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中青联发[200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
(2005年2月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意义
1.理论联系实际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结合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原则。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对于加深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深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大学生社会实践不断加强,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新变化,大学生社会实践还存在薄弱环节,社会实践的方式方法、形式途径还不多,社会实践的新体制新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还不能满足需要,一些高校领导对大学生社会实践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办法不多,全社会共同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局面尚未形成。必须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使之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3.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1)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3)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4)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5)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三、把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计划,不断丰富社会实践的内容
5.进一步加强以教学实践、专业实习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教学。把实践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巩固理论教学成果的重要环节,使大学生在参与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深刻体会蕴涵在各门课程中反映人类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体现科学精神、揭示事物本质规律的内容,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把实践教学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位教师,体现在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中。要着重解决好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实验教学资源、实习教学质量、毕业设计质量、实践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6.认真组织军政训练。要把军政训练作为必修课,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使大学生在军政训练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要积极争取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支持,选派优秀指战员组织指导大学生军政训练。
7.深入开展社会调查。要组织大学生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调研成果。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社会调查的选题、途径、过程的管理和指导,开设社会调查课程或讲座,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现象,掌握科学研究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每人至少要开展一次社会调查,写出一篇较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
8.广泛开展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高校要创造条件,引导大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引导大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培养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要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新载体、新形式,鼓励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贫困地区支教计划、青春红丝带志愿行动等活动。要把大学生志愿者纳入中国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范畴,激发大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热情,带动更多大学生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
9.大力开展科技发明。引导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参与技术改造、工艺革新、先进适用技术传播,为经济社会发展献技出力,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要规范和促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创业技能。
10.扎实开展勤工助学。要为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建立规范有效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鼓励大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各级政府要广开渠道,努力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取得合理的经济收入,增进对社会和国情的了解。要加强大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大学生参与传销等非法活动。
11.积极开展“红色之旅”学习参观。要组织大学生到革命纪念地、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学习参观,了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和成就,增强大学生对党的感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爱,激发他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感。要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教育作用。学习参观要突出教育主题,增强教育效果,力戒形式主义。
四、全面深入开展“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
12.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是新形势下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有效载体。要广泛发动大学生利用寒暑假等时间开展“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高校要更加主动地与地方沟通,进一步明确实践服务的内容,根据需求选派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组成团队,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当地团组织要在党政的领导和支持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安排好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活动所在单位要对大学生的表现作出鉴定。
13.高校要根据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不同年级、专业大学生的具体情况,像组织课堂教学一样,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大学生参加“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高校团委要根据计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开展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两周。并在开学初,以团支部、班级等为单位进行总结交流。
五、探索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
14.探索建立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服务社会、勤工助学、择业就业、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学分,对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出时间和任务要求。要把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评估体系。要制定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把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定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15.建立多种形式的投入保障机制。对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要在学校教学经费中作出安排,确保人人参加;对“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学校要建立专项经费,地方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对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科技发明、勤工助学、“红色之旅”,要大力提倡和引导大学生自愿参加,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予以一定支持。
16.把大学生社会实践与教师社会实践结合起来,组织高校干部教师参加、指导社会实践。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都要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鼓励专业教师参与、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要把干部、教师参加和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计入工作量,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调动干部、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17.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高校要主动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力争每个学校、每个院系、每个专业都有相对固定的基地,长期坚持,使学生受锻炼,当地见效益。定期评选表彰大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和优秀基地。
六、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领导
1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学生社会实践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列入政府财政,给予具体支持。各地宣传部门、文明办、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自任务,形成工作合力。高校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抓好落实。要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预案,确保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安全。
19.动员社会各方面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制定社会各方面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和具体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接纳大学生社会实践。
20.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报道大学生社会实践,为大学生社会实践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有关大学生社会实践网站建设,构建社会实践网上工作平台。要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理论研究,指导社会实践深入发展。
