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175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2008年1月14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意见,决定如下:
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
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
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
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
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
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 长 黄小晶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
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0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
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
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
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
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
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
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
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
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
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
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9号);
三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综247号);
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1〕1号);
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8号);
三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2号);
三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3号);
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7号);
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6号);
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26号);
四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3号);
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278号);
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综248号);
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闽政〔1993〕16号);
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40号);
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16号);
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文138号);
四十八、《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四十九、《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1993年4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五十、《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1993年7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五十一、《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8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五十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9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五十三、《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4年3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五十四、《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1994年4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五十五、《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五十六、《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五十七、《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1995年5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五十八、《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10月1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五十九、《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六十、《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6年10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六十一、《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1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六十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六十三、《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7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六十四、《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六十五、《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六十六、《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六十七、《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年4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七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附件2: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
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9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通知》(闽政〔1980〕68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定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任免范围的通知》(闽政〔1984〕50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闽政〔1984〕97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高教厅〈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85〕89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93号);
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扶贫开发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7号);
七、《关于颁发〈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3号);
八、《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31号);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福建省关于整顿木材流通渠道和保证林农合理收益的若干规定〉、〈福建省森林防火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9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23号);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号);
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闽政〔1990〕2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房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闽政〔1991〕35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遗弃婴儿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2〕169号);
十五、《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1993年2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十六、《福建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1993年3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十七、《福建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5年4月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十八、《福建省商品质量报验办法》(1996年5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附件3:
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
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59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14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教育厅〈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85〕88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交通厅对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5〕291号);
五、《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73号);
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93号);
七、《关于发布〈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1987〕58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退伍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64号);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9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89〕51号);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53号);
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5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90〕18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29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35号);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39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46号);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50号);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8号);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综119号);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43号);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1号);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4〕6号);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8号);
二十五、《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1993年8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二十六、《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3年9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二十七、《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3年9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二十八、《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11月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二十九、《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1995年5月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三十、《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5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三十一、《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1995年8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三十二、《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三十三、《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1月2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三十四、《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1996年5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三十五、《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6年6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三十六、《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996年7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三十七、《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三十八、《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7年7月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三十九、《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7月3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四十、《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1998年6月2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四十一、《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9年5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四十二、《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1999年10月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四十三、《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四十四、《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2000年5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四十五、《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0年6月2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四十六、《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0年12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四十七、《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四十八、《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2001年4月2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6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五十、《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1年7月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五十一、《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1年8月3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五十二、《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1年9月1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五十三、《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2年2月2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五十四、《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2002年5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五十五、《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2年8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五十六、《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附件4:
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共27件)
一、《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2月2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二、《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7年7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四、《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7月2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
五、《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2000年12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七、《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拍卖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八、《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2001年6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九、《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2年1月1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2年4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5月2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8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十四、《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8月1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十五、《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8月1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十六、《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2002年9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十七、《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3年4月2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十八、《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2004年5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二十一、《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9月1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二十二、《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5年12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二十三、《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2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二十四、《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4月2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二十五、《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2007年4月2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
二十六、《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7年9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二十七、《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7年9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监察局《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
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
昆明市监察局
(二○○五年四月)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行政,严肃行政纪律,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行政运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不作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机关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质量,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行政不作为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办法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不作为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六)当年年终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
(七)免职或者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五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行政不作为进行问责。超出其权限范围的问责方式,应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或报请相应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的行政不作为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工作中需要与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十一)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二)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四)被投诉单位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五)其它行政不作为行为。
第七条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投诉。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采取当面、信函和电话方式。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被投诉对象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九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不作为投诉问题的办理:
(一)对当面或电话投诉: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问清情况,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
(二)对通过信函进行的投诉:应逐件认真登记,确定是否受理。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者该投诉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内容和管辖权限,及时交办、转办或明确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者。
(三)承担投诉件办理的机关或单位,要认真及时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进行问责。
(四)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第十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不作为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时,有权依法要求被投诉人的单位或个人协助、配合调查,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事项进行举证。
第十一条对行政不作为责任人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按政纪处分有关法规办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投诉人、行政不作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决定由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可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行政不作为的问责结果,应当作为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昆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