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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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8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民委:

  你委《关于建议增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卫生部兼职委员的请示》(民委报[2004]3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为: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研究、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药工作,加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同意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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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2 号

  《抚顺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刘 强
  二○○五年八月六日  


抚顺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以及在规定区域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经搅拌站(厂)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二)负责本市规定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
  (三)协调解决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凡在本市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范围内,工程混凝土总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七条 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后,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现场搅拌的。
  第八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因使用预拌混凝土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组织生产、使用和验收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每月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统计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做好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车辆的管理,保持装备、车辆整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地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内。
  第十二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做到建设工地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理竞争,依法查处低价倾销或哄抬预拌混凝土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因使用预拌混凝土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市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原因造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6日起施行,《抚顺市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暂行规定》(1993年2月8日抚政发〔1993〕9号文)同时废止。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政〔2003〕综45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在我市城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房产管理部门监督建设单位交清配套费后方可发放《预售房屋许可证》或《城市房屋产权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交纳配套费。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市区土地出让价格中除有标注已包含配套费外其余均认定为不含配套费),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新区5.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应征数额的50%征收。
  六、对政策允许免征、减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八、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详见附表)
  九、收费单位必须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十、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市政府漳政〔2001〕综131号文以及以往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十二、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本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核定或调整。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表2: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区土地类区划分

附表1: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 名
住 宅 商业(含写字楼) 工 业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漳州市区
80 60 40 110 80 50 50 30 20

附表2:

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区土地类区划分

  1、一类区:东起云洞岩、龙文塔,西至上坂,南到琪塘、百花村,北至朝阳等范围内的区域和地段。
  2、二类区:(一类区外)东起江东桥,西至茶浦、后巷,南起蔡坑、林前,北至山后等范围的区域。
  3、三类区,除上述各类区外城市规划控制区。
  上述三个土地类区划分见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