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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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漯政〔200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2003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目标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目标管理参加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驻漯县级单位。(二)纳入目标管理的内容。

  总的要求是:目标制订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人大通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一个中心城市、三个基地建设和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紧紧围绕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引导和督促各县区、各部门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体现可持续发展和两个文明一起抓的要求,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1.目标类别。县区、市直单位目标分为考核目标和考察目标两类,考核目标必须完成,考察目标起导向作用。2.制订目标内容的依据。目标内容依据我市“十五”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所定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指标,国家、省重点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3.县区目标体系内容。原则上分为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投资和消费拉动目标、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其它目标六大类。4.市直目标体系内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确定由本单位承担和落实的指标;本单位的其他主要业务工作安排,当年要抓的重点工程、项目,主要业务指标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争取国家和省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对漯河的支持,吸引外商来漯投资等。

  二、目标制订程序

  (一)县区目标制订程序。县区目标由市计委会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编制并与各县区政府归口协调,经市政府目标办审核调整,报市政府审定,经县、区长(目标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生效。(二)市直单位目标制订程序。市直单位依据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安排进行编制,于3月12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目标办,经目标办审核调整,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三、目标运行监控

  (一)各县区、市直单位每季度自查总结目标运行情况,并上报市政府目标办。

  (二)市政府目标办每半年对县区、市直单位目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三)对运行中出现突出问题的目标,市政府目标办随时进行调研督查。

  四、目标考评

  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工作要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调查、统计方法,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充分体现目标管理考评的严肃性、科学性,切实发挥目标管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一)对县区的考评程序。1.自查自评。各县、区结合年度工作总结,逐项对照检查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的执行结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市政府目标办写出自查总结报告,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市政府目标办。2.考核认定。市政府目标办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目标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认定。具体分工是,市统计局:纳入考评范围的各项统计指标;市计委:国债项目和列入省、市“十五”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情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乡镇企业入库税金增长率;市财政局: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确保县乡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市经贸委:控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市外经贸局: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易出口总额目标;市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目标;市旅游局:旅游目标;市建委:小城镇建设目标;市教育局:非义务教育目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纳入考评范围的社会保障目标;市农业局:农民负担率,扶贫目标;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目标;市计生委:人口自然增长率目标;市环保局:环保目标;市综治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市信访局:信访目标;市人事局:控编目标;市监察局:整顿企业经营环境目标;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依法治市目标。

  上述各考核认定单位,对本单位负责监测的目标,要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负责的做好考核工作,并对各县区完成情况写出认定报告,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目标办。

  市政府目标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查报告,对各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评价意见。3.综合评定。市政府目标办对各县、区目标执行结果按目标完成度综合排序,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二)对市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的考评程序。1.自查自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工作目标,认真检查总结一年来本部门、本行业的主要工作、主要成绩和问题以及获得省以上奖励情况,写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总结报告,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目标办。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目标的测评和控编目标的考核认定。由市直工委和市监察局分别对各有关单位的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目标进行测评;由市编办对控编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认定。2004年1月20日前将结果报市政府目标办。3.汇总情况。市政府目标办对市直单位目标执行结果进行汇总,排出各责任单位目标实际完成情况,报分管副市长。4.分口评议。2004年1月底前,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分管和联系单位听取工作汇报,评议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对分管和联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推荐出受表彰单位。5.汇总审定。市政府目标办对各单位目标执行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奖惩。1.对县区的奖励。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成绩特别突出,综合评定位居前列的县、区政府,授予“漯河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目标完成情况比较好,综合评定位次靠前的县、区政府,授予“漯河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对某项责任目标完成特别突出,在全市的位次明显前移的县、区政府,授予单项奖(具体名称结合实际工作确定)。2.对市直单位的奖励。对全面完成责任目标、改革开放力度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政绩突出、勤政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好的单位,授予“漯河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完成责任目标比较好、政绩比较突出的单位,授予“漯河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对主要工作政绩突出、主要业务指标明显上升、在全省排序明显进步、某一方面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单项奖(具体名称结合实际工作确定)。3.惩戒。对因主观原因未完成责任目标,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总结中有虚报浮夸现象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考评工作计划于2004年2月底结束。市政府在全体会议上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考评结果送市委组织部。

  附件:市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名单(71个)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三月三日附件

  

市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名单(71个)

  计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环保局、交通局、房管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园艺局、畜牧局、外经贸局、粮食局、文化局、广电局、体育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统计局、民族宗教局、旅游局、信访局、供销社、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个体私营经济服务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信息办、人防办、史志档案局、农科所、农机局、经投公司、菜办、残联、物资集团总公司、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工行漯河分行、农行漯河市分行、中行漯河分行、建行漯河分行、农发行漯河市分行、检验检疫局、烟草专卖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电业局、气象局、邮政局、通信公司漯河分公司、移动公司漯河分公司、联通公司漯河分公司、农村信用社、人保公司漯河分公司、寿保公司漯河分公司、中石化河南漯河石油分公司、沙颍河管理局、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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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二000年九月四日


