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抓“学教” 突出重点创平安/林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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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抓“学教” 突出重点创平安


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林书设

中国人民银行大田县支行现有干部职工36人,设立单独的保卫股(经济民警小队),目前有专职保卫干部7人。自1997年至今连续三届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2000年被三明市中心支行评为“双文明单位”;支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自1992年至今连续11年被大田县综治委评为“综治合格单位”;多年来支行的综治安全工作在三明市中心支行目标量化管理考评中都 在名列前茅。
在开展“平安大田”创建工作中,支行领导始终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促进创建金融安全区和创建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重新调整充实了支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创建“平安银行”、文明单位和消防、保密、内部各项工作督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切实做到工作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密切配合、全行上下齐抓共管,形成了管业务的也要抓综治工作的局面。根据福州中支、三明中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2004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工作责任状》和《大田县2004年各级党支部政领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考评办法》的具体要求,支行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任务、责任、要求逐项分解到股、到人、到岗,并与各股(室)负责人签订《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责任书》、《金融系统防范和打击“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责任书》,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格局。支行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工作目标量化考评办法》,实行按季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考评,同时与季度奖有机地结合起来。 开展“平安银行”创建工作以来,实现了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无纠纷闹事、无重大内部安全事件,整个银行系统更加安全稳定。
一、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治工作水平
为提高全行员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意识,今年来,支行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员工进行教育。一是专题部署。为使“学教”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保障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和取得良好的效果。支行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结合支行保卫队伍的实际,对开展“活动”的内容、方案、方法、步骤、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的研究和部署,制定了开展“学教”活动的工作计划,召开了由全体保卫干部参加的思想动员专题会议,指出了开展保卫干部“爱岗敬业”学教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了全体保卫干部的思想,明确开展“学教”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二是领导重视。为保证了“学教”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开展“学教”活动的全过程中,支行行长多次亲临指导,分管领导自始自终参加了整个“活动”的学习、讨论、对照检查、制定整改计划等各个阶段,并对各个阶段的工作作了认真、细致的安排。尤其是在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阶段,支行领导帮助保卫人员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根源,制定整改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由于领导对“学教”活动的高度重视,保障了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是严格要求。为保证了“学教”的质量,在学习教育期间,每周安排了两个半天集中学习,每周至少安排一个结合岗位工作的课题进行讨论或谈体会、写心得;为保证学习时间,对集体学习、讨论实行签到签退,并要求每位保卫干部的笔记都要在10000字以上;内容上除了学完上级行要求的内容外,还组织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国人民银行反腐倡廉教育学习资料》等内容。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四是突出重点。在“学教”的过程中,结合支行保卫队伍的现状突出抓好“四个专题”:“军事业务训练周”。组织全体保卫人员开展了以队列、擒敌拳、武器分解与结合、技防知识等内容的训练现培训;“法律法规专题”。组织学习了《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规章制度专题周”。以中支编发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汇编》为主要内容,并对全体保卫干部进行考试;“革命传统及艰苦奋斗教育周”。组织保卫干部到古田、瑞金、建宁、东山《谷文昌纪念馆》等地接受教育,学习后撰写心得体会4篇;通过开展学习和教育,使全体保卫干部深刻认识到开展“爱岗敬业”学教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五是讲求实效。在开展保卫干部学习教育的过程中,我们根据目前保卫干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保卫干部百分制考核办法》,并于第二季度开始施行。该《考核办法》经过三明中支保卫科充实和完善,在全市人行系统推广施行。强化保卫队伍的军事、技防技能的培训与训练。今年以来共开展了队列、擒敌拳、武器分解与结合、射击、技防操作、防抢防盗、消防及规章制度等一系列的培训与训练。根据全省人民银行系统“2004金盾”岗位练兵活动的要求,支行保卫部门从8月15日9月15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岗位练兵活动,其主要内容有:消防安全、技防技能、武器警械、队列擒敌等。在开展培训与训练的过程中围绕着“一个目标、二个坚持、三个到位、实现四个提高”。一个目标:就是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扎实、纪律严明”的目标开展各项业务的学习与训练。二个坚持:坚持通过全方位、多形式的学习与培训,提高警队整体业务技能;坚持通过开展军事业务的训练,培养警员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三个到位:思想到位。在每期次的培训与训练中,全体参训人员都能克服工作、家庭及盛夏炎热天气等一切困难,完成好每期次的训练任务;内容到位。年初,制定了全年开展各项业务训练的计划,在开展各项业务培训和训练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抓好落实,至今已完成计划的80%; 时间到位。截止目前,人均参训时数已达182小时。四个提高。警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技防操作技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综治安全防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处置一般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加强检查监督,创建“平安银行”
一是加强内部督查。支行内部督查小组根据《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考评办法》,坚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全行各股(室)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和考评,检查的主要内容含概了门卫管理、保密工作、计算机安全等方面,并以百分制的形式予以计分,对违反支行综治相关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二是严格要求。支行制订了《人行大田县支行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考评办法》,各股(室)也于年初相应重新修订了各岗位工作职责和违规违章处罚细则,支行“创建考评小组”及内部督查小组坚持每季度对全行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的检查评比,在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对事不对人,尤其是对要害岗位或属于综治安全工作出现的差错和存在的问题,更是从严从重予以对待。检查考评的结果按季度公布,并作为年终各股(室)“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三是健全各项防范机制。在年初,支行先后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安全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人行大田县支行反抢、反盗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作为综治安全工作的保卫部门,始终坚持每月对全行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办法,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支行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四是坚持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分管领导、人事部门建立定期约见谈话制度;支行制定了要害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结合支行开展的每周一主题活动,把抓好综治安全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到全行的工作上进行研讨,探索做好综治工作的新途径。通过采取汇报、分析、谈心、交心等形式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达到了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提高了员工做好综治安全各项工作的自觉性。



