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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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0〕3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二章 特殊病种门诊
第三条 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该病种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待遇报销,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500元)。

第三章 慢性病种门诊
第五条 慢性病种为:高血压病二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有下肢感染或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心功能三级(含)以上,心肌梗塞后(伴有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律失常并发症之一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顽固性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椎管内占位性病变,颅内占位性病变,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肾、肝、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病,肺结核(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前列腺增生,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合并高血压。
第六条 慢性病种门诊待遇。
(一)缴费满一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比例报销。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000元。
(二)缴费满一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七条 对于超过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部分,社保处托管退休人员,从改制托管费中按80%比例列支;企业职工,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普通门诊
第八条 普通门诊是指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除上述特殊(慢性)病种以外的门诊和急诊。
第九条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机制。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列支。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通过参保对象缴纳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筹集: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0元;困难家庭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的主管政府(含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解决。其它参保对象,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4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除在校学生外)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含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解决。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条 普通门诊待遇。
(一)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从当年个人帐户中支付。当年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或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中支付:500元(含)以内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按25%的比例支付,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按15%的比例支付;超过500元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按40%的比例支付,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按25%的比例支付。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00元。
(二)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中支付:500元(含)以内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按15%的比例支付,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按10%的比例支付;超过500元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按30%的比例支付,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按15%的比例支付。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第五章 就医和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 特殊(慢性)病种患者需持规定的材料在季度首月的5日至20日向市医保处申报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报销待遇,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报销待遇。
第十二条 实行特殊(慢性)病种患者门诊定点管理。特殊病种患者可选定2家一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慢性病种患者可选定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家一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并选定1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持医保IC卡(特殊、慢性病种患者须持市医保处核发的病历处方本)就医结算。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使用历年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或现金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结清;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定期与市医保处结算。
年终个人帐户结转时,当年个人帐户仍有结余的,从当年个人帐户结余额中扣除已报销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市医保处与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门诊统筹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保年度等均按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门诊统筹资金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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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刘宇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刑法》分则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罪的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犯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便具有国家审判权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任何拒不执行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审判权与法律威信的蔑视,也同时侵犯人民法院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所进行的正常司法活动。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直接客体。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其行为特点有:(1)行为人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3)行为人之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能力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这里的证据应该是由申请人向法院执行机构提供而由法院进行审查的证明材料。如该证据能够证实,则被执行人属于“有能力执行”,否则,申请人不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经查证不实,则不能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只有在申请人无能力提供证据,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负有收集证据的义务。如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论其别的行为是否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吻合,均不能以该罪对其追诉。但如其行为符合别的罪的犯罪构成,则应以相应的罪名对行为人追诉。
2、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表现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拒不执行的行为,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即符合下面“情节严重”的六种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大体上有几种:
1、执行判决、裁定的义务人,包括败诉的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虽未明确败诉,但因有一定过错或有败诉的可能而被法院裁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
2、协助执行裁判的义务人。这类人包括银行、信用社、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执行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产或票证的单位或公民。如果他们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情节严重的,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其他抗拒执行法院裁判的人,包括:(1)与裁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外的人;(2)实施妨碍判决、裁定执行的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而有意识地拒绝执行,过失不构成此罪。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宇



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标准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标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2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三、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载货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