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浅析中国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的特点
(上海社会科学院宪法、行政法硕士研究生 姚魏)
外汇管理(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防止资金任意流出或流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和稳定本国货币汇率,授权有关货币金融当局(一般是中央银行或专门的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采取的限制性措施。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外汇资源短缺,因此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由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转变;1996年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与此同时,我国外汇管理法规也在不断改进,它与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形成了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需要相应的法规的确认和保障;另一方面,外汇管理法规又事实上促成了外汇管理体制的形成。1996年4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并于1997年修订,至此,我国形成了以该条例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本文拟对中国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与周边国家以及本国以往法规的纵横比较,具体分析其特点。
一、从层级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位卑权重”。从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来看,它们一般都先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基本性的外汇管理法,然后以此为基础,公布实施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使其基础性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得以落实。如韩国在1961年立法机关就颁布了《外汇管理法》,对该国有关管汇的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这部法律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实施,韩国又颁布了《外汇管理施行令》、《外汇管理规定》、《外汇管理业务程序》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使韩国外汇管理法规成为一个由法律、法规、规章三部分组成,条文依次增加,内容逐步详尽的较为完备、权威的体系。而我国则不同,我国外汇管理法规从一开始就以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而不象日韩等国那样以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出现。有人认为这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大缺点。笔者认为不然。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必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深化。过早地由人大制定法律,法律就会被频频突破,最终会破坏其自身的权威性。因此我们必须防缓步伐,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作为尝试,等到时机成熟后再制定法律。在此之前,我们要极力维护《条例》的权威,一切外汇管理活动都以它为准则。
二、从方式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宽严相济”。1996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具体表现为: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二是提高居民用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三是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限制,如取消出入境展览、招商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限制,允许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兑换成外汇汇出。在放宽经常项目兑换的同时,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还继续进行严格管理并执行三个基本原则:一是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二是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三是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近年来国际上频频发生的金融危机提醒我们,条件不成熟时过早开放资本项目,不仅不利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也不利于国际资本的安全使用。因此我国在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同时,对资本项目进行严格管理是完全正确的。
三、从内容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对事不对人”。从1980年《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与1996年《外汇管理条例》相比较可以看出这一特点。《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是根据外汇管理的对象来划分不同章节,确定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而新条例是根据外汇管理的内容来划分不同章节,确定相应的管理方式的。又如,1994年中国实行的结售汇制度没有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其中,这给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它们如果要卖出外汇获得人民币资金必须到指定的外汇调剂中心办理。由于外汇调剂中心是外汇管理局的一个职能部门,自身并无人民币资金的收购或卖出,因此很难及时促成调剂。这严重阻碍了外商投资企业流动资金的有效运转,极大地破坏了国民待遇原则。所以1996年7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被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1998年12月1日外汇调剂中心最终关闭)。
四、从执行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可操作性日益加强。首先,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协调,管理权力集中有效。外汇管理局是我国唯一的外汇管理部门。它克服了其它国家在外汇管理中存在的由中央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局多头管汇、多头批汇、职责不清的局面。其次,我国外汇管理法规不同程度地订有定义条款,它们对相应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明确规定,使有关规定的使用不易发生偏差。而且法律条文规定逐步具体,语义相对明确,可操作性不断加强,外汇业务是否违规容易界定。再次,相关法规的罚则十分明确。1980年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只规定了一条罚则。1996年的新条例增加到十三条,并且出现了大量援引性条文(刑事责任部分)。起初,新刑法颁布后,因为没有规定相关的刑事责任,造成了刑事处罚的真空,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一法律性文件后,问题得到了彻底地解决。
五、从体系上看,主体性外汇管理法规“独善其身”。为了进行有效的外汇管理,一个国家需要一整套相互间即有垂直关系,又有相对平行的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主体性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外汇及外汇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管汇范围和相应的违规处罚,着重体现垂直性关系。而配套性法律、法规是对外汇的收付、转移所可能涉及到的部门、领域在其业务中与外汇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主要体现平行性关系。在我国,主体性外汇管理法规较完善。虽然《外汇管理条例》层级低而且抽象、原则,但是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先后颁布了许多相关实施细则和规章。但是配套性法律、法规却很不健全。例如,商业银行在符合主体性法律、法规的条件时可以成为外汇指定银行,商业银行法就有必要对这种特殊商业银行的外汇活动进行规范,或者制定外汇银行法。我国没有此类法律。此外,外汇担保法、外汇投资法、境外投资法等至今都是空缺,严重影响了外汇管理目标全面、顺利地实现。
六、从立法与实践的关系上看,外汇管理法规未能与时俱进。在我国,虽然目前外汇管理法规、规章的数量日益增多,但是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但前瞻性规定匮乏,而且某些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例如,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基本上不允许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外汇交易,外汇市场主要还是现汇市场,期汇市场远未形成。如此,面对浮动汇率的日常变动所带来的外汇风险,进出口企业,甚至是外汇银行也束手无策。这不仅妨碍了自负盈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推广与完善。又如,中央银行利用外汇平准基金调控外汇市场的做法已为各国金融管理的宏观政策所认同,并从法律上加以规定。我国目前在外汇交易中心也设立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场所,适时干预汇市,但这种干预活动并未从法律角度加以确认和规范。
七、从世界范围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与国际惯例“若即若离”。多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入世”的谈判活动,其中汇率“双轨制”经常受到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质疑。他们认为这是一种汇率歧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某些发达国家也紧紧抓住这一事实,诋毁我国,阻挠我国“入世”。后来我国统一了汇率,满足了世贸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对外汇安排的要求,减轻了“入世”的难度。这表明了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必须也事实上正在向国际惯例靠拢。但是与国际惯例相比还有差距。首先,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若干概念与国际通行概念不统一,若干交易类别划分也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其次,在管理范围上,我国目前资本项目管理范围主要集中于对资本流入的管理,对资本流出的管理尚不足;再次,在管理手段上,国家以事前审批为主,事中监控能力较弱,事后处罚制度也不完善。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外汇管理法规虽然具有以往法规所没有的先进性,但是也存在不少缺陷。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对策,不断改善我国外汇管理法规,使之早日与国际惯例接轨。我们相信完善的外汇管理法规必将对健全我国管理体制,巩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保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推进人民币最终实现完全的自由兑换作出重大贡献。
参考文献:
1、《中日韩三国外汇管理法规比较》 侯放 著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2、《人民币汇率—理论、历史、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李平、杨清仿 著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外汇管理知识问答》 李兴、彭建平、黄益生等 著 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
4、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韩继云 《经济评论》1996年第4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网站 网址:http://www.safe.gov.cn