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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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3月25日

开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对外开封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为我市引进资金、技术、设备、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荐者)。
第三条 对外来资金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市经济发展和企业重组者视为外来投资。
第四条 奖励。
(一)引资项目奖
对引资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项目建成后,根据到位资金,按下列标准奖励;
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含1000万元),奖人民币2万元;
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含2000万元),奖人民币5万元;
引资2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含3000万元),奖人民币10万元;
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含5000万元),奖人民币20万元;
引资5000万元—7000万元的项目(含7000万元),奖人民币30万元;
引资7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含1亿元),奖人民币50万元;
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研究给予特别奖励。
(二)财政贡献奖
引资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建成后,按投资项目运转后上缴税金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奖励给引荐者,连续奖励3年。
符合(一)(二)项规定的可重复受奖。
(三)企业改制奖
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国有、集体企业,按实际投入到位资金的0.5%奖励给引荐者。
(四)捐资捐助奖
工作范围外引进的无偿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投入生产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者1%—15%的奖励。
(五)引进世界500强等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第五条 奖励的程序
(一)奖励申报
1.凡引进资金项目的,引荐者首先到市招商局提供有关外商投资信息,领取并填报《开封市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登记备案。
2.引荐者要对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为投资者提供必要服务。
3.引进资金项目成功后,引荐者到招商局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并出具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确认证明。引荐者申报奖励时,要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委托证明。
(2)外来企业合同、章程级批准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位的银行进帐证明。
(5)引荐者的身份证明。
(6)引进设备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需持有资产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需持有报关单、商检鉴定单。
(7)属收购、兼并、控股国有、集体企业的,需提供收购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二)奖励审查
市招商局接到引荐者奖励申报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拿出初步意见,报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六条 奖励兑现。
(一)凡外商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我市企业的,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二)捐赠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支付。
(三)引进其他项目由受益财政支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拨付属地招商局后,由招商局进行兑现。
第七条 资金一律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第八条 已委托招商的,并领取中介佣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
第九条 获奖引荐者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条 对违犯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开封市对外开封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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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完善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管理,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和租金的按时收取,现对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问题统一要求如下:
一、国内企业如拟通过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租赁方式引进设备,事先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同意。外汇管理局(分局)本着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能够增加出口创汇能力的原则予以审批。国内企业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年度的租金偿付计划报外汇管理局(分局)备案。
二、国内企业可用下列外汇偿付租金:
1.租赁设备投产后新增外汇收入;
2.自有的留成外汇;
3.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同意的其它外汇。
租赁设备投产后新增外汇收入可先偿付租金,后办理留成;用留成外汇或其它外汇偿付租金必须是现汇(各分局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1988年2月12日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79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考核办法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嘉峪关市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以创新机制为核心,以深化综合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支撑体系建设为保障,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不断改善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考核程序,严明考核标准,科学评估考核结果。二是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管理与考核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不断提高考核的真实程度,打假求实,努力降低统计误差。三是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以抽查、检查为评估主要依据,结合群众评议结果,作为考核的最后评判标准。
二、组织领导
(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
(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镇党委、政府一把手是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村支书、主任是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专干、包村专干是直接责任人。
(三)镇计生办主任是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计生专干是业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村专干是村业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工作责任
(一)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包村责任制,每个村必须有一名镇干部和一名计生专干承包计划生育工作。承包人如有工作岗位变动等特殊情况,必须交清计划生育工作手续,方可调整调离。
(二)镇计生办要明确责任分工,专干按责任分工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三)计生干部要严格按《嘉峪关市计划生育入户访视工作规范》要求,落实对管理对象的访视,并将访视结果定期提交月例会讨论。镇技术服务人员要做好产后、术后的访视、药具使用情况的随访以及生殖保健的咨询和环孕情服务工作。
(四)计生办上墙表和卡、表、册运转由计生办主任和统计人员负责,按时运转。包村专干负责指导所包村工作室上墙表和卡、表、册的运转;村专干负责本村上墙表和卡、表、册运转。
(五)镇派出所、民政助理员要配合镇计生办抓好早婚、私婚问题的处理,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计生办完成各项相关任务。
(五)实行统计误差核查登记制度,主要项目统计误差率控制在3%以内。
四、责任考核
(一)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评估制度。市政府组织对郊区工作办公室进行综合考核;郊区工作办公室对镇政府和镇计生专干进行综合考核;镇政府对村签订责任书并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责任追究和奖惩的依据。
(二)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离任、调任和提任时,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任期内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部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议组织部门不予提拔使用或降级、降职使用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责任指标的;
2、连续三年在市郊区工作办公室考核中排序最后一位的;
3、发生计划生育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实行干部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对工作变动的责任人,如在今后五年评估期内,发现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无论其在何单位、任何职位,都要由原数据起报单位负责评估认定,对审核认定数据的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五、奖罚
(一)经市政府考核(实行千分制),郊区工作办公室全面完成与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且综合评分在850分以上,市政府给予单位及主要领导奖励;年终综合考核评估中未完成主要责任指标,且综合评分在650分以下,实行“一票否决”,郊区工作办公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不提拔使用,不评先评优,不享受年终奖。
(二)经郊区工作办公室考核,对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且综合评分在850分以上的镇,由郊区工作办公室给予奖励;未完成主要责任指标,且综合评分在650分以下的镇,纳入重点管理,实行“一票否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不提拔使用或降级使用,不评先评优,不享受年终奖。
(三)经镇政府考核(实行百分制),对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且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的村,由镇政府给予奖励;未完成主要责任指标,且综合评分在65分以下的村,自动取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的命名,纳入重点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村支书、村主任不评先评优,不享受各种奖励。对包村干部和专干处以500元的处罚,对主管村干部处以300元的处罚。
(四)对在省、市人口委督查中,发现出生漏报或早婚、私婚等问题突出的镇、村,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阶段性黄牌警告,派出所、民政助理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特别突出,影响了全市整体工作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沓,完不成阶段性工作任务,影响全市计划生育工作进度的镇,由郊区工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有关部门给予200元的处罚;对影响全镇进度的村,由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村支书、村主任给予100元的处罚,包村干部和村专干给予50元的处罚。
(六)对环孕检对象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造成计划外出生的,每出现1例,由镇政府给予计生办主任和包村干部200元处罚、村专干100元的处罚;对性别错报的,每发现1例,给予计生办主任和包村干部100元的处罚、村专干50元的处罚。
(七)对在工作中瞒报、虚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工作人员,由市人口委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八)对镇计生办上墙表和卡、表、册运转不及时,每发现一次,经查实部门反馈,郊区工作办公室给予计生办主任和统计人员各50元的处罚。主要项目运转不准确的,每发现一项,给予计生办主任和统计人员各10元的处罚,并以此类推;对村工作室上墙表和卡、表、册运转不及时,每发现一次,经查实部门反馈,由镇政府给予包村专干20元的处罚,村专干10元的处罚。主要项目运转不准确的,每发现一项,给予包村专干10元的处罚,村专干5元的处罚,并以此类推。
(九)对在入户访视和产后、术后访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查实部门反馈,郊区工作办公室或镇政府给予相关镇、村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并给予当事人50元的处罚;对未按《嘉峪关市计划生育入户访视工作规范》要求对入户访视工作进行检查的镇、村专干,由郊区工作办公室或镇政府给予5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