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E-mail:lshushe@163.com
lshushe@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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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目前,已有百余家上市公司公布了1996年年度报告,其中大多数公司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但是,也有少数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不规范,个别上市公司还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这一现象必须
引起各地证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各上市公司的高度警惕和重视。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业绩的真实性和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对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公司全体董事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年度报告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年度报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要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是财务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对
财务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要坚持原则,绝不能弄虚作假。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在执业时,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的评估事宜,要依照有关法规严格审计和评估,绝不能玩忽职守,甚至参与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法从严追究其责任。
3.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把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做好年度报告作为现阶段监管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应亲自抓这项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已经公布的年度报告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督促尚未公布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在法
定的报告期内,真实、准确、规范地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4.证券交易所近期要集中力量,做好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审查工作。证券交易所应加强领导,充实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审查力量,保证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高效、及时地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出现非主营业务收入高增长、资本公
积金异常变动以及拟进行高比例转增股本的年度报告要严格审查,并密切关注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情况,及时查处借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机,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证券交易所要坚持对年度报告逐项审查、逐项记录等行之有效的办法,报告期结束后,对年度报告不规范的公司进行公开处罚。
5.本通知发布前已公布1996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要立即对年度报告进行自查,如年度报告有不真实、不完整等情况,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告,并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社会公众作出补充说明或者更正说明。如果存在问题
而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主动报告,一经发现,将对公司、公司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罚。本通知发布后公布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公司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罚。




1997年3月27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德州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三日


