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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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6〕16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江西省土地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察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五条 行政监察、建设、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重大案件上报备案、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科学、高效地开展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对国土资源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察职权,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㈡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㈢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区域、测绘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和摄像;

㈣对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后仍不停止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㈤对涉嫌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停止办理有关的国土资源登记发证等手续;

㈥责令案件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㈦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十条 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十一条 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有明确的行为人;

㈡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㈢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㈣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案件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取证中,应当不少于2人,并制作相关笔录。调查结束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和主管领导如遇法律规定回避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查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调查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㈠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不予以行政处罚;

㈡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㈢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㈣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㈠没收或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

㈡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㈢责令停产整顿的;

㈣对土地和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听证会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十七条 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监察人员在监察活动中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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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医疗卫生界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以下简称埃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医疗队的工作期限,自抵达埃塞俄比亚之日起为二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埃塞俄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方将提交每个医务人员的下列内容的材料,并正式译成英文。
  1.两份简历,两张护照照片。
  2.合法职业证书影印件。
  3.文凭或学位,如译成英文应由合法译者严格签字和封印。
  4.正式委任期的经验报告。
  5.原国籍的现实执照,或由卫生部门出具的医生证明。
  6.体格健康证明。
  7.道德品行鉴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德布雷博汉医院。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埃方提供。
  中方将提供部分药品和器械(包括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使用。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由中方负责运送至阿萨布港。上述药品、器械将免除海关税和有关税务。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埃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和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首次来埃塞俄比亚工作,六个月内的私人物品,包括每人一辆专用汽车,将免除海关税和其它税务。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薪金、生活费、零用费和往返埃塞俄比亚和中国的国际旅费,以及按第五条由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等费用(包括国际运保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在埃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水电等),交通以及中国医生到外地工作的食宿,均由埃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俄比亚工作期间,埃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埃方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埃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期间,如发生死亡或伤残,埃方应支付尸体或伤残者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果埃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认。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八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社会主义埃塞俄比
      代   表         亚临时军政府代表
       赵 源           达 维 特
      (签字)           (签字)
克隆人:在人的视角下的一种评说

黄 忠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并且人应当始终作为目的而存在,而不能沦为工具。 克隆人技术的运用,将人的唯一性予以突破,使人的生命的有限性被打破了,其结果是淡化了人的价值。而且克隆人技术所能做的仅仅是复制出一个肉体的人,却对精神的人以及人所赖以存在的那个社会无能为力。因此,克隆人技术是不应当被允许的。
[关键词]:克隆人技术 唯一性 有限性 精神 社会

