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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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10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港口的管理,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维护港口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港口有关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是指特区范围内具有相应设施,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储存、驳运以及相关服务的所有港区和规划港区,不包括军港和渔港。
  (二)港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港口总体规划,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
  (三)规划港区,是指根据港口总体规划为港口的进一步开发、建设划定的具有明确界线的预留水域和陆域。
规划港区内的港口建设项目实施时规划港区即成为港区。
  (四)港口设施,是指港口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设和设置的构造物和有关设备,分为:
  1、港口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防波堤、防沙堤、导流堤、港口专用航道、护岸、港池、锚地和公共环保设施等;
  2、港口经营性设施,包括码头、趸船、栈桥、客运站、机械、设备、港作车辆、港作船舶、仓库、堆场、水上过驳平台以及港口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设施。
  (五)港口业务:指港区内为船舶停靠、旅客和货物运输而向船舶、货主和旅客提供的服务,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的业务为港口经营性业务,除此之外的业务为港口非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汕头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港口事业的主管部门,行使港口管理当局的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交通、建设、计划、规划、海监、工商、国土、海洋与渔业、口岸、卫生、财政、环保、物价、公安等部门及港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港口布局规划以及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港口总体规划应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港口各港区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规划的修改,应按本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港口的开发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八条 港口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的建设应依据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规划,建设的港口设施能力应与港口总体能力相协调。
  第九条 凡需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使用岸线、陆域或者水域建设港口工程项目的,以及属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套的专用码头单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建设报批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凡需在港区和规划港区水域填筑新生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规划港区开发建设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建设非港口设施的永久性建筑物。因建设需要确需在规划港区建设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应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能力和期限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港口工程项目应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五条 港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由依法成立的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并接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港口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并办理码头登记、启用或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港口设施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属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属经营性设施的,由其业主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港口及港口设施的义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倾倒废弃物,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破坏港口及港口设施的行为。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采掘、倾倒泥土砂石、爆破作业等活动的,应事先征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定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围垦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可能影响港口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港口建设、生产、经营、安全的,建设或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影响的发生。未采取措施或虽采取措施仍给港口造成损失的,建设或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险情、灾情危及人身和港口设施安全或者影响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或救灾。
  第二十一条 凡需设立港口经营性企业或要求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港口经营人),可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有效的文件资料:
  (一)具有从事货物装卸、搬运、堆存、仓储,为船舶及社会服务的码头、库场等港口基础设施(需从事客运业务的,应同时具有供旅客上下所必须的安全服务设施及具有相应的候车服务设施和布局合理、作业安全的车辆停放场所);
  (二)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章程;
  (三)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货源和客源;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对属本市审批权限范围且资料齐全的,应在3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经审批同意的,发给许可证;对属依法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在30日内审核后按法定程序上报。
  港口经营人应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按核定的范围从事港口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要求停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前30日报原审核或批准机关审核或批准。
  第二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装卸、仓储、理货、拖带业务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条件,应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环保等进行监督,对港区锚地及陆域的使用进行合理、科学的调配和管理,保证港口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
  港口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及船舶、车辆,均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港口管理和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服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口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的划定,应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水上安全监督部门批准;用于储存危险货物的仓库、堆场的划定,应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装卸、转运和储存作业的,以及承载危险品船舶的停泊,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设计的用途使用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需变更用途的,应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
  港口码头对航行国际航线或者港、澳、台航线船舶的开放,应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定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港口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设施登记。
  变更港口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和定期发布国内外港口信息,并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必要的国内外港口生产经营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收费的种类、标准及管理办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加强作业现场管理,保证操作安全和货运质量。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应当经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时,应与客户订立港口经营业务合同。除即时清结外,港口业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从事港口装卸、储存业务的,应使用定式合同。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的港口经营性业务,应遵守有关港口价格管理的规定,使用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港口专用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三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重点物资运输和疏港等指令性任务,应优先组织作业,按时完成任务。
  第三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在港口内移泊和靠离港外泊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引航。
  中国籍船舶进出港口、在港口内移泊和靠离港外泊点,可以申请引航;按有关规定必须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港口的引航工作进行管理,并根据港口的生产需要和港区布局,设置引航机构。
  引航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港口的引航业务,按规定安排引航员为需要或者强制引航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引航计划,按照引航有关规定实施引航。
  第三十八条 引航员取得从事引航工作有效适任证书,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聘用,方可在相应的引航区域从事引航。
  引航员未经引航机构安排不得擅自从事引航服务。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照港口设计规范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引航要求,提供安全靠离、移泊条件。
  第四十条 引航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引航收费标准收取引航费。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军港、渔港有通商船舶靠泊,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其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区范围外的港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由有关部门负责的港口建设管理、港口行业管理及其他涉及港口管理事项,应依照本规定移交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实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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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5—1997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5—1997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5年4月7日 生效日期1995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科学和教育领域的联系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95—1997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双方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1条 双方交换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举办珍贵的文物展览时,具体事宜通过交换专家和签订协议实施。

