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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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科技部、国家民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科技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林业局 海洋局 测绘局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1995-2002年,国务院组织勘定了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基本上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困扰各地的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200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依法治界轨道。但是,目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界线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界线管理的分工协调机制不健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比较严重,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解决上述问题,保障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界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顺利发展。为此,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消除界线纠纷隐患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界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界线附近地区稳定。要按照《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消除争议隐患。要宣传、贯彻和落实好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加强对界桩的管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行为和事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毗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要及时妥善解决。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的跨界资源管理问题。对在国家土地详查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要抓紧依法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对于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及其他资源,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共同使用现状,避免引发资源纠纷。在界线河流、湖泊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有关各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水事纠纷。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界线附近地区生产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引发纠纷。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
  国务院勘界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界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制定界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民政部负责国务院勘界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承担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处理,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勘界成果,组织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合调研,及时通报界线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科技部门要对勘界成果及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民族事务部门要做好界线附近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和坚决打击利用界线纠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监察机关要对执行界线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财政部门要把界线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开展界线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界线附近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测绘部门要加强界线测绘的管理,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的协调处理机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界线纠纷事件。发生纠纷时,争议双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并组成联合工作组,现场办公,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同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争议各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界线毗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途径,定期召开会议或相互走访,加强沟通,加深理解,促进协作,增强团结。毗邻各方有关对口部门要对各自掌握的界线纠纷动态、预防和调解处置工作的经验及问题等,及时进行交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经常组织力量深入基层,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各类纠纷苗头。对发现的界线纠纷要高度重视,通过共同协商,制订工作方案和调解处置措施,落实责任,及时处置。界线附近地区要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体系,通过组建治安联防队伍、召开治安联防工作会议、案件通报协查和联合打击跨界犯罪、收缴非法枪支等方式,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建立政府为主导、吸收当地有影响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社会治安协调机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一要宣传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勘界成果来之不易,增强大局意识。二要宣传界线管理工作和有关政策法规,使干部群众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觉遵守划定的界线。三要宣传界线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引导、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促进界线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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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3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鸡西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卫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和清雪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和清雪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权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和清雪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和清雪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项目经营的市场准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物业服务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区环境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事环卫作业服务申请,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特许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 我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专人负责。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区内的道路冰雪,按照“谁收居民卫生费,谁负责清雪”的原则。平房和单体楼房按照卫生清扫责任划分,由实施清扫的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巷道地属多家物业公司的,以巷道中心线分界;住宅小区临街人行道有对应单位(业户)的,由单位(业户)负责,无对应单位(业户)的,由小区物业服务(产权)单位负责。



第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范,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各住宅小区要切实做好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和冬季清雪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并符合时限要求。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产权)单位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和清雪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有偿承担。



第八条 清运雪时限及标准由市环卫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 住宅小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标准: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粪便;



(二)保持垃圾容器无破损,整洁无污迹,保持容器周边环境整洁,无散落垃圾。



第十条 住宅小区环境卫生作业要求:



(一)小区庭院应每天清扫1-2次,部分路段应定时保洁;



(二)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服务(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垃圾日产日清,做到垃圾无堆积,并密闭运送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沿途不得丢弃、遗撒、泄漏;



(三)小区(庭院)楼房保洁人员数量应按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标准1人/500人配备,压缩桶按1个/160人配备。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小区物业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因特殊原因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产权)单位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和存放。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第十四条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收集,在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密闭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的工业企业及医疗、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不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或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



(七)在室外(不含集贸市场内)屠宰畜禽;



(八)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产权)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或标准清除庭院、街巷冰雪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未达到清除标准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来,我部先后公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据此组织卫生部专家组对23个省、市、自治区的70多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技术评审,并对其中10个省份的15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整改后的复审。截止到2004年12月底,共批准37家医疗机构开展或试运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批准5家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其中有一家因未按规范操作已被暂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应用在我国已初步进入规范有序的阶段。然而,仍有一些未经批准的单位长期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已被批准的单位,有的未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有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业务。这类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规范应用,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健康和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实施这一技术的合法权利。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是摆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本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单位,检查已被批准开展上述技术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我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对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引导患者前往已经获得批准的医疗机构就诊,切实维护两个办法的权威性,把落实两个办法这一事关我国人口政策、公民健康、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乃至民族繁衍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附:卫生部批准的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名单







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

附件:

卫生部批准的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批准开展和试运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

1、 批准重庆市妇产科医院生殖与遗传研究所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 批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供精人工授精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3、 批准浙江省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 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5、 批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6、 批准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7、 批准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不孕与遗传专科医院开展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8、 批准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9、 批准上海中国福利会和平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10、批准广东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11、批准广东省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2、批准广东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原深圳市中心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13、批准甘肃省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4、批准山东省立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15、批准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6、批准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7、批准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8、批准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9、批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20、批准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1、批准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2、批准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3、批准安徽省立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4、批准沈阳市妇婴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5、批准大连市妇产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6、批准沈阳二○四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7、批准沈阳市生殖医学技术研究中心专科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但不得开展供卵技术。

28、批准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9 批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30、批准北京妇产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1、批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2、批准北京协和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33、批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4、批准新疆佳音男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35、批准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6、批准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仁济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37、批准山西省妇幼保健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二、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

1、 批准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不孕与遗传专科医院设置人类精子库。

2、 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设置人类精子库。

3、 批准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设置人类精子库。

4、 批准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设置人类精子库。

5、 重庆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附属医院精子库(2001年11月获得卫生部批准运行,后由于该机构在精子采集、存储和对外提供等方面存在严重技术和管理问题,于2003年6月责令停止对外供精并进行整改,目前仍在整改中)。



(注:截止日期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