  德州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行为,保证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促进就业和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德政发〔2008〕19号)有关精神及《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自雇型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以及来本市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稳定就业6个月后(含6个月)失业的,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德州市直、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按照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隶属关系,分别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中央、省等外地驻德用人单位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也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可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登记情况。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民政、人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市统一发放《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是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扶持政策和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登记证》免费向城乡劳动者发放,登记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七条 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者就业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签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填写《山东省就业登记表》,新建用人单位或未办理《德州市用人单位用工登记证》(以下简称《用工登记证》)的,同时申领《用工登记证》。《用工登记证》是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记录新增就业失业、自然减员和核定单位职工人数的重要证件。《山东省就业登记表》作为劳动者就业证明存入个人档案,并将有关内容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在《登记证》上做好信息记载。
  办理就业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一)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初次办理就业登记提交,以后办理就业登记持《用工登记证》);(二)劳动者身份证、毕业证、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还须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和1寸近照2张;(三)《山东省就业登记表》及招用人员花名册;(四)《登记证》(没有《登记证》的同时办理《登记证》);(五)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六)其他规定资料。
  第九条 自雇型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可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证》人员同时办理《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一)自雇型就业,包括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须提交《登记证》、身份证、毕业证、1寸近照2张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1寸近照2张、《登记证》(没有《登记证》的同时办理《登记证》)和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自合并或分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各类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补办就业登记,申领《用工登记证》。其他就业人员应当自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办理《登记证》。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对其代管的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应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办理《登记证》。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第十三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三)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四)土地被征用未实现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七)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四条 各类学(院)校毕(肄)业生未就业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未就业的,用人单位于3日内将失业登记通知单送达劳动者本人,7日内将劳动者档案转到社会保险关系隶属的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者本人于60日内到为其管理档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失业登记须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身份证,非本省户籍人员须另持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二)劳动者《登记证》;(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自雇型就业人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在停业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也可到原参加缴纳社会保险机构相对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七条 承包土地被征用者或城镇无业人员,符合当地失业登记范围,由本人持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无业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八条 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档案,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九条 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失业的,持本人身份证、街道或社区出具的停止灵活就业或停止自由职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到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对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第二十一条 其他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县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办理失业登记,在《登记证》中做好信息记载,并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上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同时将有关内容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并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状态:(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非企业单位,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迁出市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区内失业人员的登记工作,定期进行跟踪调查,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就业状况等,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农村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不纳入现行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计算范围。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由就业转为失业的人员,原来已有个人档案的,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将个人档案从用人单位或其他档案代管单位转到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没有个人档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其建立个人档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库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失业人员档案安全。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就业、入学、入伍、户口迁移时,应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接收单位的档案提取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登记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到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受表彰或因违法被处罚、判刑、劳动教养的,奖惩机关形成的档案材料应转交其就业档案管理机构,及时将有关资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需查阅失业人员档案的,应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查阅手续。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子女或亲属因入党、入伍等原因需政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档案内容提供政审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登记证》编号与劳动者身份证号一致。持有《登记证》的外市劳动者离开我市后再次回来就业的,仍使用原《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登记证》由本人保管。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登记证》,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应提供的全部材料;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注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失业并经审核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在《登记证》上注明。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手续和已参保人员缴费手续,均须查验《登记证》和《用工登记证》。未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后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用工监察及劳动保障年检时,须查验从业人员的《登记证》和《用工登记证》及登记情况。企业已就业人员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需办理就业登记后再通过年检。
  第三十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须查验《登记证》并进行相应记载。
  第三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须查验《登记证》并进行相应记载。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一季度对劳动者失业登记期间《登记证》和《用工登记证》进行年度审验。用人单位持《德州市用人单位用工登记证》,劳动者本人持身份证和《登记证》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登记证》未经年度审验的,失业登记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主动走访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积极为劳动者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登记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如有遗失或损毁,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失,并在当地报纸或媒体声明作废后到原发证或最近一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第四十三条 《登记证》统一使用全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发放和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承担《登记证》管理工作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帐,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中有推逶拖延,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就业服务管理信息库,提高信息化程度,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就业和失业登记网上办理,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从事合法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失业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满6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或以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连续就业满6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试行。原《再就业优惠证》继续有效,可申请换发《登记证》,原《山东省劳动者失业证》在年检时换发《登记证》。
  第五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执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