  第2条 双方互换一个室内音乐小组。1995年中方接待新“狄莫夫”四重奏小组,1996年保方接待中方一个演出小组。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促进对等互换室内戏剧小组。双方鼓励艺术团体和艺术家进行商业演出。

  第3条 双方鼓励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优先考虑国家级的文物机构。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2人文物专家小组,为期1周。

  第4条 双方鼓励博物馆和美术馆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美术家(美术馆人员)小组,为期1周。

  第5条 双方鼓励索非亚“基里尔·麦托迪”国家图书馆和中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合作,交换刊物、图书资料、信息和专家。

  第6条 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和发行对方国家艺术性较高的文学作品。为发展出版社之间的联系,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3人代表团,为期10天。

  第7条 双方促进在对方举办电影周。双方支持保加利亚电影资料馆和中国电影资料馆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3-5人的电影工作者小组,为期1周。

  第8条 双方及时向对方提供信息,根据财政的可能,鼓励对方参加在本国举行的国际音乐、戏剧和电影节,图书展览,造型艺术和儿童创作活动。

             二、科学和教育

  第9条 双方支持相应的科学院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10条 双方促进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在两部门间协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利用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扩大合作。具体如下:
  确定保中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合作的强项课题。这些强项课题由双方专家每年磋商时商定。
  制订具体合作形式。优先考虑利用协议中规定的基本额度和资金执行共同制定的方案。
  制订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接触的具体措施,通过共同举办活动,交换信息和资料,交换专家扩大和发展合作。
  在对等的基础上,确定交换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的助学金人数。
  共同倡办国际性活动,旨在促使两国进入国际机构、组织和活动,以及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信息系统,尤其是相互承认学历文凭。

  第11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感兴趣的高等院校之间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合作的形式、内容和财务支付方式由它们直接商定。

  第12条 两部通过建立与科学和高等教育有关的基金会和其它机构的联系,寻找扩大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第13条 双方鼓励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和文化。
  为此,双方交换各一名语言教师。
  双方为保学家和汉学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夏季语言培训班创造条件。

  第14条 双方就举办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国际活动相互通报,并鼓励专家和学者参加这些活动。

  第15条 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根据要求相互交换中等和高等教育领域重大决定的信息,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资料。

  第16条 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在非外汇基础上交换一起4人代表团,为期10天,为了解对方国家中等和高等教育的组织机构及问题。

  第17条 两部鼓励以下机构建立直接联系:
  中等普通和职业学校之间;
  教师培训和进修学院之间;
  保加利亚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科研机构之间。

  第18条 两部支持教育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参加由保加利亚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的国际活动。相互通报重要代表大会、学术研讨会和学术讲习班的信息,并根据要求向对方提供材料。

            三、新闻、电视和广播

  第19条 双方协助保通社和新华社在互利的原则上签订的两社之间的具体协议的框架下进行的合作。

  第20条 双方鼓励保加利亚记者协会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21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报刊和杂志编辑部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合作,交换对方所需的资料和图片。

  第22条 双方促进保加利亚国家电视台和中国中央电视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电视领域的合作。

  第23条 双方促进保加利亚国家广播电台和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国家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联系。

               四、卫生

  第24条 双方促进扩大和加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五、档案

  第25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局之间的合作,交换档案史料复制件,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合作方式由两国档案部门直接商定。

               六、体育

  第26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领导机构发展直接联系,发展保加利亚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互感兴趣的体育组织和机构的双边交流和合作。

              七、友好协会

  第27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保中友好协会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在两会签订的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八、财务规定

