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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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高检办发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不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不能及时执行或拒不执行;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越级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非主管部门,而上级人民检察院非主管部门未经复查,便轻率表态,指令中止执行复查决定,致使一个案件数年得不到正确解决。为了统一思想认识,理顺关系,严格执法,现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 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决定,是贯彻执行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具体体现,以利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不得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

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组织法原则,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正式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反映,但在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改变原决定前,不能停止复查决定的执行。

三、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一律归口办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率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的申诉一律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凡上级检察院已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任何非主管复查业务部门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立案复查,无权同意或指令下级院中止对复查决定的执行。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要严格按此通知精神办理,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19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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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3号



现公布《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营造协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根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核准项目程序

(一)核准前

1.委托具备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申请。按项目环境影响特征,分为三种办理形式: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一式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专家书面意见;公众意见或听证会记录;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2份。

环保主管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审批意见。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一式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2份。

环保主管部门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

(3)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2份。

环保主管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出具审批意见。

3.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不含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建设项目情况及要求的说明和有关图纸、文件;原址改建申请改变用地性质的,附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大型建设项目应附由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项目涉及的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在7—15个工作日内(需上报审批的,办理时间顺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应由市级进行土地预审的项目,还须附上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初审意见;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建设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意见;规划、环保、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其他文件。

(二)核准

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送以下材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投资主管部门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正式受理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对于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由于特殊原因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出具核准文件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三)核准后

1.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不含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项目)。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项目核准文件;土地预审意见;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占用耕地的,提出耕地补充计划;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在7—10个工作日内(需上报审批的,办理时间顺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到环保、地震、人防、消防、环卫、城建档案等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提供审批后的平面规划图和建筑总平面图;经图审后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透);招标结束后签定的施工合同;项目报建表;统计登记表;墙改缴费通知单。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在10—15个工作日内(需上报审批的,办理时间顺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核,接到市政府批复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2)办理建设用地供地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机构设置批文、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文件;土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供地方案;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污染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意见,涉及河堤和林地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压覆矿产报告;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机构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规划主管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核,接到市政府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用地面积分别批复办结或上报省厅审批(30亩以下批复办结,30亩以上上报省厅审批)。

3.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工程招标备案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办理报建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土地使用证或建设项目用土地审批文件;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建手续。

(2)办理工程招标备案。依法应进行招标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经项目核准部门批复同意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报告书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3)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备案项目程序

(一)备案前

1.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

2.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不含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项目)。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3.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二)备案

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曲靖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查后即退还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征求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如认为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在收到申办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办单位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正式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

(三)备案后

1.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2.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3.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4.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工程招标备案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实行核准的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审查出具意见。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水务、安监、质监及证券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实行备案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按规定应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和虽然申报但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环保、国土、规划、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各相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根据具体项目要求,按照部门职责,在相应的程序阶段,办理相关手续。各项手续未办理完毕,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四、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马鞍山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2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马鞍山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一月)

为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就业工作中的积极性,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马发〔2002〕8号)和《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工作组织和工作网络,明确社区负责人亲自抓,相关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2、基础工作。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六清”:原工作单位清、下岗失业时间清、家庭情况清、技术特长清、就业愿望清、落实岗位清。积极开展社区就业资源调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建立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和社区就业岗位台帐,以及相应的跟踪服务卡。准确及时做好各种就业再就业报表统计工作。
3、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社区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利用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开展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办理求职登记和培训申请等社区就业服务工作。采取措施,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每个社区创立再就业基地1--2个、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非正规就业组织5个。创造条件,与辖区单位开展共建共帮活动,共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异地就业,帮助协调落实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及时受理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认真核实申请人情况,做到应发尽发,投诉率低于5%。积极促进再就业,年度内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90%以上。
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及时接收居住在本社区的退休人员,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建立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小组。
二、考核程序
1、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符合考核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在认真自查基础上,向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申报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要载明辖区总人口数、下岗失业人员数、促进再就业主要措施、再就业人数、4050人员援助情况、再就业率等)。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花名册、4050人员再就业花名册,及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接收单位证明。
(3)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低保对象花名册等基础资料。
(4)其他有关材料。
2、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推荐。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社区上报情况,采取实地调查等形式,按《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表》所列项目和要求,组织审核,逐项打分。经审核合格,要求社区居委会填写“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申报表”(一式三份),推荐上报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3、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复核。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对推荐上报的候选社区居委会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在所属街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申报材料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4、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复核上报的候选社区,组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及市财政、人事、民政等部门对申报社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对考核总得分达95分,且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9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评为“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表彰奖励
被评为“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的,由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奖牌,并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年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责令作出整改;第三年仍未达标的,取消先进资格。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当年全部获得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的,对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