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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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3日司发函[2001]180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6月14日报来的《关于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皖司函[2001]42号)收悉。经研究,对《请示》中提出的有关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否参加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及发证等问题答复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范围。根据《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0]136号)和《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44号)的规定,参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的范围是“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在编、在岗的公务员”。鉴于你省乡镇(街道)仍有一部分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稳定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确保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意这部分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今年11月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统一考试。考试时间、考试试卷与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考试时间、考试试卷相同。
二、考试合格证书的发放。按照文件规定,“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经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将在2002年第四季度发放由司法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证书》。”2003年,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必须持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合格证上岗。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2002年第四季度发放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书》。此证书仅证明持证者参加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不作为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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