  第28条 本计划内交流人员的费用根据下列条款执行:
  (1)派遣方支付派出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旅费。接待方根据国内法规,承担不低于三星级饭店的食宿费和零用钱,以及按事先商定的访问计划所需的国内交通费。本计划交流人员如遇突然患病,接待方保证免费医疗。
  (2)交换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接待方承担场租费、海报和请柬印刷费,以及与演出有关的所有广告费。接待方在演出前向演职人员提供点心和饮料。
  (3)交换本计划内展览时,派遣方支付展品至接待方首都往返交通费和保险费,接待方承担国内交通费、海关手续费、场租费、目录和广告印制费。
  根据本计划第一部分“文化和艺术”第1条,交换国家级艺术展览或文物展览时,其交换条件只有按专门签订的协议生效。
  (4)本计划内材料的提供和寄送的所有费用,由寄出方承担。

  第29条 协议双方互免交本计划内对方来访公民有关居留或延长其停留期限的手续费。
  执行本计划的派出人员不需要接待方对其工作的批准。

              九、一般规定

  第30条 交换本计划所列的人员时,双方提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及掌握何种语言通知对方。
  接待方及时通知派出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迟在派出人员启程前一个月将有关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和抵达的确切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31条 交换本计划所列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派出方在有关人员启程前三个月将必要的宣传材料提供给接待方。

  第32条 举办本计划所列的展览时,送展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将印制展品目录和展览说明书的必要材料提供给承展方。
  在展品另行寄送,而不随同随展人员时,展品至迟应在开幕前10天到达承展方。
  承展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保护和宣传,以及印制说明书、目录、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所需的技术条件。

              十、最后条款

  第33条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不排除在双方相互商定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领域计划外项目交流的可能性。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5年4月7日在索非亚签字,一式两份原始文本,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戴秉国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精神,为指导中央企业做好规划滚动调整工作,我委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以下简称《编制大纲》)的内容是中央企业编制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基本要求,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涵盖《编制大纲》提出的内容,表格要求填写完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
一、企业现状与发展环境
(一)基本情况。
1.概况。
包括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现状综合描述,重点包括资产规模、产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2.组织机构。
文字叙述和列明企业组织结构图。
3.法人治理结构。
文字叙述或图表。说明目前企业组织形式(是按公司法还是企业法注册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状况,包括重大问题决策层、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咨询层的层级和权责关系等。
4.二级企业(公司)基本情况。
文字叙述和表格。
表1-1 XXXX年(本规划期之前一年)二级企业(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公司)名称 产权状况 是否上市公司 资产总额(万元) 净资产(万元) 国有资产权益(万元) 在职职工人数(人) 所在国家或地区(省、市)
属性 比重(%)
1
2
……
总 计
注:产权状况属性指企业(公司)属全资、控股(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

5.主要经济指标。
包括本规划期之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表1-2 (本规划期之前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年 度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国有资产总量(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成本费用总额(万元)
人工成本(万元)
在岗职工(人)
净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报酬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年度科技支出总额(万元)
技术投入比率(%)
……
6.企业主要业务构成情况。
表1-3 XXXX年(本规划期之前一年)企业业务构成表

业务分类名称 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在职职工(人)
数 量(万元) 比重(%) 数 量(万元) 比重(%) 数 量(万元) 比重(%)
主业:
板块1(名称)
板块2(名称)
……
非主业:
板块1(名称)
板块2(名称)
……
7.其他情况。
文字叙述和表格。
(二)企业发展环境分析。
1.宏观环境分析。
包括法律、政策、经济、科技等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2.企业所在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
包括产业结构调整、重组、技术发展趋势等。
3.企业主业和主导产品国内外市场分析。
包括主要产品(服务)的国际国内市场需求预测、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等。
(三)竞争力分析。
分析企业的发展条件及与竞争对手在主业方面的优劣势、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等。
1.企业发展条件对比分析。
本企业与国际国内对标企业在体制、机制、地域、资源控制能力、管理、人才、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比较分析。
2.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标。
表1-4 企业与国内外对标企业同期主要指标对标