尼采说:上帝已经死了。此后,人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被不断地予以确认。至今,人的生命、尊严已被公认为是第一位的价值追求。由此,一切问题,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抑或文化的,甚至是科学技术上的皆须从人的视角加以分析和阐释,方有价值。如此,本文认为,对于克隆人的讨论自当也是概莫能外的。换言之,对于克隆人技术是是非非的讨论都要最终落脚到对人的终级关怀上。
一、 唯一的人不能克隆
经典作家曾谓:人是世间最可宝贵的东西。我们认为,这种宝贵性很大程度上是决定于人的唯一性。换言之,正因为人与人的不同,每个人都是唯一的存在,都有自己的特殊之处,所以我们才说人之宝贵。
从哲学的观点出发,反对克隆人技术的所有理据的基础便在于人的唯一性。因为每个人都是唯一的,因而对这种神圣的“唯一性”的任何突破都可以被视为为是对人至高无上价值的贬损。依常识,可以替代的东西,即使宝贵,那也是有价的。比如,商品。唯有不可替代的东西,方可称其为宝贵,因为它是无价的。譬如,人的生命,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尊严、感情。
但是,假使人可以复制,那在此时,人将与商品无异。果如此,那么真是“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引自:《共产党宣言》)因为一旦作为万物灵长的人可以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加以复制时,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从根本上消灭了人与人的差异性,由此,作为个体的人的唯一性也就不复存在了,进而,人的宝贵性也必将会荡然无存。这决非是“狼来了”的幼稚谎言,也不是的杞人忧天的危言耸听,而是确确实实的必然结果!在一个克隆人技术盛行的时代,我们再也无需担心他人的安危冷暖,因为假使我们的亲朋好友遭遇不幸之时,我们大可不必为之伤心痛苦,我们完全可以向上帝之外的另一个“造物主”祈求,请求二十一世纪的“上帝”还他(她,当然更有它)一个来生。至此,人类几千年来的涅?、死而复生的幻想果真是实现了。但梦想是如愿以偿了,可结果却决非所愿。正如上文所述,人的唯一性不复存在的那一天也就是人的宝贵性丧失的那一天。
梦想成真的日子倒成了一个恶梦的开始。这绝对是一个天大的讽刺。而这出闹剧的唯一导演却又是我们自己——丧失理性的人类自己。
二、 有限的人不能永恒
先须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有限的人不能永恒”,仅仅是指物质的人。著者深信:精神的人是能得以永恒的,而且正是由此人类的文明才能绵延不断。
转回正题,如果说人的唯一性是使他人感受到自己的宝贵,自己的价值,从而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相互珍惜、互相关爱;那么人的生命的有限性则是使自己认识到自己生命的宝贵和价值,从而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善待自己,并能珍惜和享受生命。
存在主义的先驱海德格尔“向死而存”的理论正是从阐发死亡的意义中来认识生命的本质和人的价值的。他指出,死是生命的本质意义:唯有死的可能,才使生显示出其意义,包括存在与创造的意义,死亡贯穿于生命的历程,死亡不止是生命的终端,而且是向死的存在。概言之,死亡的存在或者说人生命的有限性突显了人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生命的有限性不断激发着我们要在有限的生命中作无穷的努力。
然而,克隆人技术却是在根本上对之的反动。它以技术的手段复制着人的生命,使人在肉体上得以永恒,它不仅仅是开启了人类长生不老的幻想之门,其最终的恶果是很可能导致淡化人的价值,使人轻视、贬抑自身的价值,并引发践踏生命的恶劣行径。
三、 灵魂的人“无以复制”
必须看到,即使是在未来有那么一天,克隆人技术的发展完备、成熟,我们仍然有怀疑的余地。如果说作为肉体的人可以运用技术加以复制,但灵魂上的那个人却是无法克隆的。
人的存在决不单单是一个肉体或者说是物质的存在,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精神的存在。人区别与动物不仅仅在于其能直立行走,抑或能制造和使用工具(当然在此我无意怀疑这两点在人类进化史上的重要性),更在于其能思考,是一种能创造文化,缔造文明的生物。必须认识到,血脉相承中所谓的“血”决不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血液,它应该更是一种浸透着道德、法律,历史、现实等诸多因素的综合构成。
但是,这种精神层面的存在却是为技术所无能为力的。因为我们知道,精神的东西是历史的、主观的。就其历史性而言,作为历史长河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受着传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又要以切身体验为前提,它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积累的过程。就其主观性以言,我们知道主观的东西是不能用技术的手段进行拟制的。依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是复杂的。物质决定意识不假,但在很大程度上,意识又有相对独立性。它的存在有自己的规律性。
所以,事实就是,在技术上所复制的那个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至少不是一个精神健全的人。它至多是一个纯粹肉体的存在。因而,它不具备人成其为人的基本内核??精神价值。尤其是考虑到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更是如此。
中国的儒家经典一向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一般生物,正在于其精神的一面。不论孟子的舍身取义(见《告子章句上》),或旬子的“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而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语出《王制》)都说明在中国人的传统认识里,人的存在主要是精神(义)的存在。丧失了灵魂的人必将与禽兽无异。
四、 社会的人无法复制
鼓吹克隆人技术的论者认为,克隆人技术可以为某些无生殖能力的人,或因意外丧失亲友的人提供帮助。这应是人类的福音。
果真如此吗?我们认为人是个体的人,更始社会的人。人的生存、发展须叟离不开社会。社会为人的成长、成才、成功提供了基本条件,因而我们在思考问题,进行判断时,不仅要考虑单个的人,更应注意到人所赖以生存的那个社会,尤其是在我们这个价值观念已经有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移转的今天。
如此一来,我们不难发现,克隆人技术所能做得也只是复制出一个物质的人,而对于这个人所赖以生存的那个社会却不能有任何的作为。地球只有一个。人类的生存空间是有限的。鉴于此,我们对于即使是有生育能力的夫妇也提倡计划生育。当然对于那些无生育能力的夫妇而言,我们也未曾要剥夺其生儿育女的权利,不允许他们又属于自己的孩子,因为除了克隆技术外,我们还可以用辅助人工生殖技术帮助他们实现愿望,何况,我们的现行法律也未对领养孩子完全禁止。
五、 技术的可能性与应当性
康德说:“人是目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要被看成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引自《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克隆人技术和历史上把奴隶当成工具一样,也是对人的目的性的反动,都是把人从目的降为工具,使人成为一种工具性的存在,因此是反人类的行径。
目前,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各国政府,大多认为:应当禁止人类的克隆生殖。早在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在《世界人类基因工程与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与人类尊严相抵触的做法,例如人体的生殖性克隆,不予允许。”之后,美国 、英国、法国、德国以及我国政府都以法律或政府文件的形式宣布:不允许克隆人实验。
的确,在人的神圣光环下,任何一种技术都须予以严格审查,都须要用是否最终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标准予以判断和选择。质言之,一切与人的尊严、价值相左的东西都应该接受检讨。
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技术本身不是目的,人才是目的。技术上可能的不一定都应当去做。在做与不做之间一个基础性的抉择原则就是能否维护和拓展人的尊严和价值。
至此,一个当然的结论便是:在人的神圣光环下,克隆人技术是不应被允许的。



作者简介:黄忠(1982—),男,浙江淳安人,毕业于对外经贸易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现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基础理论及民商法学的学习与研究。
E-mail:lawofchin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