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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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



[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中央外经贸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对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下发之前,已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外经贸部将予以确认或补办手续并颁发《境外
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办理退缴汇回利润保证金手续。
三、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事前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应提交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和投资回收计划。外汇管理部门在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五、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涉及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企业在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在核销单备注栏注明“此出口属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适当延长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六、上述企业如需将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的,应事先到驻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七、除前期开办费和流动资金外,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它费用支出,原则上不予供汇。需购汇的项目,在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外汇风险审查时,应同时提交用汇清单。分局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总局。
八、对上述项目申请的人民币贷款原则上不予供汇。



19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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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年6月26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43号关于几种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技术合同法》实施后,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经)发(1985)3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经)发(1987)29号《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中有关收案范围和管辖原则办理。对于不属于上述专利案件收案范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7〕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中直、区直各部门:
现将《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文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署办公厅办理上级来文、下级来文和制发本级文件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文处理的过程应坚持求真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把关,逐级送审签批。第五条 行署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行署机关的公文运转行署和行署办公厅领导和政务处室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公文办理及时、准确、安全。
第二章 上级文件
第六条 上级文件是指中共中央及办公厅、国务院及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及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及办公厅(包括自治区厅局)等上级机关发至行署的文件。
第七条 收到上级来文后应进行清点、登记,除密级文件外,其中一份用于传阅,其余文件分发各领导。分发按照盟长、分管副盟长、秘书长、盟长助理、分管秘书长(主任)的顺序进行。来文份数较少而分管秘书长(主任)和相关处室必须留存的,可复印后分发。机要室每月将收文目录印发各领导和处室,供查阅参考。第八条 上级文件的签收、分发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为了节省领导阅文的时间,要根据工作分工提出拟办意见,严格控制传阅范围。(一)内容属于综合性和重大问题的文件,由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呈送盟长、常务副盟长阅批;(二)内容只涉及分管领导的,由分管副秘书长(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分管盟长、秘书长阅批;(三)办文人员不能判定由哪个领导分管的,送秘书长批办,然后根据秘书长批示的意见分发、传阅。(四)分管秘书长(主任)不得直接签署呈批盟长的意见;确需盟长批阅的文件,由分管秘书长签署意见,由秘书长视情况签批。第九条 文件经秘书长(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办文人员要按照拟办意见办理。传阅件原则上按照领导排序进行,但主要领导外出的,可先送其他领导批阅,待主要领导回来时再送阅;需要办理的文件先复印给有关部门或处室办理,原件继续按顺序传阅。盟长、副盟长批注的办理意见,办文人员要及时送秘书长(主 任)和处室阅知。第十条 对传阅各领导的文件要跟踪催阅。送秘书长(主任)批办文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随到随办;传阅的文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阅毕,超过两日未阅的,送其他领导阅。第十一条 上级文件办理到以下程序可以注结:(一)传阅的文件,各领导都已阅知并签名;(二)需要转办并提出贯彻意见的,已将领导批示意见送相关部门或处室阅知;(三)会议通知类的上级文件已通知各参会人员并按要求上报参会人员名单。属电话会议通知的,已通知各参会人员并与电话会议室联系确认;(四)可一次办结的文件有了具体结果。
第三章 下级文件
第十二条 下级文件是指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各部门向盟行署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或向行署办公厅报送的具有请示、报告性质的公文。第十三条 下级上报的专业性文件由分管秘书长(主任)提出具体、可行的处理意见后,送分管副盟长阅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盟长不批阅下级的专业性文件。综合性及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由秘书长签批后呈送盟长阅批。除盟长直接交办的事项外,
分管的秘书长(主任)不得直接签署盟长阅批。第十四条 盟长的重要批示由分管盟长和秘书长协调相关地区、部门落实,副盟长的批示由分管秘书长协调相关地区、部门落实。办文人员应及时送分管盟长、秘书长、分管秘书长(主任)及有关处室阅知;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由主办处室办理转办手续。第十五条 请示件应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领导外出不能及时处理的,可通过电话、电传的形式请示,也可根据秘书长(主任)的意见呈其他盟长阅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来文机关说明情况。第十六条 需要转办的文件,应对主办机关提出明确的办理时限。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反馈意见,特别复杂的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结的,应说明情况。第十七条 凡转送有关机关办理的文件,主办科室要定期催办,特别重要或紧急的事项要跟踪催办。超过办理时期未反馈办公理结果的,应要求主办机关说明情况,并督促主办机关采取措施尽快办理。催办过程要作简要记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章 本级文件
第十八条 本级文件是指行署、行署办公厅制发的各类文件。第十九条 行署文件、行署办公厅文件及内部传真电报应首
先由行署工作部门草拟初稿,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送行署办公厅,由相关政务处室审核把关,专业性文件由分管秘书长把关,综合性文件由分管政务工作的秘书长把关后呈送秘书长阅批。第二十条 由行署相关工作部门草拟初稿的文件,经办人员在核稿过程中,如发现需会签或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可提出意见,由分管秘书长(主任)予以协调。对于改动较大特别是需要对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文稿,应请主办机关负责人审阅并签署意见,必要时还应请会签机关负责人审阅并签署意见。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签发权限。行署制发的上行文,由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已经在党政联席会议、行署常务会议或盟长办公会议上议定的文件,由分管盟长签发。行署制发的单项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副盟长签发,属于综合性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盟长审签后,送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行署发布的决定、人员任免、奖惩等文件,由盟长签发。行署常务会议形成的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问题由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盟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行署拟发的文件,在盟长、副盟长、秘书长签发之前,有关政务处室的处长、分管副秘书长(主任)必须认真核稿签字,把好政策、数据、文字关。行署文件由盟长签发的,分管副盟长先审签;由副盟长签发的,分管副秘书长(主任)先审签。
办公厅文件由秘书长签发的,分管副秘书长先审签;由副秘书长签发的,政务处室处长先审核。办公厅制发的综合性文件,由秘书长签发;一事一议的具体工作文件由分管副秘书长(主任)签发。第二十二条 盟委、行署联合行文,由盟长或常务副盟长审批后报送盟委签发;盟委、行署领导已有明确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秘书长审批后报盟委签发。第二十三条 盟委办、行署办联合行文,由分管秘书长(主任)签批意见后报送盟委办签发;重要事项由秘书长签批意见后再报送盟委办签发。第二十四条 行署各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行署或行署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重新报送。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请示行署事项如涉及其它部门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把经过认真研究、形成共识的问题上报行署;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由分管副盟长或秘书长协调决定。第二十六条 行署的文件以及会议内容,需要公布的,经分管秘书长(主任)批准后,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要文件及会议内容需用公布的,由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盟直各部门向行署报送的简报,由信息处采编后分送各领导,各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相关处室办理;发至行署的各类请柬、邀请函等送秘书长批办。第二十八条 紧急事项或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需要直接呈送领导本人的,由发文单位直接送领导同志秘书转交,领导秘书根据文件内容,视情况及时向秘书长、分管秘书长汇报,便于工作衔接和落实。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文运转的规定废止。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行署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