企业名称 对标企业1 对标企业2 本企业
年度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国际权威机构排名情况
资产总额(亿美元)
销售收入(亿美元)
利润总额(亿美元)
所有者权益(亿美元)
雇员(职工)(人)
净资产收益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美元/人)
技术投入比率(%)
主要专业技术经济指标1
主要专业技术经济指标2
主要专业技术经济指标3
……
注:若对标企业同期指标难以收集,所选用指标应注明时间(年份)
3.核心竞争力分析。
包括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控制能力(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企业文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4.存在的主要问题。
文字叙述和表格。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一)企业战略定位与战略描述。
(二)企业发展指导思想。
三、企业发展规划目标
(一)远景规划目标。
(二)五年发展目标。
(三)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目标及年度目标分解。
1.总体目标。
文字叙述。
2.主业结构调整目标。
文字叙述和表格,其中主业构成填报表3-1。
表3-1 XXXX年(三年滚动规划期末)主业构成表
业务分类名称 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在职职工(人)
数 量(万元) 比重(%) 数 量(万元) 比重(%) 数 量(万元) 比重(%)
主业:
板块1(名称)
板块2(名称)
……
非主业:
板块1(名称)
板块2(名称)
……
3.主要经济指标。
填报表3-2、表3-3。
表3-2 (三年滚动规划期)主要产品(业务)量
序号 产品(业务)名称 单位 数 量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1
2
3
……

表3-3  (三年滚动规划期)主要经济指标

年 度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国有资产总量(万元)
净资产(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成本费用总额(万元)
人工成本(万元)
在岗职工(人)
总资产报酬率(%)
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
年度科技支出总额(万元)
技术投入比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3
……

4.产权结构调整目标。
说明集团及重要子企业产权结构(在三年滚动规划期末)调整目
标。
5.产品结构调整目标。
简要文字叙述和填报表3-4。
表3-4  (三年滚动规划期)主要产品(业务)的市场目标
主要产品(业务)名称 国内市场 出口(海外业务)
XXXX年(规划期第一年) XXXX年(规划期第三年) XXXX年(规划期第一年) XXXX年(规划期第三年)
数量 市场占有率 排名 数量 市场占有率 排名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产品(业务)1
产品(业务)2
……
注:比重为出口产品(业务)占企业该项产品(业务)总量的比重。
6.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目标。
文字叙述和表格,说明组织结构调整方向、目标。
7.企业技术进步指标。
文字叙述和表格,说明技术进步方向、目标。
8.人力资源目标。
简要文字叙述。
9.投资风险控制目标。
(1)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
文字简要叙述和图表,要求企业在对其自身资产负债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企业在规划期内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区间目标。
例:某企业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控制区间图
注:绿灯区为企业正常投资区。黄灯区为企业投资的预警区,在此区间内应慎重投资。即企业资产负债率在此区间内时,对投资来源中增加负债部分进行分析,企业应慎重考虑负债率提高问题。红灯区为企业投资的严格控制区,原则上在投资时不应形成新的负债。
(2)非主业投资控制目标。
企业应根据当前所在行业发展情况、趋势和企业自身发展情况与阶段,提出本企业规划期内非主业及非主业投资控制水平。
例:某企业提出在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不超过10%,用于非主业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比重不超过5%。
四、三年滚动发展规划期内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一)发展调整重点。
除列明主营业务发展重点外,还应包括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与
加强管理的内容。
(二)实施计划。
1.体制、机制创新计划
文字叙述主要内容。
2.组织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计划。
文字叙述主要内容和表格,包含兼并重组内容。
3.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计划。
文字叙述主要内容和表格。
4.投融资计划。
文字叙述主要内容和表格,其中投资计划分年度填报表4-1、表4-2、表4-3和表4-4。
表4-1 (三年滚动规划期内)年度投资计划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计划总投资 按投资方向分 按项目阶段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新开工 续建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合计
表4-2 (三年滚动规划期内)年度主业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表
年度:(XXXX年)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 总投资(万元) 其中:自有资金(万元) 起始时间 完成时间 投资收益率(%)
1
2
3
……
合计

表4-3 (三年滚动规划期内)年度非主业投资项目计划表
(表格样式同表4-2)
表4-4 (三年滚动规划期内)年度境外投资项目计划表
(表格样式同表4-2)
5.自主创新与科研开发计划。
文字叙述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与科研工作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科技投入计划、研发机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6.国际化经营计划。
文字叙述企业“走出去”,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的计划。
7.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计划。
文字简要叙述。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