创优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对要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由投标单位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
  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当众放在招标投标箱内,双锁密封,加盖招标单位和公证机关印章,钥匙分别由招标单位、公证机关各持一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涂改,无法辨认或用纸覆盖填写;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标底编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与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等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出,并由市招标办负责通知其准时参加。若抽出的专家属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应重新抽出人员递补。参加评标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查验投标单位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宣布评标小组名单;
  (三)由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投标箱,并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确认是否有效。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四)按标书送达时间依次宣读标书内容并当众记录;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开标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原则上按照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按《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标结果进行否决,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按规定招标即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招投标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充分体现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使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标原则:
  评标定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采用计分法。具体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得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三、评标办法:
  (一)投标报价:50分
  1、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之差超出±3%,以脱标办理,在±3%(含±3%)以内者参加评标。
  2、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
  3、报价计算得分:

          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00%
             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含±1%)以内,得满分50分
  每增0.1%:扣0.5分
  每减0.1%:扣0.3分
  4、若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审定标底价±3%的范围,则暂不公布标底,并宣布休会。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案:
  (1)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同意加大报价正负百分率的范围(最多不得超出±5%),则可按每增0.1%,扣0.5分,每减0.1%,扣0.3分,计算报价得分。
  (2)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员不同意上述处理方案,则由市招标办重新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由投标单位重新报价后评标。若标底有误,则应调整标底价并重新开会评标。
  (二)投标工期:10分
  1、标底工期即国家定额工期;
  2、重点工程成因情况特殊,工期特别紧迫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可将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作为标底工期;
  3、投标工期等于标底工期,得基本分6分。
  (1)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多10天扣0.5分;
  (2)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缩短10天增0.5分;
  投标工期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10分
  分十个分项内容考核,每项1分。
  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1分
         一般            0.5分
         欠详,不合理          0分
  2、进度计划及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1分
            合理、措施一般    0.5分
            不合理          0分
  3、施工方案:先 进             1分
         可 行           0.5分
         不合理             0分
  4、质量保证措施:可 靠           1分
           需补充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5、平面布置: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6、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7、主要机具配备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8、劳动力安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9、安全措施:可 靠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10、文明措施:完 善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完善            0分
  (四)质量、安全实绩:        20分
  1、符合招标质量要求者      得基本分5分
  2、低于招标质量要求者      不得分
  3、质量、安全实绩得分因素
  ①近三年质量、安全获部优奖每获得1项得3分
  ②上年度获质量、安全区优奖每获得1项得1分
  ③获上年度银川地区“凤凰杯”优质建设工程奖每获得1项得2分
  ④上年度质量优良工程率20%以上,得2分
  ⑤上年度项目经理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35%以上得1分
  ⑥上年度全市性质量、安全检查中获优良工程,每获1项得0.3分
  ⑦上年度来发生2人/次死亡事故,得2分
  (五)企业信誉:基本分10分
  1、工程经历:有类似工程经历 1分
  2、技术装备,适应工程要求 1分
  3、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机构健全 1分
  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获1年得0.3分,最高得分不超过 2分
  5、遵守管理法规、未受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企业得2分
  受罚1次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企业扣0.5分,扣完2分继续扣负分。
  6、经济效益好,不亏损企业 1分
  (六)若工程图纸尚未出全,又急于开工,经批准可采取不考核投标报价,仅对投标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四项进行评分。


  四、中标价即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工期、质量为中标单位投标书所报。


  五、根据招标评标小组成员的评分结果,累计相加,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并当场宣布定标结果。


  六、因工程特殊需要对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的,其评标规定另行确定。

                评标记分表


--------------------------------------|序|得  项   |投 标|投 标|施工组|质量(安全)|企 业| 累 || | 分  目  |报 价|工 期|织设计| 实 绩  |信 誉| 计 || |       |---|---|---|------|---| 得 ||号|投标单位   |50分|10分|10分| 20分  |10分| 分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

    评标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