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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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0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制定的《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药品监管局 省物价局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根据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相关制度实施以来运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经研究,对《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4号)和《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7号)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直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对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以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省直单位(不含新成立的单位)及其职工,在办理参保中一律实行待遇审核期,即要先缴纳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第4个月开始其职工及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后须按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省直参保单位中断缴费超过1个月以上,又重新开始缴费的,须将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一并补齐,其职工及退休人员从重新缴费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参保单位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及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单位负责支付。(三)对在职时单位未给办理参保手续,而退休后要求参保的人员,应按照在职职工缴费标准,由单位和个人补缴自本单位初次参保至本人退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开始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补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予补偿。

  二、《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孕情检查、宫内节育器的放取和检查、人工中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等基本项目)及其后遗症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改为由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二级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根据本人年龄不同,按照人均医疗补贴标准的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帐户:

  45岁以下(含45岁)人员按25%计入;45岁以上人员按35%计入;退休人员按45%计入。

  四、对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的,不按处方剂量售药的,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和省定价(国家和省未颁布定价或最高限价的,执行省或市州招标药品的定价或最高限价)的行为,依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和《价格法》、《药品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如数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3至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将医疗保险卡转借非参保人员使用的;(二)伪造或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三)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的;(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本补充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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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999年9月1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2月27日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杜世成
  二○○二年四月九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截止2001年底现行的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相适应的,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等情况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 件
  废止的2001年底以前发布
  的部分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规章名称 青岛市自筹资金建设煤制气工程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10月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该办法规定的是阶段性工作,施行期限已过,已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播放淫秽录像活动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7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等规定。
  序号:3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月3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规定,取消排水设施使用费。2001年9月20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规定,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序号:4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3月2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护林防火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1月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林地防火条例》代替。
  序号:6规章名称 青岛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2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4月14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2001年6月15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序号:7规章名称 青岛市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2月30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务院1997年5月8日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2000年6月23日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序号:8规章名称 青岛市内联项目审批及人员调入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4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9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6月26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序号:10规章名称 青岛市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10月6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序号:11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序号:12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6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4年7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序号:13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8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序号:14规章名称 青岛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8月1日市政府第1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15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9月2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16规章名称 青岛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9月2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序号:17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行为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0月7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3年10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序号:18规章名称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1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9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19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月28日市政府第2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序号:20规章名称 青岛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2月8日市政府第14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工商局1998年公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大1997年公布的《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序号:21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治理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5月14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2规章名称 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11月1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3规章名称 青岛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5月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
  序号:24规章名称 青岛市收取口岸管理费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12月2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5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9年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
  序号:26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8月1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序号:27规章名称 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10月4日市政府第60号令发布
  说明 现执行国家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9年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
  序号:28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集中供热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9月2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7年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
  序号:29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5月30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5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生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代替。
  序号:30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8年12月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