            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结构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工商、公安、建委、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鉴定、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对房屋结构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与房屋结构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不安全隐患。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拆改房屋结构,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符合条件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下达批准文书。
  拆改房屋结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需到规划等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严禁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房屋结构。


  第八条 改变房屋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到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住宅改为公共场所用房的;
  (二)办公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或者厂房(含仓库)的;
  (三)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厂房的;
  (四)其他改变房屋用途,其荷载大于原设计荷载的。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九条 拆改房屋结构的,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代管(托管)协议;
  (三)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
  (四)拆改房屋结构方案;
  (五)需要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的,应当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还应提交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书。
  申请人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料的,由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试。


  第十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拆改房屋结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情况特殊复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拆改房屋结构应当严格按照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和安全。
  拆改房屋结构,需变更原方案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其辖区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管理,对擅自进行拆改房屋结构、新设或者扩展原有阳台的,必须予以制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接受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规划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拆改房屋结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房屋的承重墙、梁、板、柱;
  (二)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蓄水池;
  (三)新设阳台,扩展原有阳台;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实施前违反规定设置、扩展阳台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拆改房屋结构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结构安全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章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结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结构安全状况的合法依据。


  第十六条 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人必须向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代管(托管)协议;需要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
  申请人无法提交前款规定资料的,由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试。


  第十九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并出具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经房屋结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收取鉴定费;收取鉴定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
  因责任人引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鉴定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察。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具备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及其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行勘查、测试,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和妨碍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房屋结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的管理,定期对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经营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制止、报告违反本办法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有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结构安全,是指组成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板、柱等基本结构构件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房屋技术资料,是指被鉴定房屋的设计资料、地质勘探资料、施工技术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商洛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洛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商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监管体系,探索依法监管和以德监管相统一的有效途径,培育诚信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诚信商洛”建设为重点,通过评定“诚信企业”,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守信经营,探索总结符合我市市情的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的方法和途径,优化商洛信用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商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四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宁缺毋滥。评定过程要严格遵守程序,不搞区域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
第五条 “诚信企业”调查、评定等工作,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诚信企业”即:企业管理组织架构适合其经营规模,有基本的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管理制度,总体财务状况表现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 “诚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合约规定及时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按借款担保合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
(二)企业在银行的贷款状态按照正常、关注、可疑、次级、损失五级分类法划分,被认定为“关注”以上等级,企业所有贷款均为正常贷款,无不良贷款;
(三)无被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商、公安、安监等有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理念,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经营和销售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六)合法经营,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行为,无合同欺诈行为;无破坏投资环境行为;
(七)无涉嫌偷税及逃避追缴税款行为,无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行为;
(八)与其他企业间的信用行为良好;
(九)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真实可信,无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十)企业自申报“诚信企业”称号之日前两年内无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一)企业重视节能减排,环保意识强,生产过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
(十二)严格遵守劳动与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模范遵守行业准则,经营活动规范,无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不良行为。
第八条 “诚信企业”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参评企业填写《商洛市诚信企业评定申报表》,报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核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核实性调查及信用评级,并出具企业基本信用状况调查报告。
(三)集中评审。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人民银行商洛市中心支行站点政务公开栏目进行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由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公示反馈情况进行审核、调查,并最终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五)公布。“诚信企业”名单通过《商洛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以供长期查询。
第九条 通过评审的“诚信企业”,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商洛市诚信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有效期2年。
第十条 “诚信企业”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已授牌企业需要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次被授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商洛市优秀诚信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被授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以下优惠:
(一)“诚信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应优先考虑并给予“诚信企业”相对较高的授信额度,同时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二)金融机构可对“诚信企业”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三)在国家允许的浮动范围内,“诚信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贷款利率优惠。
(四)“诚信企业”可以优先享受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创新业务。
(五)国库、外汇管理和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诚信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并优先办理。
(六)“诚信企业”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时,优先办理。
(七)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中,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采取实质性审查外,相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对“诚信企业”实行书面审查。
(八)市属媒体可对 “诚信企业”的先进事迹和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予以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审批材料,单位概况,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相关文件、报表、资料。
“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动态管理,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补充和完善。
第十四条 已获“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如果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未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商洛市诚信企业”称号,被撤销“诚信企业”称号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通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商洛市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 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受到一次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撤销该企业的“诚信企业”称号。
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两次受到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直接撤销该企业的“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因失信被撤销称号的企业,在媒体上予以曝光,金融机构停止其授信业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