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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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38号

1993-04-27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
  一、科学业务用房:是指经各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科研院、所专门为进行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科学业务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科研用房、科研辅助配套用房、配套公用设施。
  1.科研用房:直接用于进行科学理论研究、实验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的房屋。如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的固定资产投资。
  2.科研辅助配套用房:为协助科学研究而提供其所必要的物质设备和活动场所。如图书情报资料室、学术活动室、实验动植物室、温室、标本室的固定资产投资。
  配套公用设施:为科研场所提供水、电、热、气、电讯等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是指经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主要是国民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综合性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科技攻关项目,包括建筑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高技术攻关项目:是指经国家科委批准并列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项目,主要是国家对国际高技术的跟踪研究性项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包括建筑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中间试验
  中间试验:是指经各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科研院、所的中间试验,是对实验阶段研试成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科技活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中试工厂、中试基地、中试车间、试验装置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工业性试验
  工业性试验:是指经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计经委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工业性试验,是在生产规模上对科技成果或中试成果进行的放大试验,以验证生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科技活动。工业性试验限于科研成果经过中试仍不能在生产和建设中直接应用的科技项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承担工业性试验而建设的试验装置、试验车间、试验场地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开放性试验室
  开放性试验室:是指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及有关部委批准建设面向国内外的开放性实验室,它是一些基础和试验条件较好,实行“开放、流动、联合”运行机制,从事基础、应用基础和行业综合应用技术的研究实验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开放性试验室的建筑、试验装置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本税目上述设施的建设,不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及服务生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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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林发〔2007〕130号


各林业局,管局有关局、处:
现将《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伊春林业管理局
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严管林”的方针,做好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控制木材销售总量,提高木材售价,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木材经销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实行木材经销督查制度的通知》(黑森经字〔2003〕241号)、《伊春林管局关于实行木材经销督查制度的通知》(伊林发〔2003〕10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管局所属各林业局(含西林区营林处、森林经营所)的木材经销、贮存、运输、加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 林管局木材经销局木材经销督查室是林管局实施具体督查工作的部门,代表林管局行使木材经销督查权利,被检单位必须接受督查室的监督和检查,对督查室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
第四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林业局执行《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的情况,对林管局所属林业局(含西林区营林处、森林经营所)的木材验收缴库、贮存销售、划拨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督查。
(二)受理单位或个人对林业局相关部门在木材经销方面存在问题的举报,查实举报内容,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重大问题需及时向林管局汇报。
(三)承担林管局确定的其他有关木材经销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任务。
(四)定期向林管局提交木材经销督查工作报告,重大事项随时向林管局报告。
第五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内容:
(一)督查林业局年度木材销售总量、运输总量完成情况,是否有超采伐限额销售现象。
(二)督查林业局竞价销售木材工作情况,销售程序是否合乎相关规定,竞价销售合同是否兑现到位,是否有未经竞价销售拨付木材的现象。
(三)督查林业局木材销售价格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制定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林管局最低保护价,竞价销售的底价是否合理,划拨结算的价格是否和竞价中标价格一致,是否有低价销售木材现象。
(四)督查林业局木材加工场点、木制品企业的原料到货情况,是否存在不经贮木场拨付,从山上直拨木材的情况;是否存在账外销售的现象。
(五)督查林管局确定的或接到举报的与木材经销工作相关的问题或事宜,协助其他科室进行木材经销管理、贮木管理、运输管理、网络建设的监督检查、催办工作。
第六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权限:
(一)对林业局木材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
(二)查阅林业局木材缴库、检验、贮存、竞价销售、销售合同、划拨结算、运输、木材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等相关票据、统计报表、原始记录、证明手续等。
(三)制止、纠正、限期整改一切违反木材经销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复查。
(四)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林业局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批评,并按照《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销售奖惩办法》(伊林发〔2006〕129号)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 受督查单位或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有关贯彻执行木材经销管理规定、木材经销管理工作方面的情况。
(二)及时、准确、详实地提供木材验收缴库、贮存拨付、销售价格、木材流向、划拨结算、现有库存、枝桠材、木片销售等情况和相关票据、报表、数据资料。
(三)接受木材经销督查室的询问并如实解答有关木材经销方面的问题和现场质疑。
(四)认真听取木材经销督查室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迅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木材经销督查室汇报,接受木材经销督查室的复查。
(五)为木材经销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木材经销督查工作。
第八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人员要依法监督,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循私情,不谋私利。如有违纪违法问题,林管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林管局木材经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之前发布的相关内容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2012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2012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的通知

保监消保〔2012〕93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监会2012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与研究,以改进保险服务,提高工作质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中国保监会2012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17696.htm

附表:涉及保险消费者利益投诉情况统计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176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